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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5 16:2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經2007年8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2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2007年9月5日第一條 為加強土地資產管理,實施土地宏觀調控,合理、集約、高效利用土地,提高行政效能,增加土地收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fā)展,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市區(qū)范圍內進行土地儲備,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按照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總體規(guī)劃、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對通過收回、收購、征收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予以儲存,并進行前期整理和開發(fā),以供應調控各類建設用地需求,有效配置土地資源的行為。
第四條 本辦法由市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市土地儲備機構具體負責土地儲備日常工作。
市國土資源、發(fā)展和改革、財政、建設、城市規(guī)劃、房產住宅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土地儲備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根據(jù)本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的需要,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結合土地年度供應計劃編制土地儲備計劃,報經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批準后實施。
第六條 規(guī)劃性質為經營性建設用地和重大基礎設施、重點工業(yè)、社會公共事業(yè)等其他項目建設用地,應當納入政府土地儲備庫,由市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儲備。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土地,在按照法定程序收回土地使用權后,由市土地儲備機構予以儲備:
。ㄒ唬┩恋厥褂脵喑鲎屍趯脻M,土地使用權人未申請續(xù)期或者申請續(xù)期未獲批準的土地;
。ǘ┯玫貑挝灰虺蜂N、遷移等原因,停止使用的原劃撥的土地;
。ㄈ┙浐藴蕡髲U的公路、鐵路、礦場等用地;
(四)應依法收回的閑置國有土地;
。ㄎ澹┩恋厥褂脵嗳诉`反土地使用權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被依法解除合同的土地;
。┢渌麘斠婪o償收回的土地。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國有土地,由市土地儲備機構依法收購后予以儲備:
。ㄒ唬楣怖嫘枰褂玫耐恋兀
。ǘ閷嵤┏鞘幸(guī)劃和進行舊城區(qū)改建,需要調整使用的土地及可轉為建設用地的農用地;
。ㄈ┢髽I(yè)改制和法院裁定抵償債務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價格低于市場價格,政府行使優(yōu)先購買權的土地;
(四)土地使用權人申請政府收購的土地;
。ㄎ澹┩恋厥褂脵嗳艘虬徇w、盤活土地資產等原因調整出的土地;
。┢渌m宜收購儲備的土地。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市土地儲備機構在依法辦理土地征收手續(xù)后予以儲備:
(一)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
。ǘ閷嵤┩恋乩每傮w規(guī)劃、城市規(guī)劃可轉為建設用地的集體所有農用地;
。ㄈ┛赊D為建設用地的集體所有未利用土地。
第十條 對未確定土地使用權人的國有土地,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可直接納入儲備。
第十一條 土地收購儲備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ㄒ唬┦型恋貎錂C構對擬收購儲備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和附著物的權屬、面積、范圍、用途等情況進行調查;
。ǘ┦谐鞘幸(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根據(jù)城市規(guī)劃,對市土地儲備機構擬儲備土地的規(guī)劃用地性質進行確認,提供各項規(guī)劃指標;
。ㄈ┦型恋貎錂C構根據(jù)調查和各項規(guī)劃指標,組織有關部門進行土地收購相關費用的測算評估;
。ㄋ模┦型恋貎錂C構提出土地儲備方案,經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審核同意后,報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批準實施;
。ㄎ澹┩恋貎浞桨附浥鷾屎螅型恋貎錂C構與原土地使用權人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支付收購定金,并到有關部門辦理權屬變更手續(xù);
。鄬僮兏掷m(xù)辦理完畢后,市土地儲備機構和原土地使用權人按照《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的約定,支付土地收購補償費用和移交被收購的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和附著物;
。ㄆ撸┬枰獌舻氐,市國土資源、發(fā)展和改革、城市規(guī)劃、房產住宅等行政主管部門憑批準的土地儲備方案辦理相關手續(xù)。
第十二條 土地收回及征收儲備的程序,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三條 儲備土地按照下列規(guī)定對土地使用權人予以補償:
。ㄒ唬﹪型恋丶暗厣辖ㄖ锏难a償由依法取得土地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中介機構依據(jù)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進行評估;
。ǘ┱魇占w所有土地的,對其補償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ㄈ┱畬嵤﹥(yōu)先購買權的土地,按照申報成交價格補償。
第十四條 土地儲備的補償,除按照本辦法第十三條規(guī)定給予土地和地上建筑物補償外,對其他補償按照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依據(jù)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儲備的土地不予補償。
第十五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負責凈地儲備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開發(fā)整理,完成地上建筑物、構筑物和附著物的拆遷、土地平整等前期開發(fā)工作。
第十六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可以在供地前將儲備土地的使用權或者連同地上建筑物進行經營等前期利用活動,所獲收益納入土地儲備專項資金。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定期向市土地資產管理委員會辦公室報告儲備土地的前期利用情況。
第十七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當擬定儲備土地供地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將儲備土地供地信息向社會公布,進行招商、洽談,做好儲備土地供地前的準備工作。
第十八條 儲備土地以出讓方式供應的,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與受讓人按照規(guī)定辦理相關手續(xù)。
儲備土地以劃撥方式供應的,土地儲備成本由土地使用權人承擔。
第十九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土地儲備專項資金。市財政行政主管部門每年從土地出讓金總額中提取20%充實土地儲備專項資金。
土地儲備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市財政、審計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實施監(jiān)督。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相關工作人員,應當依法履行職責,秉公辦事,不得利用職權徇私舞弊。
違反本條前款規(guī)定的,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條 縣(市)土地儲備,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7年10月10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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