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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高級中學法」

2013-09-12 17:42    【  【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總統(tǒng)華總一義字第09500014921號令修正公布第6條條文

  第6條 高級中學分為下列類型:

  一、普通高級中學:指研習基本學科為主之普通課程組織,以強化學生通識能力之學校。

  二、綜合高級中學:指融合普通科目與職業(yè)科目為一體之課程組織,輔導學生根據(jù)能力、性向、興趣選修適性課程之學校。

  三、單類科高級中學:指采取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之課程組織,提供學習成就特別優(yōu)異及性向明顯之學生,繼續(xù)發(fā)展?jié)撃苤畬W校。

  四、實驗高級中學:指為從事教育實驗設立之學校。

  普通高級中學為適應特殊地區(qū)之需要,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準后,得于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qū)域內附設職業(yè)類科或國民中學部。

  設有國民中學部之普通高級中學,基于中小學一貫教育之考量,報請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核準后,得于同一直轄市、縣(市)行政區(qū)域內附設國民小學部。

  實驗高級中學申請設立之條件、程序、附設職業(yè)類科或國民中小學部等事項,其辦法由中央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定之。

  臺灣當局

責任編輯:天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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