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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huán)境保護部關于印發(fā)《環(huán)境保護部機關人事工作辦法(試行)》、《

2013-09-25 09:48    【  【打印】【我要糾錯】

  環(huán)境保護部關于印發(fā)《環(huán)境保護部機關人事工作辦法(試行)》、《環(huán)境保護部派出機構人事工作辦法(試行)》、《環(huán)境保護部直屬事業(yè)單位人事工作辦法(試行)》的通知

 。ōh(huán)發(fā)〔2009〕69號)

  機關各部門,各派出機構、直屬單位:

  按照從嚴治部的要求,為推進干部人事工作科學化、民主化、規(guī)范化,進一步落實干部群眾對人事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jiān)督權,結合部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實際,我部研究制定了《環(huán)境保護部機關人事工作辦法(試行)》、《環(huán)境保護部派出機構人事工作辦法(試行)》、《環(huán)境保護部直屬事業(yè)單位人事工作辦法(試行)》,經(jīng)部黨組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印發(fā)。請遵照執(zhí)行。

  附件:1.《環(huán)境保護部機關人事工作辦法(試行)》

  2.《環(huán)境保護部派出機構人事工作辦法(試行)》

  3.《環(huán)境保護部直屬事業(yè)單位人事工作辦法(試行)》

  二○○九年六月十五日

  附件一:

  環(huán)境保護部機關人事工作辦法(試行)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考試錄用

  第三章 考核

  第四章 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

  第五章 選拔任用

  第六章 獎懲

  第七章 培訓

  第八章 調入(出)、交流回避

  第九章 工資福利

  第十章 辭職辭退

  第十一章 退休

  第十二章 出國(境)審批

  第十三章 申訴控告

  第十四章 報告事項

  第十五章 人事檔案管理

  第十六章 紀律與監(jiān)督

  第十七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認真貫徹執(zhí)行黨的干部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推進部機關人事工作科學化、民主化、制度化、規(guī)范化,建設一支高素質機關干部隊伍,加快推進環(huán)境保護歷史性轉變,建設生態(tài)文明,根據(jù)《公務員法》、《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以下簡稱《干部任用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及規(guī)章,結合我部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部機關人事工作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堅持黨管干部原則,堅持德才兼?zhèn)、以德為先原則,堅持民主、公開、競爭、擇優(yōu)原則,堅持民主集中制原則,堅持從嚴治部、依法辦事原則。

  第三條 部機關司級干部由部黨組管理;處級干部由部黨組委托部人事部門管理;科級干部由部人事部門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部機關司級以下(含本級,下同)公務員管理工作。

  第五條 部機關的機構編制管理按照中央和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章 考試錄用

  第六條 部機關錄用擔任主任科員以下職務公務員,采取考試與考察相結合的方法進行。加大從基層和實際工作一線錄用公務員,除部分特殊職位外,逐步做到基本上錄用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jīng)歷的人員。

  第七條 錄用公務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贫ㄤ浻糜媱。部人事部門根據(jù)編制空缺情況,商有關部門提出年度公務員錄用計劃,經(jīng)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長批準后,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ǘ┌l(fā)布招考公告。部人事部門根據(jù)批準的公務員錄用計劃擬定招考公告,向社會統(tǒng)一發(fā)布。

  (三)報名與資格審查。網(wǎng)上公開報名,部人事部門根據(jù)有關規(guī)定和招考公告的職位條件,組織進行資格審查。

  (四)筆試。公共科目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統(tǒng)一確定和組織進行。根據(jù)需要,可以增加環(huán)保專業(yè)科目的筆試。

 。ㄎ澹┟嬖。面試由部人事部門組織進行。

 。┐_定考察人選。按照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的規(guī)定,部人事部門根據(jù)報考者的考試成績,按照由高到低的順序確定考察人選,報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長批準。

 。ㄆ撸w檢。部人事部門會同機關服務中心組織考察人選到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指定的醫(yī)療機構進行體檢。

 。ò耍┛疾。部人事部門會同用人部門組織對考察人選進行報考資格復審和考察。

 。ň牛⿲徟。根據(jù)報考者的考試成績、體檢結果和考察情況,由部人事部門提出擬錄用人員名單,報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長審批。

 。ㄊ┕九c備案。部人事部門將部機關擬錄用人員名單按要求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為七個工作日。公示期滿,對沒有問題或者反映問題不影響錄用的,部人事部門將擬錄用人員名單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八條 新錄用公務員實行一年試用期制度。試用期從正式報到之日起計算,期滿經(jīng)考核合格的,按有關規(guī)定及時確定職務和級別;考核不合格的,按有關規(guī)定取消錄用資格,并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九條 確定新錄用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由本人對在試用期間的德、能、勤、績、廉情況進行總結,所在部門對其試用情況進行全面考核,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提出擬任職務的意見,填寫《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審批表》,報部人事部門審批。

  第十條 新錄用公務員試用期滿,任命職務、確定級別,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一)直接從高等院校畢業(yè)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jīng)歷的公務員:大學本科畢業(yè)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yè)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yè)生)、研究生班畢業(yè)和未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定為二十五級;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二十四級;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定為二十二級。

 。ǘ┢渌落浻玫墓珓諉T:原具有公務員身份的,可參考其原任職務與級別,比照部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其他具有工作經(jīng)歷的,可根據(jù)其資歷和工齡,比照部機關同等條件人員,確定職務與級別。

  新錄用公務員任職時間從試用期滿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考核

  第十一條 公務員考核堅持客觀公正、民主公開、注重實績的原則,實行領導與群眾相結合,平時與定期相結合,定性與定量相結合的方法,按照規(guī)定的權限、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

  第十二條 對公務員的考核,以其職位職責和所承擔的工作任務為基本依據(jù),全面考核德、能、勤、績、廉,重點考核工作實績。

  德,是指思想政治素質和個人品德、職業(yè)道德、社會公德等方面的表現(xiàn)。

  能,是指履行職責的業(yè)務素質和能力。

  勤,是指責任心、工作態(tài)度、工作作風等方面的表現(xiàn)。

  績,是指完成工作的數(shù)量、質量和效率。

  廉,是指廉潔自律等方面的表現(xiàn)。

  第十三條 部機關公務員考核分為平時考核和定期考核。定期考核以平時考核為基礎。

  平時考核重點考核公務員完成日常工作任務、階段工作目標情況以及出勤情況,可以采取談話、聽取匯報、考勤等方式進行,由主管領導予以審核評價。

  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于每年年底或者翌年年初進行。

  第十四條 年度考核的結果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四個等次。

  第十五條 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枷胝嗡刭|高;

  (二)精通業(yè)務,工作能力強;

 。ㄈ┕ぷ髫熑涡膹姡诿惚M責,工作作風好;

  (四)工作實績突出;

 。ㄎ澹┣逭疂。

  第十六條 確定為稱職等次須具備下列條件:

 。ㄒ唬┧枷胝嗡刭|較高;

 。ǘ┦煜I(yè)務,工作能力較強;

 。ㄈ┕ぷ髫熑涡膹,工作積極,工作作風較好;

 。ㄋ模┠軌蛲瓿杀韭毠ぷ鳎

 。ㄎ澹┝疂嵶月。

  第十七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基本稱職等次:

 。ㄒ唬┧枷胝嗡刭|一般;

 。ǘ┞男新氊煹墓ぷ髂芰^弱;

 。ㄈ┕ぷ髫熑涡囊话,或工作作風方面存在明顯不足;

 。ㄋ模┠芑就瓿杀韭毠ぷ,但完成工作的質量和效率不高,或在工作中有較大失誤;

  (五)能基本做到廉潔自律,但某些方面存在不足。

  第十八條 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確定為不稱職等次:

 。ㄒ唬┧枷胝嗡刭|較差;

 。ǘI(yè)務素質和工作能力不能適應工作要求;

 。ㄈ┕ぷ髫熑涡幕蚬ぷ髯黠L差;

  (四)不能完成工作任務,或在工作中有嚴重失誤、失職;

 。ㄎ澹┐嬖诓涣疂崋栴},且情形較為嚴重。

  第十九條 年度考核在部黨組的領導下,由部人事部門統(tǒng)一組織,機關各部門具體實施。

  第二十條 機關各部門成立考核小組。考核小組由領導班子全體成員和綜合處主要負責人組成,根據(jù)實際情況吸收其他公務員代表參加。

  第二十一條 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掳l(fā)通知,對年度考核工作進行部署。

 。ǘ┕珓諉T按照職位職責和有關要求進行總結,撰寫述職述廉報告,并填寫《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

  司級正副職領導干部在本部門全體人員會議上述職述廉,部人事部門、機關黨委、駐部監(jiān)察局派人參加。司級正副職領導干部述職述廉后,在部門全體人員范圍內進行民主測評,部人事部門負責匯總統(tǒng)計測評結果。

  司級非領導職務和處級以下公務員述職述廉由各部門組織實施。

 。ㄈ┲鞴茴I導在聽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根據(jù)被考核公務員平時考核情況和個人總結,寫出評語,提出考核等次建議。

 。ㄋ模┐_定考核等次。司級正副職領導干部的考核等次,由部黨組確定。司級非領導職務和處級以下公務員的考核等次,由各部門考核小組確定,部人事部門審核。

  被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人數(shù),一般掌握在各部門參加考核總人數(shù)的百分之十五以內。

 。ㄎ澹⿲Υ_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公務員,在部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范圍內進行公示,時間為三至七個工作日。

 。 將考核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務員,并由本人簽署意見。

  第二十二條 下述公務員年度考核按以下規(guī)定辦理:

 。ㄒ唬┎、事假累計超過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員,不進行考核。

 。ǘ┬落浻萌藛T在試用期內參加本部門年度考核,不定等次,只寫評語,作為任職、定級的依據(jù)。

 。ㄈ┱{任或者交流輪崗的人員,由現(xiàn)工作部門進行考核并確定等次,其調任或者交流輪崗前的有關情況由原單位提供。

 。ㄋ模┑降胤綊炻氬憻捇蝰v外已滿半年且未結束的人員,由掛職單位或駐外機構考核并確定等次;未滿半年或當年已結束的人員,參加部機關的年度考核。

 。ㄎ澹┮蚬沙鰧W習、培訓的人員,參加部機關的年度考核,根據(jù)學習、培訓情況確定等次。

 。┍涣刚{查或受黨紀、政紀處分的人員,年度考核按有關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三條 公務員如對本人考核結果有異議申請復核,應當自知道考核結果之日起三十日內向部人事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公務員,經(jīng)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可直接確定其考核結果為不稱職。

  第二十四條 《公務員年度考核登記表》存入本人檔案,考核結果作為調整干部職務、級別、工資以及獎懲、培訓、辭退的依據(jù)。

  第四章 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

  第二十五條 部機關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按照干部管理權限,依照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二十六條 部機關公務員的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管理權限規(guī)定如下:

 。ㄒ唬C關司級干部由部黨組討論決定。

 。ǘC關處級干部由干部所在部門提出建議,征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后,部人事部門組織考察并經(jīng)部人事部門司務會研究提出意見,報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長批準。

 。ㄈC關科級干部由干部所在部門提出意見,部人事部門司務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七條 部機關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的,應予任職,并應當按照規(guī)定確定級別:

 。ㄒ唬┬落浻霉珓諉T試用期滿經(jīng)考核合格的;

 。ǘ┩ㄟ^調任、公開選拔等方式進入部機關的;

  (三)晉升或者降低職務的;

  (四)交流輪崗、掛職鍛煉的;

 。ㄎ澹┟饴毢笮枰氯温殑盏模

 。┢渌蛐枰温毜。

  第二十八條 公務員不得在企業(yè)和其他營利性機構兼任職務。因工作需要在機關外兼職的須經(jīng)組織批準,不得領取兼職報酬;在職司級公務員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由部人事部門商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征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報部長審批。處級以下公務員兼任社會團體職務,由所在部門提出意見,報部人事部門審批。

  第二十九條 部機關公務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予以免職:

 。ㄒ唬⿻x升職務后需要免去原任職務的;

 。ǘ┙档吐殑盏;

 。ㄈ┙涣鬏啀彽;

 。ㄋ模┺o職或者調出部機關的;

 。ㄎ澹┓墙M織選派,離職學習期限超過一年的;

 。┩诵莸;

 。ㄆ撸┢渌蛐枰饴毜。

  公務員被免職后,應當及時辦理公務交接手續(xù)。

  第三十條 部機關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職務即自行免除,可不再辦理免職手續(xù):

 。ㄒ唬┦艿叫淌绿幜P或勞動教養(yǎng)的;

  (二)受到撤職或開除處分的;

  (三)被辭退的;

 。ㄋ模┓伞⒎ㄒ(guī)及有關章程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一條 公務員晉升應當具備《公務員法》、《干部任用條例》規(guī)定的資格:

 。ㄒ唬⿻x升正司級、正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分別擔任副司級、副處級領導職務兩年以上;

 。ǘ⿻x升副司級、副處級領導職務的,應當分別擔任正處級領導職務、主任科員三年以上;

 。ㄈ⿻x升巡視員、副巡視員的,應當分別擔任副司級、正處級職務五年以上;

 。ㄋ模⿻x升調研員、副調研員的,應當分別擔任副處級、主任科員四年以上;

 。ㄎ澹⿻x升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的,應當分別擔任副主任科員、科員三年以上;

 。┎款I導秘書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fā)<關于領導干部機要秘書選拔任用的意見>的通知》(中辦發(fā)[2009]10號)執(zhí)行。

  晉升處級以上領導職務,應當具有五年以上工齡、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jīng)歷,一般應當具有在下一級兩個以上職位任職的經(jīng)歷。晉升司級領導職務的,一般還應當有下一級領導職務的任職經(jīng)歷。

  第三十二條 部機關公務員晉升職務,應當逐級晉升。

  表現(xiàn)特別優(yōu)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或者越級晉升職務。破格和越級晉升條件和程序按照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三條 實行領導職務任職試用期制度。晉升司、處級領導職務的,試用期為一年。

  試用期滿后,司級干部正式任職由部人事部門考核提出意見,征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報部長審批。處級干部正式任職由干部所在部門考核提出意見,部人事部門審批。

  經(jīng)考核不勝任的,按干部管理權限,免去現(xiàn)任職務,一般按試用前原職級適當安排工作。

  第三十四條 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不稱職的公務員,以及不勝任或者因其他原因不適宜擔任現(xiàn)職又不宜轉任同級其他職務的公務員,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予以降職。

  第三十五條 公務員降職,一般降低一個職務層次。

  公務員被降職的,其級別超過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的,應當同時降至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

  第五章 選拔任用

  第三十六條 選拔任用司處級干部,嚴格按照《干部任用條例》和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按照醞釀、民主推薦、民主測評、考察、討論決定等程序進行。

  根據(jù)工作需要,經(jīng)部黨組批準,可以在機關或在京單位通過競爭上崗的方式,也可以面向社會公開選拔,產(chǎn)生任職人選。競爭上崗和公開選拔按有關規(guī)定實施。

  第三十七條 機關各部門司級職務出現(xiàn)空缺需要調整補充,由部黨組進行充分醞釀,其中正職由部黨組書記與其他部領導醞釀,副職由部黨組委托部人事部門負責人溝通聽取部領導意見,確定調整補充方案。部人事部門根據(jù)醞釀方案組織實施。

  機關各部門處級職務出現(xiàn)空缺需要調整補充,所在部門主要負責人在領導班子內部醞釀,并征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后,與部人事部門溝通。部人事部門綜合分析研究,提出建議方案,經(jīng)部長同意后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提任司處級干部,必須經(jīng)過民主推薦提出考察對象。民主推薦包括會議投票推薦和個別談話推薦。民主推薦的結果在一年內有效。

  提任司級干部,由部人事部門組織民主推薦。其中副司級領導職務、司級非領導職務由所在部門領導班子根據(jù)民主推薦結果,與部人事部門溝通,結合平時考核、年度考核和后備干部考核情況,班子集體研究并征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后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寫出現(xiàn)實表現(xiàn)材料報部人事部門。

  提任處級干部,由所在部門組織民主推薦,并根據(jù)民主推薦結果,結合平時考核、年度考核等情況,經(jīng)領導班子集體研究并征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后,提出考察對象建議,寫出干部現(xiàn)實表現(xiàn)材料報部人事部門。

  第三十九條 參加會議投票推薦人員范圍為:

  推薦司處級干部人選,一般在干部所在部門全體干部范圍內進行。根據(jù)工作需要和實際情況,司級正職領導職務人選推薦,也可以擴大參加推薦人員范圍或在部機關正處長以上干部和派出機構、直屬單位副司級以上干部范圍內進行。

  第四十條 司級干部人選會議投票推薦,由部人事部門組織;處級干部人選會議投票推薦,由各部門組織。會議投票推薦實際到會人數(shù)不得低于應到人數(shù)的百分之八十。

  第四十一條 第一次推薦因票數(shù)分散,未產(chǎn)生考察人選的,根據(jù)實際情況,經(jīng)溝通后,可以差額提出考察對象初步人選名單,進行二次會議投票推薦。參加人員范圍一般為:所在部門處級以上干部。

  根據(jù)需要,可以組織考察對象初步人選進行自述。

  第四十二條 參加個別談話推薦人員范圍為:

  推薦司處級干部人選,一般在人選所在部門司級干部、內設處(室)主要負責人范圍內進行。

  根據(jù)需要,可適當擴大個別談話推薦和征求意見的范圍。

  第四十三條 司級領導職務人選考察對象應當在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范圍內進行公示,時間為三至七個工作日。

  第四十四條 提任司處級干部,由部人事部門組建干部考察組,采取民主測評、個別談話、與考察對象面談、民主評議、查閱干部檔案和相關材料等方式,全面了解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等情況,注重考察干部的思想素質、工作實績和廉政情況。

  第四十五條 民主測評主要了解考察對象工作情況和現(xiàn)實表現(xiàn),重點了解貫徹落實科學發(fā)展觀的情況。

  第四十六條 民主測評按照“德、能、勤、績、廉”等五個類別設置測評內容和評價要點,并設置“是否同意其任職”等征求意見欄目。

  測評內容主要包括政治態(tài)度、大局意識、思想品質,政策水平、組織協(xié)調、業(yè)務能力,精神狀態(tài)、工作作風,履行職責成效、解決復雜問題、基礎工作,以及廉潔自律等方面情況。

  測評項目評價意見分為好、較好、較差、差,總體評價意見分為優(yōu)秀、稱職、基本稱職、不稱職。

  第四十七條 對考察對象進行民主測評,一般在所在部門全體干部范圍內進行。根據(jù)需要,可擴大民主測評的范圍。擬任職人選,優(yōu)秀、稱職率應達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票應過半數(shù)。民主測評基本稱職、不稱職票達到三分之一或不同意任職票達到二分之一的人員,一般不列為任職人選。

  第四十八條 考察談話主要深入了解考察對象的歷史表現(xiàn)和現(xiàn)實表現(xiàn),側重了解干部在重大問題、關鍵時刻、艱苦復雜環(huán)境和完成部重點工作任務等方面的表現(xiàn),全面了解干部的德才素質、表現(xiàn)情況、發(fā)展?jié)摿托睦硭刭|等。

  第四十九條 考察談話參加人員范圍如下:

  (一)司級正職領導職務、巡視員和由副巡視員轉任司級副職領導職務人選,考察談話范圍為:考察對象所在部門司級干部、內設處(室)主要負責人。

 。ǘ┧炯壐甭氼I導職務、副巡視員和處長人選,考察談話范圍為:考察對象所在部門司級干部、內設處(室)主要負責人及所在處(室)全體人員。

 。ㄈ└碧幖夘I導職務和處級非領導職務人選,考察談話范圍為:考察對象所在部門司級干部和所在處(室)全體人員。

  根據(jù)需要,可擴大考察談話和征求意見的范圍。

  第五十條 部人事部門就干部思想政治素質、履行“一崗雙責”、理論和業(yè)務學習以及黨風廉政情況聽取直屬機關黨委的意見;就干部廉政情況書面征求駐部紀檢組、監(jiān)察局的意見;對需要進行經(jīng)濟責任審計的,應當委托審計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審計。

  第五十一條 部人事部門司務會議根據(jù)民主推薦、民主測評和考察情況提出任免意見,按干部管理權限和有關程序報批。

  第五十二條 擬任司級干部在機關、派出機構和直屬單位范圍內公示,擬任處長在部機關公示,擬任副處長和處級非領導職務在本部門公示。公示時間為七至十五個工作日。

  第五十三條 各部門主要負責人任職由部主要領導、分管部領導談話;司級副職領導職務和司級非領導職務,由分管部領導和部人事部門談話;處級領導干部任免由部人事部門或所在部門談話。駐部紀檢組、監(jiān)察局與任職干部進行廉政談話。部人事部門負責向本人反饋考察情況。

  第六章 獎懲

  第五十四條 公務員獎勵堅持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堅持精神獎勵與物質獎勵相結合、以精神獎勵為主的原則,及時獎勵與定期獎勵相結合,按照規(guī)定的條件、種類、標準、權限和程序進行。

  第五十五條 對公務員、公務員集體的獎勵分為:嘉獎、記三等功、記二等功、記一等功、授予榮譽稱號。

 。ㄒ唬⿲Ρ憩F(xiàn)突出的,給予嘉獎;

  (二)對做出較大貢獻的,記三等功;

 。ㄈ⿲ψ龀鲋卮筘暙I的,記二等功;

 。ㄋ模⿲ψ龀鼋艹鲐暙I的,記一等功;

  (五)對功績卓著的,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人民滿意的公務員集體”或者“模范公務員”、“模范公務員集體”等榮譽稱號。

  第五十六條 獎勵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權限進行:

 。ㄒ唬┕珓諉T、公務員集體做出顯著成績和貢獻需要獎勵的,由所在部門在征求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提出獎勵建議,經(jīng)部人事部門審核后,在一定范圍內進行公示,時間為七個工作日。

 。ǘ┙o予公務員集體、司級領導職務公務員獎勵,以及司級非領導職務、處級以下公務員記三等功以上獎勵,報部黨組研究決定;給予司級非領導職務、處級以下公務員嘉獎,報部長審批。

 。ㄈ┙Y合年度考核結果給予公務員的獎勵,按年度考核程序進行,不重復報批。

  《公務員獎勵審批表》存入本人檔案;《公務員集體獎勵審批表》存入部人事部門文書檔案。

  第五十七條 對在本職工作中表現(xiàn)突出、有顯著成績和貢獻的,應當給予獎勵。給予嘉獎和記三等功,一般結合年度考核進行。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予以嘉獎;連續(xù)三年被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的,記三等功。

  對于因同一事由已獲得上級機關獎勵的,部機關不再重復獎勵。

  第五十八條 對獲得獎勵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按規(guī)定頒發(fā)獎勵證書;獲得記三等功以上獎勵的,同時對公務員頒發(fā)獎章,對公務員集體頒發(fā)獎牌。

  對獲得獎勵的公務員、公務員集體,按照規(guī)定標準給予一次性獎金。其中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授予“人民滿意的公務員”、“模范公務員”等榮譽稱號的公務員,按照有關規(guī)定享受省部級以上勞動模范和先進工作者待遇。

  第五十九條 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據(jù)《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法律法規(guī)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分。

  給予部機關公務員處分,應當堅持公正、公平和教育與懲處相結合的原則,應當與其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情節(jié)、危害程度相適應,應當事實清楚、證據(jù)確鑿、定性準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xù)完備。

  第六十條 處分的種類為: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開除。

  處分的時間期限為:警告,六個月;記過,十二個月;記大過,十八個月;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第六十一條 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得晉升職務和級別,其中,受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的,不得晉升工資檔次;受撤職處分的,按照規(guī)定降低級別。

  公務員受開除以外的處分,在受處分期間有悔改表現(xiàn),并且沒有再發(fā)生違紀行為的,處分期滿后,應當解除處分。解除處分后,晉升工資檔次、級別和職務不再受原處分的影響。但是,解除降級、撤職處分的,不視為恢復原級別、原職務。

  公務員受開除處分的,自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解除其與環(huán)境保護部的人事關系。

  第六十二條 給予公務員處分要依法依紀進行,由部人事部門與機關紀委、駐部監(jiān)察局溝通,研究提出意見,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程序報批。

  機關紀委、駐部監(jiān)察局對違法違紀的公務員進行調查處理,依照有關規(guī)定和程序辦理。

  第六十三條 處分決定和解除處分的決定以書面形式通知本人。

  部人事部門應當按照管理權限,及時將處分決定或者解除處分決定報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章 培訓

  第六十四條 部機關公務員培訓堅持理論聯(lián)系實際、以人為本、全面發(fā)展、注重能力、學以致用、改革創(chuàng)新、注重實效、科學管理的原則,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要求,根據(jù)工作需要和公務員隊伍狀況,有計劃、有針對性地開展培訓。

  第六十五條 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府現(xiàn)代管理的發(fā)展趨勢、環(huán)境保護管理與科技的新成果,落實科學發(fā)展觀、推進環(huán)保歷史性轉變,建設資源節(jié)約型、環(huán)境友好型社會和生態(tài)文明等環(huán)境保護最新理論成果、總體工作部署和要求。

  第六十六條 部人事部門會同機關各部門制定公務員培訓規(guī)劃。擔任司處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每五年應當參加黨校、行政學院、干部學院或部人事部門認可的其他培訓機構累計三個月以上的培訓,其他公務員參加脫產(chǎn)培訓的時間一般每年累計不少于十二天。

  第六十七條 部機關公務員培訓分為初任培訓、任職培訓、專門業(yè)務培訓和在職培訓。

 。ㄒ唬┏跞闻嘤柺菍π落浻霉珓諉T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依法行政、公務員法和公務員行為規(guī)范、機關工作方式方法等基本知識及入部教育,重點提高新錄用公務員適應部機關工作的能力。初任培訓由部人事部門統(tǒng)一組織,在試用期內完成,時間不少于十二天。

  未參加初任培訓或培訓不合格的不予以任職定級。

 。ǘ┤温毰嘤柺前凑招氯温殑盏囊螅瑢x升司處級領導職務的公務員進行的培訓,培訓內容主要包括政治理論、領導科學、政策法規(guī)、廉政教育及所任職務相關業(yè)務知識等,重點提高其勝任領導工作的能力。任職培訓應當在公務員任職前或任職后一年內進行。任職培訓可與中組部干部調訓相結合。

  調入部機關任職以及在機關晉升為副處級以上非領導職務的公務員,依照前款規(guī)定參加任職培訓。

  沒有參加任職培訓或者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應及時進行補訓。

 。ㄈ⿲iT業(yè)務培訓是根據(jù)專項工作需要,對公務員進行的專業(yè)知識和技能培訓,重點提高公務員從事專門業(yè)務工作所需的知識、能力和工作方法。專門業(yè)務培訓由部人事部門歸口管理,有關業(yè)務部門具體組織實施。

 。ㄋ模┰诼毰嘤柺菍θw公務員進行的以更新知識、提高工作能力為目的的培訓。在職培訓由部人事部門會同機關各部門組織實施。

  在職培訓考試、考核不合格的公務員,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優(yōu)秀等次。

 。ㄎ澹┎咳耸虏块T根據(jù)工作需要,組織開展公務員境外培訓工作。三十天以內的境外培訓,由國際司商有關部門選派;超過三十天的境外培訓,由部人事部門商有關部門選派。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公務員局、國家外國專家局組織的境外培訓,由部人事部門選派。

  第六十八條 健全和落實組織調訓制度,干部所在部門應當按計劃完成調訓任務,公務員必須服從組織調訓。

  鼓勵公務員利用業(yè)余時間自主選擇參加培訓。鼓勵公務員本著工作需要、學用一致的原則,利用業(yè)余時間參加有關學歷教育和其他學習。公務員在職學習取得的學歷、學位,須經(jīng)部人事部門按有關規(guī)定確認。學習費用按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十九條 部人事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和完善機關公務員培訓檔案,對公務員參加培訓的種類、內容、時間和考試考核結果等情況進行登記。

  公務員培訓情況作為考核司級領導班子和公務員本人的重要內容,是公務員職務調整的重要依據(jù)之一。

  第八章 調入(出)、交流回避

  第七十條 因工作需要,在規(guī)定的編制限額和職數(shù)內,部機關可調入工作人員。調入人選必須符合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公務員基本條件和擬任職務所要求的資格條件。

  第七十一條 調入公務員按下列要求辦理:

 。ㄒ唬┱{入司級干部,由部黨組醞釀溝通提出人選,部人事部門組織對人選進行考察并提出意見,報部黨組討論決定。

 。ǘ┱{入處級以下干部,一般由用人部門商部人事部門提出人選,征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后,部人事部門對人選進行考察并提出意見,報部長審批。

 。ㄈ﹤人向組織推薦調入人選,必須負責地寫出推薦材料并署名。

 。ㄋ模┐_定擬調任部機關副處級以上干部人選,按有關規(guī)定在調出單位和部機關予以公示。

 。ㄎ澹┩ㄟ^公務員考試錄用、軍轉干部接收、競爭上崗和公開選拔等方式進入部機關的人員,按有關規(guī)定程序辦理調入手續(xù),不重復報批。

  第七十二條 公務員調出部機關,需提出書面申請,并按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炯壒珓諉T由部人事部門提出意見,分管部領導審核,報部長同意后,提交部黨組審批;

 。ǘ┨幖壱韵鹿珓諉T由所在部門提出意見,部人事部門審核,分管部領導同意后,報部長審批。

  第七十三條 經(jīng)批準調出人員,由部人事部門通知有關部門。調出人員要做好公務交接,及時到辦公廳、規(guī)財司、國際司、機關黨委、駐部監(jiān)察局、機關服務中心和本人所在部門簽署意見,部人事部門開具行政、工資介紹信。

  第七十四條 公務員可以在部機關內部交流輪崗,也可以在部機關與派出機構、直屬單位以及其他部門之間交流任職。

  第七十五條 根據(jù)工作需要,加大部機關公務員交流輪崗力度。司級公務員根據(jù)工作需要在部門之間交流輪崗,處級以下公務員一般在本部門不同處(室)之間交流輪崗,也可以根據(jù)工作需要在部門之間交流輪崗。

  第七十六條 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應當進行交流輪崗:

  (一)擔任處級以上領導職務并在同一職位任職五年以上的;

 。ǘ⿹翁幖壱陨戏穷I導職務并在人財物管理和項目審批等一些敏感特殊職位上任職滿五年的;

 。ㄈ┏厥鈱I(yè)崗位外,處級以下公務員在同一處(室)連續(xù)工作滿十年的;

 。ㄋ模┕ぷ餍枰;

 。ㄎ澹┬枰乇艿,或者其他原因需要交流輪崗的。

  雖符合本條第(一)、(二)、(三)款規(guī)定的條件,但離最高任職年齡不滿五年的處級以上公務員,可不進行部門之間的交流輪崗(可區(qū)別不同情況對其工作進行調整)。

  第七十七條 司級公務員的交流輪崗,由部人事部門提出意見,按程序報部黨組審批。處級公務員跨部門的交流輪崗,由部人事部門商有關部門提出意見,征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后,報部長審批;處級公務員在本部門內交流輪崗的,由所在部門提出意見,征得分管部領導同意,部人事部門審核后,報部長審批。主任科員以下公務員跨部門的交流輪崗,由接收部門商所在部門提出意見,報人事司審批;在本部門內交流輪崗的,由所在部門研究決定,報部人事部門備案。

  第七十八條 公務員離任前應當辦理公務交接手續(xù),負責財務工作的司級公務員離任,按規(guī)定應當由有關部門進行離任審計。

  第七十九條 按照公務員管理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實行回避制度。具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關系的,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于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jiān)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在任職或從事公務活動時,應當主動、如實報告應回避事宜。

  第八十條 干部交流輪崗、回避要堅持個人服從組織的原則,被確定為交流輪崗、回避的公務員必須服從組織決定,對無正當理由拒不服從組織決定的,要給予批評教育;堅持不改的,予以免職。

  第八十一條 部機關有計劃地選派公務員援藏、援疆、扶貧和掛職鍛煉。

  掛職鍛煉的司級公務員一般不超過五十歲;處級公務員一般不超過四十五歲。部自主安排的掛職鍛煉,時間一般為一至二年;由中央有關部門統(tǒng)一組織的掛職鍛煉,按規(guī)定的掛職鍛煉時間執(zhí)行。

  第八十二條 有計劃組織安排沒有基層工作經(jīng)歷的年輕公務員到基層學習鍛煉。到基層學習鍛煉的時間一般為一年。

  第九章 工資福利

  第八十三條 公務員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工資制度、工資標準和工資政策,執(zhí)行國家規(guī)定的各項津貼、補貼標準。

  第八十四條 對年度考核稱職以上的公務員,發(fā)給一次性獎金,獎金數(shù)額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十五條 公務員實行正常晉升工資制度。

  累計兩年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級別對應工資標準內晉升一個工資檔次。

  累計五年考核被確定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職務級別范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第八十六條 新錄用、調入、晉升職務、降職的公務員和軍隊轉業(yè)干部,工資和津貼補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核定。

  第八十七條 公務員工資變動按下列審批權限進行:

  (一)司級公務員因職務變動,需調整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的,由部人事部門負責核定。有特殊情況的,報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長審批;

 。ǘ┨幖壱韵鹿珓諉T因職務變動,需調整職務工資和級別工資的,由部人事部門負責審批;

  (三)公務員正常晉升工資或國家統(tǒng)一調整工資時,由部人事部門制定調整工資方案,報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長審批后組織實施。

  第八十八條 對生活特別困難的公務員給予的補助費,按國家有關規(guī)定確定。對援藏、援疆、扶貧和掛職鍛煉的公務員給予一定的生活補助,補助標準按國家和部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八十九條 實行年休假制度。工作年限滿一年不滿十年的,年休假五天;已滿十年不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天;已滿二十年的,年休假十五天。當年參加工作的,不享受年休假。具體按我部《機關工作人員帶薪年休假制度的實施意見》執(zhí)行。

  第九十條 公務員夫妻雙方兩地分居一年以上,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在對方未享受探親假的情況下,可以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公務員的父母均不是北京居民且在京外工作或生活,不能在公休假日團聚的,可以按規(guī)定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一)公務員探望配偶的,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三十天。未婚公務員探望父母,原則上每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二十天。已婚公務員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給予探親假一次,假期二十天。根據(jù)實際需要,給予路程假。

 。ǘ┕珓諉T探望配偶和父母的往返路費按有關規(guī)定報銷。

 。ㄈ┫硎芴接H假的公務員,由本人提出申請,參照年休假的程序進行審批備案。

  第九十一條 符合法定結婚年齡的公務員結婚可享受婚假,假期三天;晚婚(男滿二十五周歲,女滿二十三周歲)的增加獎勵假七天。

  第九十二條 女性公務員生育享受九十天產(chǎn)假;經(jīng)所在部門批準可再增加產(chǎn)假三個月,但減少三年獨生子女獎勵費;晚育(女滿二十四周歲)女性公務員除享受九十天產(chǎn)假(不含剖腹產(chǎn)假)外,增加獎勵假三十天,該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剖腹產(chǎn)假根據(jù)醫(yī)院出具的證明辦理。

  第九十三條 公務員因病休假,需持醫(yī)生診斷證明,經(jīng)本部門領導批準,可以休病假。

  病假兩個月之內,工資照發(fā)。病假超過兩個月的,從第三個月起按下列標準發(fā)給工資: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fā)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九十;工作年限滿十年的,工資照發(fā)。病假累計超過六個月的,按下列標準發(fā)給工資:工作年限不滿十年的,發(fā)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七十;工作年限滿十年和十年以上的,發(fā)給本人工資的百分之八十。

  第九十四條 公務員的配偶、直系親屬、岳父母、公婆死亡后,可請三天(不含往返路程時間)的喪假。

  第九十五條 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四條所述假期,相互之間可獨立享受。除年休假、婚假和喪假外,均包括雙休日和法定假日。

  第十章 辭職辭退

  第九十六條 部機關公務員辭去公職,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公務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提出辭去公職:

  (一)未滿最低服務年限的;

 。ǘ┰谏婕皣颐孛艿忍厥饴毼蝗温毣蛘唠x開上述職位不滿國家規(guī)定的脫密期限的;

 。ㄈ┲匾珓丈形刺幚硗戤叄氂杀救死^續(xù)處理的;

  (四)正在接受紀檢機關(監(jiān)察部門)、司法機關調查或者審計機關審計的;

 。ㄎ澹﹪乙(guī)定的其他不得辭去公職的情形。

  第九十七條 公務員辭去公職按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救颂岢鲛o職申請,填寫《公務員辭職申請表》。

 。ǘ┧诓块T提出意見,征得分管部領導同意后,按干部管理權限和規(guī)定程序辦理。

  (三)審批結果以書面形式通知申請辭職的公務員。

  公務員申請辭去公職,未經(jīng)批準的,不得擅自離職;

責任編輯: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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