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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調整北京市土地出讓過程中有關程

2013-09-12 16:14    【  【打印】【我要糾錯】

  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

  關于調整北京市土地出讓過程中有關程序的通知

  京國土房管出字[2003]188號

  各用地單位:

  為改善我市投資環(huán)境,提高辦事效率,現對我局土地出讓審批過程中有關事項進行部分調整,并通知如下:

  一、關于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問題。

  符合協議出讓條件的用地單位與我局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應按四級會審后審定的地價水平簽訂出讓合同。用地單位因故需提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在所報各種文件齊全,并承諾依據合同約定繳納地價款和依據審定價格多退少補地價款的前提下,可以根據市局地價水平辦公室的初審地價簽訂出讓合同,辦理有關手續(xù)。經四級會審地價水平有調整的,再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補充協議對合同地價款進行變更。

  二、關于在建項目變更規(guī)劃問題。

  簽訂土地出讓合同后,經批準規(guī)劃發(fā)生變化的,受讓方應與出讓方簽訂出讓合同補充協議,對原出讓合同的有關條款進行變更。同時滿足下列條件者,市土地利用中心可以直接收取新增加建筑面積的地價款,填寫《出讓合同變更情況說明表》后,直接向相關部門出具新增地價款交納情況證明。

 。ㄒ唬┳兏(guī)劃時,土地用途未發(fā)生變化;

  (二)經規(guī)劃部門批準變更的建筑面積較原規(guī)劃面積在20%以內的;

  (三)受讓方一次性交清新增加的地價款。

  三、對于竣工項目地價款核實問題。

  簽訂土地出讓合同的建設項目竣工后,北京市權屬登記事務中心或區(qū)縣房屋土地權屬登記部門應向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務中心(以下簡稱利用中心)開具《竣工項目地價款核實函》,核實地價款交納情況。利用中心應根據竣工實測數據,核準或調整土地出讓合同后,核發(fā)《竣工項目地價款核實復函》。在符合規(guī)劃的前提下,用地單位因故需提前申領《竣工項目地價款核實復函》的,在所報各種文件齊全,并承諾依據局審意見調整補充協議內容的前提下,可在利用中心核準補充協議后,直接繳納新增地價款并出具《竣工項目地價款核實復函》。不需補交地價款或應退還部分地價款的,利用中心可以直接給房屋土地登記部門出具《竣工項目地價款核實復函》,并同時進行補充協議的報批。

  四、關于土地出讓合同簽章問題。

  土地出讓合同應經主管副局長審核、局長審批同意后,簽字蓋章生效。為減少工作環(huán)節(jié),提高辦事效率,可直接由辦公室用局長人名章在土地出讓合同上蓋章生效。

  五、市國土房管局及有關部門的有關程序與本通知有矛盾之處,以本通知為準。

  六、本通知自即日起執(zhí)行。

  2003年3月14日

責任編輯:tracy
延伸閱讀:北京市 土地出讓 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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