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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教育部所屬實施校務基金學校營建工程經費審議及補助要點》

2013-09-23 09:26    【  【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教育部臺會(一)字第0940163981C號令修正發(fā)布第8點條文;刪除第11點條文;并自九十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起生效

  八、本部配合中央政府總預算案編制時程,對各校工程計劃總量管制及年度經費補助之作業(yè)規(guī)定如下:

 。ㄒ唬┛偭抗苤疲汉硕ùa助之新興工程計劃案總管制量,其補助經費(不含各校自籌部分)需求總額以新臺幣八十億元為限(此新臺幣八十億元內之計劃稱為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案)。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案,其補助經費需求總額達新臺幣八十億元時,暫緩受理新興工程計劃之申請。

  (二)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案,其后續(xù)有關計劃擬定及經費編列程序,應依附件一辦理。

  (三)每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二月十五日止,各業(yè)務主管司應邀請工程規(guī)劃營建審議委員會相關學者專家,依各延續(xù)性工程當年度及未來年度預估之進度、上一年度保留之預算等數(shù)據(jù),審查并提出各延續(xù)性工程下一年度補助經費需求,經會計處匯整后,由部次長召開營建工程預算籌編會議決定之。

 。ㄋ模┟磕甓率掌鹬寥率迦罩梗筛鳂I(yè)務主管司就主管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案內,提出擬由下一年度開始編列第一年工程預算之新興工程案及其優(yōu)先級,經會計處匯整后,由部次長召開營建工程預算籌編會議決定之。本部于審核各校所提報新興工程計劃時,得視各營建工程計劃之性質、急需情形、同一類學校類似性質工程計劃所提出自籌負擔經費比率之高低等排列優(yōu)先級,作為每年度調整編列預算之依據(jù)。

 。ㄎ澹┫乱荒甓刃屡d工程補助總案件數(shù)應考量本部每年度所能編列之營建工程補助經費額度及延續(xù)性工程往后年度補助經費需求。

 。┟磕炅录笆,由各業(yè)務主管司就各校所申請之新興工程計劃中,提報擬納入總量管制案件及其優(yōu)先級,經會計處匯整后,由部次長召開新興工程總量管制會議決定之。核定待補助之新興工程案經費需求總額達新臺幣八十億元時,則不召開會議,以達總量管制之目的。

 。ㄆ撸└鳂I(yè)務主管司應負責匯整所屬主管業(yè)務營建工程經費補助相關數(shù)據(jù)。

  (八)新興工程經政策評估優(yōu)先者(例如新設大學新興工程),于政策評估通過后,即得申請納入待補助案件,并提總量管制會議討論;其他優(yōu)先需求案件,則應經構想書審查通過后,始得提總量管制會議討論納入總量。

  (九)經核定列入待補助之新興工程,應于半年內(即下次總量管制會議開會前)通過構想書審查與概算及自籌比率之核定,否則應重新檢討后,再提總量管制會議審議是否繼續(xù)保留列為核定待補助案件。

  十一、(刪除)

  臺灣當局

責任編輯:天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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