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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09-13 15:01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廣西自治區(qū)地礦廳:
你廳《關于解釋國土資函〔1998〕190號規(guī)定的請示》(桂地報〔1999〕21號)收悉,現(xiàn)就你廳提出的有關問題答復如下:
一、我部《關于開山鑿石、采挖砂、石、土等礦產(chǎn)資源適用法律問題的復函》(國土資函〔1998〕190號)(以下簡稱《復函》)“二”中的“因工程施工”和“就地”是指在工程建設項目批準占地范圍內(nèi),因工程需要動用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工程建設。目的是鼓勵建設單位在建設中充分利用已批準占地范圍內(nèi)的礦產(chǎn)資源,減少異地開采,以利于保護環(huán)境。但建設單位在上述范圍內(nèi)采挖砂、石、土進行銷售或用于其他工程建設項目的,必須依法辦理采礦登記手續(xù)并繳納礦產(chǎn)資源補償費。
二、《復函》“三”中的“異地”是指在工程建設項目批準占地之外范圍。
國土資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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