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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省合同格式條款監(jiān)督條例

2013-10-16 15:36    【  【打印】【我要糾錯】

  由黑龍江省第十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于2003年8月15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黑龍江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2003年8月15日第一條 為了規(guī)范合同中的格式條款,防止濫用格式條款損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促使經營者誠實守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格式條款是指經營者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消費者協(xié)商的條款。

  適用于消費者的制度或者規(guī)定、商業(yè)廣告、通知、聲明、店堂告示、憑證、單據等,其內容具備要約條件并符合前款規(guī)定的,視為格式條款。

  第三條 在本省行政區(qū)域內,經營者與為生活消費需要而購買、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務的消費者訂立合同采用格式條款的,適用本條例。

  第四條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對格式條款進行監(jiān)督。

  行業(yè)組織對本行業(yè)內格式條款的制訂和使用進行指導,并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五條 經營者擬定或者向消費者提出格式條款時,應當遵循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不得濫用其優(yōu)勢地位,作出對消費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規(guī)定。應當采取合理的方式,以清晰、明白的文字或者語言告知消費者格式條款中含有的免除或者限制經營者責任的內容,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予以說明。

  適用于消費者的制度或者規(guī)定、通知、聲明、店堂告示等還應當設在醒目位置。

  第六條 下列合同含有格式條款的,經營者應當自合同文本使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將合同文本報核發(fā)其營業(yè)執(zhí)照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ㄒ唬┓课葙I賣、住宅裝修裝飾合同;

 。ǘ┪飿I(yè)管理合同;

 。ㄈ┞糜魏贤

 。ㄋ模┕┯秒、水、氣、熱合同;

 。ㄎ澹┼]政、電信、有線電視合同;

 。┫M貸款和人身、財產保險合同;

 。ㄆ撸┙洜I性教育、醫(yī)療合同;

 。ò耍┦∪嗣裾(guī)定應當備案的其他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

  經營者采用其上級部門或者單位統(tǒng)一制定或者推行的合同文本,其上級部門或者單位已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經營者不再重復備案,但對該合同文本已進行修改的除外。

  第七條 經備案的合同文本中的格式條款變更的,經營者應當在格式條款變更后十五日內,將變更后的合同文本報原備案部門備案。

  第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備案的合同文本,應當建立公開查閱制度,向社會提供無償查詢服務。

  第九條 格式條款不準含有下列內容:

 。ㄒ唬┟獬蛘卟糠置獬洜I者造成消費者死亡或者人身傷害的法律責任;

  (二)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因為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消費者財產損失而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ㄈ┟獬洜I者應當承擔的合同基本義務;

  (四)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經營者對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應當負有的保修、更換、退貨責任;

  (五)限制消費者依法變更或者終止合同的權利;

  (六)限制消費者對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權利;

  (七)規(guī)定消費者支付的違約金或者損害賠償金超過合理數額;

  (八)規(guī)定消費者承擔應當由經營者承擔的經營風險責任;

  (九)規(guī)定經營者提供非政府定價或者非政府指導價格的商品或者服務價格上漲,而消費者不得拒絕履行該合同;

 。ㄊ┮(guī)定消費者對于因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受到的損害,不享有請求賠償的權利;

 。ㄊ唬┮(guī)定經營者單方享有對合同的解釋權;

 。ㄊ┻`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內容。

  第十條 消費者認為格式條款損害其合法權益的,可以向消費者協(xié)會投訴,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訴,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fā)現格式條款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舉報。

  第十一條 人民法院在審理案件中發(fā)現格式條款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司法建議。

  消費者協(xié)會在處理投訴或者仲裁機構在審理仲裁案件時,發(fā)現格式條款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提出處理建議。

  第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fā)現格式條款違反本條例第九條規(guī)定或者其他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應當書面通知經營者修改。

  經營者對修改通知無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修改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修改。屬于本條例規(guī)定備案范圍的合同文本應當在修改后重新報原備案部門備案。

  經營者對修改通知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修改通知之日起七日內書面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提出申辯,并可以要求聽證。

  第十三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到經營者提出申辯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經營者要求聽證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屬于本條例規(guī)定備案范圍的合同文本應當組織聽證,對本條例規(guī)定備案范圍以外的格式條款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否組織聽證。

  第十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組織聽證時,可以邀請消費者協(xié)會、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yè)組織和專家學者、法律工作者以及消費者代表參加。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聽證結束之日起七日內作出書面答復。

  第十五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經營者申辯的答復和聽證結束后的答復仍要求經營者修改格式條款的,經營者應當在接到答復之日起十五日內修改。

  第十六條 經營者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修改的格式條款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修改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將該格式條款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本條例的有關情況,通過報紙、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告。

  市(行署)、縣(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告,應當報上一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

  向社會公告的范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該格式條款的使用范圍確定。

  第十七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格式條款進行監(jiān)督檢查時,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ㄒ唬⿲洜I者的經營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ǘ┎殚啞椭婆c違法行為有關的資料;

  (三)根據情況對相關資料先行登記保存、查封、扣押;

  (四)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措施。

  第十八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對格式條款進行監(jiān)督時,可以要求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yè)組織給予協(xié)助和處理。

  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行業(yè)組織制定或者推行的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文本,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建議國家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行業(yè)組織處理。

  第十九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對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求修改的格式條款在規(guī)定期限內拒不修改,經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向社會公告后仍繼續(xù)使用,損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有關規(guī)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條 經營者違反本條例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規(guī)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一條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合同格式條款監(jiān)督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ㄒ唬┎宦男蟹ǘ氊熐趾洜I者和消費者合法權益的;

 。ǘ┻`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

 。ㄈ├寐殑毡憷魅』蛘呤帐芙洜I者財物的;

 。ㄋ模┻`反規(guī)定進行處罰或者私自處理罰款的;

 。ㄎ澹┢渌麘斠婪ńo予行政處分的行為。

  第二十二條 農民購買直接用于農業(yè)生產的生產資料,與經營者訂立含有格式條款的合同,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本條例自二00三年十月一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天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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