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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關于規(guī)范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的通知

2013-09-13 10:54    【  【打印】【我要糾錯】

  各區(qū)縣國土房管局、市房地產交易所:

  為規(guī)范商品房預售合同登記備案行為,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城市商品房預售管理辦法》,現(xiàn)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 自本通知施行之日起,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由預售人、預購人雙方共同辦理改為由預售人單方辦理。

  二、 預售商品房,預售人應當在簽約之日起30日內持商品房預售合同向市或區(qū)(縣)國土房管局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手續(xù)。

  三、 預售人辦理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手續(xù)應提交下列材料:

  1. 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表(一式三份);

  2. 預售人的委托書、受委托人的身份證明;

  3. 商品房預售合同;

  4. 預購人為個人的,提交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外省、市個人還須提交工作居留證或在交易中心購房證明和暫住證復印件;臺灣同胞購買內銷房還須提交市臺辦批準文件的復印件。預購人為單位的,提交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證書)以及單位權力機構同意購房文件的復印件。

  四、 預售人材料齊備的,市或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收到一個商品房項目商品房預售合同10件以下的當即辦理完成登記備案手續(xù),一個商品房項目商品房預售合同10件以上、30件以下的3個工作日辦理完成登記備案手續(xù),一個商品房項目商品房預售合同30件以上的5和工作日辦理完成登記備案手續(xù)。

  市或區(qū)(縣)國土房管局辦理登記備案手續(xù)時,應當在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表上加蓋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章,留存一份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表、預售人的委托書和受委托人的身份證件的復印件、預購人身份證件的復印件、單位的營業(yè)執(zhí)照(注冊證書)以及單位權力機構同意購房文件的復印件。商品房預售合同上不加蓋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章,市或區(qū)(縣)國土房管局不再留存商品房預售合同,另兩份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表分別由預售人、預購人留存。

  五、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預售人不得申請商品房預售登記備案:

  1.買賣雙方未在商品房預售合同上簽章的;

  2.申請登記備案的商品房不在預售許可證范圍內的;

  3.已登記備案的商品房重復登記備案的;

  4.合同所附共用分攤部位與備案不一致的;

  5.預購人不在許可商品房銷售對象范圍的;

  6.司法機關和行政機關依法裁定、決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產權利的;

  7.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禁止轉讓的其他情形。

  六、商品房預售合同解除或變更的,仍需由預售人、預購人雙方共同到原登記備案部門辦理相關手續(xù)。

  七、 本通知自2002年6月15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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