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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涉案物價格鑒證條例

2013-10-16 13:38    【  【打印】【我要糾錯】

  由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04年10月15日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4年10月15日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涉案物價格鑒證行為,維護國家利益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促進司法、行政執(zhí)法(執(zhí)紀)和仲裁活動的公正進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的涉案物價格鑒證活動。法律、行政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涉案物價格鑒證,是指對訴訟、行政執(zhí)法(執(zhí)紀)、仲裁、執(zhí)行案件和刑事案件偵查過程中涉及的各類有形財產(chǎn)、無形資產(chǎn)進行的價格鑒定、價格認證或者價格評估行為。

  第四條 省價格主管部門負責全省涉案物價格鑒證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實施本條例。

  市(行署)、縣(市、區(qū))價格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涉案物價格鑒證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省農(nóng)墾總局、省森林工業(yè)總局負責本系統(tǒng)的涉案物價格鑒證管理工作,業(yè)務上接受省價格主管部門的指導和監(jiān)督。

  第五條 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以下簡稱價格鑒證機構)負責涉案物價格鑒證工作。其他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進行涉案物價格鑒證。

  第六條 司法機關、行政執(zhí)法(執(zhí)紀)機關或者仲裁機構(以下統(tǒng)稱辦案機構)辦理案件時,涉案物需要進行價格鑒證的,應當委托價格鑒證機構鑒證。

  第七條 涉案物價格鑒證應當遵循合法、客觀、公平、公正的原則。

  價格鑒證機構和人員依法獨立進行涉案物價格鑒證活動。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價格鑒證機構和人員的正常涉案物價格鑒證活動。

  第二章 價格鑒證機構和人員第八條 價格鑒證機構是公益性事業(yè)單位,專門從事涉案物價格鑒證工作,不得從事社會中介活動。

  從事價格鑒證的人員,應當具備國家規(guī)定的相應專業(yè)職業(yè)任職資格。

  第九條 價格鑒證機構和人員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袷赜嘘P法律、法規(guī),遵守職業(yè)道德和執(zhí)業(yè)紀律;

 。ǘ┎坏眯孤秶颐孛、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

 。ㄈ┮婪ń邮苜|證;

 。ㄋ模┎坏媒邮芑蛘咚魅∞k案機構、當事人、代理人的財;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給辦案機構工作人員回扣;

 。┎坏觅徺I所鑒證的涉案物;

 。ㄆ撸┎坏贸鼍咛摷俚纳姘肝飪r格鑒證結論書;

  (八)不得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權。價格鑒證人員不得同時在兩個以上價格鑒證機構執(zhí)業(yè),不得以個人名義接受涉案物價格鑒證業(yè)務。

  第十條 價格鑒證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回避,辦案機構或者當事人有權申請其回避;

 。ㄒ唬┦潜景府斒氯、代理人或者當事人、代理人的近親;

 。ǘ┍救嘶蛘咂浣H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ㄈ┡c本案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涉案物價格鑒證客觀、公正的。

  價格鑒證人員的回避由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人決定,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人的回避由其主管部門負責人決定。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價格主管部門應當對價格鑒證機構和人員遵守職業(yè)道德、執(zhí)業(yè)紀律和依法履行涉案物價格鑒證職責的情況進行監(jiān)督檢查,受理并依法處理對價格鑒證機構和人員的投訴。

  價格鑒證機構和人員從事涉案物價格鑒證活動應當接受辦案機構、當事人和社會的監(jiān)督。

  第三章 價格鑒證程序第十二條 涉案物需要進行價格鑒證的,由辦案機構向價格鑒證機構提出書面委托,并如實、完整地提供涉案物價格鑒證所需資料。

  刑事案件、行政執(zhí)法(執(zhí)紀)案件的涉案物價格鑒證由辦案機構委托同級價格鑒證機構進行。辦案機構認為同級價格鑒證機構不宜鑒證或者價格鑒證機構認為鑒證有困難的,由辦案機構委托上級價格鑒證機構進行鑒證。

  民事訴訟案件、仲裁案件、民事執(zhí)行案件當事人申請進行涉案物價格鑒證的,經(jīng)辦案機構同意后,由辦案機構委托經(jīng)雙方協(xié)商確定的價格鑒證機構進行涉案物價格鑒證;協(xié)商不成的,由辦案機構在縣級以上價格鑒證機構中指定。

  第十三條 涉案物價格鑒證委托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ㄒ唬┌讣Q、性質;

 。ǘ说拿Q、品牌、規(guī)格、型號、數(shù)量、購置價格以及購置、生產(chǎn)、使用的時間和現(xiàn)狀;

 。ㄈ﹥r格鑒證目的和要求;

 。ㄋ模﹥r格鑒證基準日;

 。ㄎ澹┢渌枰f明的事項。

  辦案機構提供的涉案物價格鑒證資料應當包括:標的權屬、技術、質量證明以及其他相關資料。

  第十四條 一般價格鑒證項目,價格鑒證機構應當在收到委托書的當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復雜或者疑難的價格鑒證項目,價格鑒證機構應當自收到委托書之日起二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不予受理的,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對于國家明確規(guī)定不予價格鑒證的財物,價格鑒證機構有權拒絕受理。

  第十五條 價格鑒證機構一般不留存鑒證物品,如確需留存的,應當征得辦案機構同意并辦理留存手續(xù)。價格鑒證機構接收鑒證物品后,應當妥善保管,不得損壞、遺失。價格鑒證結束后,應當及時返還鑒證物品。

  第十六條 價格鑒證機構受理委托后,應當指定兩名以上價格鑒證人員,按照下列程序進行價格鑒證:

 。ㄒ唬┛彬灛F(xiàn)場或者標的;

 。ǘ┻M行市場調查,收集資料;

 。ㄈ┻M行鑒定、認證或者評估;

 。ㄋ模┏鼍邇r格鑒證結論書。

  對重大或者疑難的價格鑒證項目,應當經(jīng)價格鑒證機構集體審議后作出鑒證結論。

  第十七條 價格鑒證人員憑價格鑒證機構的證明,可以就有關涉案物價格鑒證情況向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調查,被調查者有協(xié)助調查和如實提供有關情況、資料的義務。

  第十八條 價格鑒證機構應當根據(jù)價格鑒證基準日當時、當?shù)赝愗斘飪r格、質量狀況和新舊程度對涉案物價格進行鑒證。

  第十九條 在價格鑒證過程中,有形財產(chǎn)屬于政府定價的,按照政府定價計算;屬于政府指導價的,以政府指導價的基準價為基礎,參照當?shù)貙嶋H價格水平計算;屬于市場調節(jié)價的,按照當時、當?shù)赝愗斘锏闹械仁袌鰞r格水平計算。國家對計算方法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二十條 對無法追繳或者已經(jīng)滅失、形態(tài)改變的涉案物,價格鑒證機構可以根據(jù)辦案機構認定的證據(jù)材料,比照基準日的同類實物形態(tài)進行價格鑒證。

  第二十一條 對無形資產(chǎn)、文物、郵品、字畫,貴重金屬、珠寶及其制品以及其他特殊財物進行價格鑒證時,價格鑒證機構可以聘請有關專業(yè)人員參加價格鑒證。

  第二十二條 價格鑒證應當自受理委托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價格鑒證結論;法律、法規(guī)另有規(guī)定或者委托雙方另有約定的,從其規(guī)定或者約定。

  價格鑒證結論書應當由價格鑒證人員、價格鑒證機構負責人簽名,并加蓋價格鑒證人員專用名章和價格鑒證機構單位公章。

  第二十三條 辦案機構對同一案件有新的涉案物或者材料需要價格鑒證的,應當委托原價格鑒證機構進行補充鑒證。

  第二十四條 當事人對價格鑒證或者補充鑒證結論有異議的,應當依法向辦案機構提出,辦案機構認為當事人異議成立或者本機構對鑒證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委托原價格鑒證機構的上級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重新鑒證。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價格鑒證、補充鑒證或者重新鑒證結論有異議的,應當依法向辦案機構提出,辦案機構認為當事人異議成立或者本機構對鑒證結論有異議的,可以在收到價格鑒證結論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省或者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設立的價格鑒證機構申請復核裁定。

  第四章 法律責任第二十六條 價格鑒證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從事涉案物價格鑒證業(yè)務的,作出的價格鑒證結論無效,由工商、民政、價格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予以處罰。

  第二十七條 價格鑒證機構從事價格評估社會中介業(yè)務的,由價格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八條 價格鑒證機構或者價格鑒證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價格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r格鑒證人員同時在兩個以上價格鑒證機構執(zhí)業(yè)或者以個人名義接受涉案物價格鑒證業(yè)務的;

 。ǘ⿷敾乇芏瓷暾埢乇艿;

 。ㄈ┱{換、損毀留存的鑒證物品或者將留存的鑒證物品據(jù)為己有的;

 。ㄋ模┻`反鑒證程序和期限規(guī)定,致使鑒證結論失實或者影響辦案機構辦案的;

 。ㄎ澹┡c辦案機構工作人員或者當事人串通,作出虛假鑒證結論的;

  (六)泄露與涉案物價格鑒證有關的資料或者數(shù)據(jù),影響公正鑒證或者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

  (七)泄露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的;

  (八)索取、收受辦案機構或者當事人的財物,或者給辦案機構或者辦案人員回扣的;

 。ň牛┵徺I委托鑒證的涉案物的。

  價格鑒證機構和人員有前款規(guī)定情形之一,給辦案機構或者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但由于辦案機構或者當事人提供虛假鑒證材料造成的損失不予賠償。

  第二十九條 辦案機構或者其他有關單位和人員,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行政監(jiān)察機關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處分:

 。ㄒ唬┪袃r格鑒證機構以外的其他組織或者個人進行價格鑒證的;

  (二)提供虛假情況和資料或者非法干預導致價格鑒證結論失實的;

  (三)索取、收受回扣的;

 。ㄋ模┵V賂價格鑒證人員的。

  第五章 附則第三十條 價格鑒證機構對同級辦案機構辦理的刑事案件、行政執(zhí)法(執(zhí)紀)案件涉案物價格鑒證所需費用,納入財政預算,由同級財政部門撥付,不得向辦案機構另行收;其他案件價格鑒證費用由辦案機構或者當事人按照國家或者省規(guī)定的收費標準支付,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三十一條 對案件涉及的有償服務進行的價格鑒證,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

責任編輯:天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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