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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修改《天津市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的決定 附:修正本

2013-09-26 11:25    【  【打印】【我要糾錯】

  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現(xiàn)予發(fā)布施行。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天津市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1995年市人民政府令第42號)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單位或個人申請遷移或砍伐城市樹木的,必須同時提出補栽計劃或移植后的養(yǎng)護措施,并按下列規(guī)定經審查批準,領取準遷、準砍證后方可進行:

 。ㄒ唬┮惶幰淮芜w移、砍伐10株(含10株)以下的,由區(qū)、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市園林管理局備案;

 。ǘ┮惶幰淮芜w移、砍伐11株至100株(含100株)和單株行道樹及胸徑在20厘米以上樹木的,需經區(qū)、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園林管理局審批;

 。ㄈ┏^100株和單株胸徑40厘米以上樹木及古樹名木,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二、將第二十八條第二款修改為:“凡在外環(huán)線以內公共綠地、行道樹管護范圍內設置廣告的,必須經市園林管理局批準。”

  三、將第三十二條第(一)項修改為:“對未經申報或者未按批準的設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四、將第三十二條第(三)項修改為:“對不履行申辦登記手續(xù)、無證或超越資質設計或施工的,責令設計或施工單位限期改正,并對責任單位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五、將第三十二條第(五)項修改為:“對擅自占用和改變規(guī)劃或建成綠地性質、臨時占用綠地逾期不退出的,責令責任單位或個人限期退出、賠償損失、恢復綠地,對逾期不恢復綠地的,由市或區(qū)、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強行遷出、拆除,由綠化施工單位強行綠化,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并視情節(jié)輕重處3萬元以下罰款;”

  六、將第三十二條第(六)項修改為:“對擅自遷移、砍伐樹木的,責令其向樹木所有者繳納樹木賠償費,并按砍伐或遷移樹木數(shù)量的10倍在指定的地點補種同種規(guī)格的樹木,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七、將第三十二條第(八)項修改為:“對不遵守公共綠地、行道樹管護的各項規(guī)定造成公共綠地、行道樹損壞的,責令責任者賠償經濟損失,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八、將第三十二條第(十)項修改為:“對未經檢疫進市的各種苗木、花草種苗、籽種強制檢疫,并對責任者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經檢疫發(fā)現(xiàn)病蟲害的苗木、花草種苗、籽種強制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九、將第三十二條第(十二)項修改為:“凡駕駛車輛或從事其他作業(yè)撞傷、撞倒樹木及其他嚴重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除責令賠償損失、補種樹木外,并可處200元至500元罰款;”

  十、將第三十二條第(十三)項修改為:“對擅自在各類綠地、行道樹管護范圍內,開設商業(yè)、服務攤點的,限其立即撤出,并可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綠地、樹木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

  十一、將第三十三條修改為:“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情節(jié)輕微,主動改正,消除影響的,可從輕或免除處罰;對不聽從管理或拒付賠償損失費和罰款的,根據有關規(guī)定處理。”

  十二、將第四十條修改為:“本市古樹名木的管理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十三、將第四十一條刪除。有關條款序號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fā)布。

  附:天津市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修正)

  (1995年5月6日市人民政府發(fā)布1997年12月23日根據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天津市實施(城市綠化條例)辦法〉的決定》修訂發(fā)布)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促進本市城市綠化事業(yè)的發(fā)展,改善生態(tài)環(huán)境,美化生活、工作環(huán)境,增進人民身心健康,創(chuàng)造良好的投資環(huán)境,根據《城市綠化條例》(國務院令第100號),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qū)、區(qū)縣人民政府所在建制鎮(zhèn)和獨立工業(yè)區(qū)內進行有關城市綠化的規(guī)劃、建設、保護和管理,須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市和區(qū)、縣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綠化作為城市基礎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統(tǒng)一領導,分級負責,組織全民義務植樹和各項綠化活動。

  第四條 市園林管理局是本市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城市綠化的規(guī)劃、建設、管理和監(jiān)督檢查。

  區(qū)、縣園林管理局或城建局、城鄉(xiāng)建設委員會(以下統(tǒng)稱區(qū)、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綠化工作。

  林業(yè)、水利、公路、鐵路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執(zhí)行! 〉谖鍡l 本市城市綠地分為6類:

  (一)公共綠地是指向公眾開放的市級公園、區(qū)級公園、居住區(qū)公園、小游園、街道廣場綠地以及植物園、動物園、特種公園等;

 。ǘ┚幼^(qū)綠地是指除居住區(qū)公園、小游園外的庭院、樓間綠地等;

 。ㄈ﹩挝桓綄倬G地是指機關、團體、學校、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等內部的環(huán)境綠地;

 。ㄋ模┥a綠地是為城市綠化提供苗木、花草、種子的苗圃、花圃、草圃等;

 。ㄎ澹┓雷o綠地是用于保護城市環(huán)境、衛(wèi)生、安全以及防災等目的的綠帶、綠地;

 。╋L景林地是指具有一定景觀價值,但尚無完善的旅游、休息、娛樂等設施的林地。

  第六條 廣播、電視、新聞、出版、文化、環(huán)保等部門應加強綠化環(huán)境的社會意義和綠化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及科學知識的宣傳。

  飛機場、火車站、港口客運站、公共汽車始末站、公園、街景綠地、商場、市場、居住區(qū)樓間等處,綠地管理單位應設置醒目的綠化宣傳牌,宣傳綠化法規(guī),增強全民綠化環(huán)境的意識。

  各類學校及幼兒園(所)應安排愛護花草樹木的教學內容和活動,培養(yǎng)學生和幼兒保護綠化環(huán)境的良好習慣。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城市綠化條例》和本辦法的義務,并有權對違反城市綠化規(guī)定的行為進行勸阻、舉報和控告。同時應尊重綠化工作人員的勞動,不得妨礙綠化工作人員的正常工作和阻撓綠化監(jiān)察人員履行職務。

  第八條 凡在城市綠化規(guī)劃、建設、保護、管理、科研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由市、區(qū)(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人民政府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規(guī)劃和建設第九條 本市城市綠化規(guī)劃由市規(guī)劃設計管理局與市園林管理局共同編制。

  市規(guī)劃設計管理局負責編制城市綠地系統(tǒng)的總體布局和指標。市園林管理局負責編制專業(yè)規(guī)劃,確定綠地系統(tǒng)的詳細內容,具體指標的發(fā)展項目。

  經共同編制的天津城市綠化規(guī)劃納入市城市總體規(guī)劃。

  第十條 根據國家對城市建成區(qū)綠地率指標的要求,本市各類綠地占總用地的比率(以下簡稱綠地率)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一)新建居住區(qū)(或成片建設區(qū))綠地率不低于30%;舊居住區(qū)改造綠地率不低于25%。

 。ǘ┬陆ê蛿U建主干道路綠帶不低于25%;次干道路綠帶不低于20%。

  (三)單位附屬綠地率根據其不同功能性質規(guī)定為:新建的工業(yè)、倉儲、商業(yè)、交通等單位的綠地率不低于20%;產生有害氣體及污染物的工廠綠地率不低于30%,并根據國家標準設置防護林帶;新建的學校,醫(yī)院、療養(yǎng)院(所)、機關、團體、公共文化設施、部隊等單位的綠地率不低于35%。因特殊情況不能按上述標準進行綠地建設的,必須經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將所缺面積的綠地建設資金交給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作為易地補建綠地代建費,統(tǒng)一安排綠化建設。

  (四)生產綠地面積應適應城市綠化建設的需要,其面積不低于建成區(qū)總面積的2%。

 。ㄎ澹┕簿G地中綠化用地所占比率參照《公園設計規(guī)范》(GJJ48-92)執(zhí)行。

  第十一條 本市城市綠地按以下分工負責建設:

 。ㄒ唬﹪彝顿Y興建的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由市或區(qū)、縣人民政府負責建設;

 。ǘ﹩挝换騻人自建、聯(lián)建和養(yǎng)護管理的公園、風景林地、防護綠地由單位或個人負責;

 。ㄈ﹩挝桓綄倬G地由各單位負責自行建設;

 。ㄋ模┚幼^(qū)綠地由建設單位按綠化設計負責建設;

  (五)私人新建或擁有的庭院綠地由房產所有人負責建設。

  第十二條 綠化建設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按下列規(guī)定審批:

  (一)公共綠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以及城市主次干道、大型公共設施、市屬重點建設等項目的綠化規(guī)劃設計方案由市園林管理局審批;

 。ǘ┬陆ǜ慕ň幼^(qū)綠地、城市一般道路綠化和各單位附屬綠地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由所在區(qū)、縣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ㄈ┚G地內確需建設工程項目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經市園林管理局審核后由市、區(qū)(縣)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各類綠地的施工必須按照批準的規(guī)劃設計方案實施,設計方案確需改變時,須經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各項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道路拓寬工程和住宅開發(fā)工程等建設項目的綠化工程,應與主體工程同時規(guī)劃、同時設計、同時安排綠化建設費、同時施工,并應于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的第一個綠化季節(jié)完成。

  第十四條 建設工程的設計必須符合本辦法的第十條規(guī)定的指標,各建設單位申辦《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前,必須到市或區(qū)、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報審建設項目的綠地建設指標和完成指標的措施。待審定后,持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書到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 市園林管理局對本市從事綠化設計和施工的單位實行行業(yè)管理。對本市從事綠化設計和施工單位的資質根據國家規(guī)定進行審查發(fā)證;對外省市進津從事綠化設計和施工的單位予以資質審查登記、核發(fā)許可證。

  建立綠化建設工程監(jiān)理機構,逐步實行綠化建設工程監(jiān)理制。

  第十六條 本市各項綠化建設工程的規(guī)劃設計和施工必須委托具有綠化工程設計、施工資質證書的單位。

  不得無證或超越資質范圍設計、施工。

  第十七條 綠化工程竣工后,必須經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授權單位驗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建設單位應將綠化建設工程竣工圖送交所在區(qū)、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存檔。

  各類建設項目竣工時沒有按照批準的綠化設計方案施工的,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綠地率指標,對缺額部分加倍收取易地補建綠地代建費。

  第三章 保護和管理第十八條 城市綠地和樹木花草的管理責任單位和個人應加強綠地、樹木花草、園林設施的養(yǎng)護管理,適時松土、澆水、修剪及防治病蟲害。市園林管理局每年對城市綠化的綠地率、人均公共綠地、綠化覆蓋率、樹木保存率、園林設施完好率進行檢查考核,并將考核結果予以通報。  第十九條 本市城市綠化養(yǎng)護管理工作按下列分工負責:

 。ㄒ唬┕簿G地、風景林地、防護綠地、行道樹及市區(qū)主次干道綠化帶的養(yǎng)護,由市、區(qū)(縣)人民政府按設施量投入,分片包干,定人、定量、定費用進行養(yǎng)管;

  (二)單位附屬綠地和單位自建公園由單位自行養(yǎng)管;

 。ㄈ┚幼^(qū)綠地實行物業(yè)管理,沒有實行物業(yè)管理的由產權單位負責養(yǎng)管;

 。ㄋ模┥a綠地由經營管理單位養(yǎng)管;

 。ㄎ澹┧饺送ピ簝鹊木G地綠化由房屋所有人養(yǎng)管。

  第二十條 國家保護樹木所有者和管理者的合法權益,樹木所有權按下列規(guī)定確認:

 。ㄒ唬﹫@林、公路、水利、鐵路等部門在規(guī)定的用地范圍內種植、管理和維護的樹木,歸國家所有;

  (二)各單位在其附屬綠地和自建公園范圍內種植、管理和維護的樹木,歸單位所有;

 。ㄈ┚幼^(qū)的樹木由物業(yè)管理單位種植、管理和維護的,歸國家所有;

 。ㄋ模┰谒饺送ピ簝扔煞慨a所有人自種的樹木歸房產所有人所有。

  第二十一條 各單位、各居住區(qū)現(xiàn)有綠地率低于本辦法第十條規(guī)定尚有空地可以綠化的,應當綠化,不得閑置,不得插建與綠化無關的各種設施。

  第二十二條 城市規(guī)劃綠地一經納入城市發(fā)展總體規(guī)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占用、改變其性質或破壞地形、地貌、水體、植被和歷史文化遺址等自然、人文景觀。已被占用、改變性質的城市規(guī)劃綠化用地應當限期歸還。因城市總體規(guī)劃調整,確需占用城市規(guī)劃綠地的,必須征得市園林管理局的同意,并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三條 禁止將城市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風景林地出租或用作抵押;禁止占用公共綠地和公園綠地搞其他建設項目;城市國有土地成片出讓時,不得包括其中的公共綠地、防護綠地、生產綠地和風景林地。

  因建設或特殊原因確需占用已建成綠地的,建設單位須向所在區(qū)、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持建設項目的批準文件、規(guī)劃部門定位圖以及落實補償措施,報市園林管理局,根據占地規(guī)模逐級審批。

  建設單位因建設項目占用附屬綠地致使綠地率達不到規(guī)定指標的,要按被占用面積的5倍易地補建或繳納易地補建綠地代建費。

  第二十四條 因特殊原因確需臨時占用綠化用地的,應持有關批準文件及1∶500規(guī)劃平面定位圖向市或所在區(qū)、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再報市園林管理局審批。臨時占用綠地的期限不得超過1年。

  經審批同意臨時占用綠化用地的申請單位或個人,須在7日內與綠地管理單位簽訂恢復綠地保證書,繳納臨時占用綠地費和綠地補償費。

  第二十五條 城市內種植的樹木不論其所有權的歸屬,任何單位和個人均不得擅自砍伐、遷移、強剪。除古樹名木及胸徑40厘米以上大樹外,因建設確需遷移、砍伐樹木的,須向所在區(qū)、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市或區(qū)、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簽發(fā)準遷、準砍證后,方可遷移或砍伐樹木。

  經批準允許砍伐樹木的或遷移的樹木未成活的,其申請單位或個人除按規(guī)定向樹木所有者支付樹木賠償費外,還應在區(qū)、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地點補栽相同規(guī)格、相當于砍伐數(shù)量3倍的樹木,或繳納相應株數(shù)的樹木代植費,補栽的樹木歸國家所有。

  市政、公用、電訊、供電、水利、交通、公安、消防等部門,因工程搶險確需砍伐樹木的,可先行處理,但應在48小時內,報市和區(qū)、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綠地管理單位,補辦砍伐樹木手續(xù),并向樹木所有者繳納樹木賠償費和補栽樹木。

  第二十六條 單位或個人申請遷移或砍伐城市樹木的,必須同時提出補栽計劃或移植后的養(yǎng)護措施,并按下列規(guī)定經審查批準,領取準遷、準砍證后方可進行:

 。ㄒ唬┮惶幰淮芜w移、砍伐10株(含10株)以下的,由區(qū)、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報市園林管理局備案;

 。ǘ┮惶幰淮芜w移、砍伐11株至100株(含100株)和單株行道樹及胸徑在20厘米以上樹木的,需經區(qū)、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園林管理局審批;

 。ㄈ┏^100株和單株胸徑40厘米以上樹木及古樹名木,報市人民政府審批。

  第二十七條 本市城市各類新建管線應當避讓現(xiàn)有樹木,確屬無法避讓的,在設計中及施工前,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會同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確定保護措施。

  電力、電訊、電車、路燈等架空纜線與樹木的安全距離由市園林管理局與架空纜線管理部門協(xié)商確定。

  纜線不符合有關規(guī)定標準的,由纜線主管部門解決;未解決前應采取防護措施,并配合綠化管理單位按規(guī)定標準安排樹木修剪工作。修剪費用按雙方協(xié)議承擔。

  第二十八條 凡在城市公共綠地(包括預留綠地)、行道樹管護范圍內開設商業(yè)、服務攤點的,必須向綠化管理單位提出申請,經市或區(qū)、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fā)的營業(yè)執(zhí)照在公共綠地、行道樹管理單位指定的地點從事經營活動,并必須愛護公共綠地、行道樹。

  凡在外環(huán)線以內公共綠地、行道樹管護范圍內設置廣告的,必須經市園林管理局批準。

  第二十九條 市園林管理局負責規(guī)定城市綠化所需苗木、花草種苗、籽種的檢疫對象,劃定疫區(qū)和保護區(qū),對苗木、花草種苗、籽種進行檢疫。市或區(qū)、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要做好管轄范圍內的樹木花草等病蟲害檢疫、預測和預報工作,適時組織對病蟲害的防治。嚴禁未經檢疫的各種苗木、花草種苗、籽種進入本市。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損壞城市樹木花草和綠化設施。禁止下列損壞行為:

 。ㄒ唬┰跇涔谙略O置煎、烤、蒸、煮等直接影響樹木生長的攤點;

 。ǘ┰跇渖闲ㄡ、晾曬衣物、拴牲畜或倚靠車輛;

 。ㄈ┯盟嗷虼u石封堵樹穴;

  (四)攀樹折枝、剝樹皮、摘花果、搖動樹木、踐踏草坪、損傷綠籬;

  (五)將樹木、綠地蓋入營業(yè)設施或各類房、棚之中;

 。┫蚓G地、樹穴噴灑溶雪劑,堆放帶有溶雪劑的雪,傾倒鹽堿污水、垃圾、渣土、污物等;

 。ㄆ撸⿹p壞花池、欄桿、雕塑、綠化小品及一切綠化設施;

 。ò耍┢渌麚p壞城市綠化及其設施的行為。

  第四章 罰則第三十一條 市或區(qū)、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應設置綠化行政執(zhí)法機構,并配備相應比例的綠化管理監(jiān)察人員,履行城市綠化監(jiān)察管理職責,進行行政執(zhí)法活動。

  城市綠化監(jiān)察管理行政執(zhí)法工作實行統(tǒng)一領導、分級管轄與區(qū)域管轄相結合的原則。

  第三十二條 對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單位和個人,由市或區(qū)、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分別情況予以處罰:

 。ㄒ唬⿲ξ唇浬陥蠡蛘呶窗磁鷾实脑O計方案施工的,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

 。ǘ⿲Σ荒馨雌谕瓿删G化的,責令其限期完成,逾期仍不完成的,對責任單位按實需綠化建設費用的2倍征收綠化延誤費,由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代為綠化;

 。ㄈ⿲Σ宦男猩贽k登記手續(xù)、無證或超越資質設計或施工的,責令設計或施工單位限期改正,并對責任單位處以1萬元以下罰款,對責任人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ㄋ模⿲τ锌盏亻e置不綠化或插建其它設施的,責令責任單位限期改正,并征收相應面積的綠化閑置費;

 。ㄎ澹⿲ι米哉加煤透淖円(guī)劃或建成綠地性質、臨時占用綠地逾期不退出的,責令責任單位或個人限期退出、賠償損失、恢復綠地,對逾期不恢復綠地的,由市或區(qū)、縣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強行遷出、拆除,由綠化施工單位強行綠化,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并視情節(jié)輕重處3萬元以下罰款;

 。⿲ι米赃w移、砍伐樹木的,責令其向樹木所有者繳納樹木賠償費,并按砍伐或遷移樹木數(shù)量的10倍在指定的地點補種同種規(guī)格的樹木,并處3萬元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ㄆ撸⿲ι米詮娂魳淠镜,責令直接責任者繳納樹木損失賠償費,并可處500元以下罰款;

 。ò耍⿲Σ蛔袷毓簿G地、行道樹管護的各項規(guī)定造成公共綠地、行道樹損壞的,責令責任者賠償經濟損失,并處1萬元以下罰款;

 。ň牛⿲ξ唇浥鷾噬米栽诰G地內設置廣告牌的,責令其拆除、遷出,不拆除、遷出的,強行拆除、遷出,并責令其繳納拆除、遷出費用和綠地損失費;

 。ㄊ⿲ξ唇洐z疫進市的各種苗木、花草種苗、籽種強制檢疫,并對責任者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經檢疫發(fā)現(xiàn)病蟲害的苗木、花草種苗、籽種強制銷毀,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ㄊ唬⿲`反本辦法第三十條的,區(qū)別情況責令其停止違章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強行拆除或遷出,并可處以1000元以下罰款;

 。ㄊ┓柴{駛車輛或從事其他作業(yè)撞傷、撞倒樹木及其他嚴重損壞城市綠化設施的,除責令賠償損失、補種樹木外,并可處200元至500元罰款;

 。ㄊ⿲ι米栽诟黝惥G地、行道樹管護范圍內,開設商業(yè)、服務攤點的,限其立即撤出,并可處500元以下罰款;造成綠地、樹木損失的,賠償經濟損失。

  第三十三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情節(jié)輕微,主動改正,消除影響的,可從輕或免除處罰;對不聽從管理或拒付賠償損失費和罰款的,根據有關規(guī)定處理。

  第三十四條 綠化監(jiān)察人員執(zhí)行公務時應佩戴識別標志,出示執(zhí)法證件;否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可以拒絕接受其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侮辱、毆打綠化工作人員或阻撓執(zhí)行公務,以及盜竊、故意損壞綠化設施及其附屬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法及時處理,情節(jié)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城市綠化管理單位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 當事人對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的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復議,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申請復議、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五章 附則第三十八條 天津經濟技術開發(fā)區(qū)、天津港保稅區(qū)范圍內的綠化管理工作,分別由兩區(qū)管理委員會按本辦法負責。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中所列各項費用收取標準及使用辦法按照市財政局、市物價局和市園林管理局制定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條 本市古樹名木的管理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四十一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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