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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經濟部水利署核發(fā)配合取締中央管河川砂(土)石盜濫采獎勵

2013-09-27 14:08    【  【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經濟部水利署經水政字第09406004480號令修正發(fā)布第2、9點條文;并自即日生效

  二、配合執(zhí)行取締盜濫采案件,每案最高發(fā)給獎金新臺幣(以下同)五十萬元,其核發(fā)獎金之條件及額度如下:

 。ㄒ唬┎楂@盜濫采行為人,且符合下列情形者,核發(fā)獎金十五萬元。同時一并戒護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至河川局指定地點者,核發(fā)獎金增為二十五萬元。

  1.經確認違反水利法第七十八條之一第三款規(guī)定,依同法第九十二條之二規(guī)定處以罰鍰。

  2.經依水利法第九十三條之五規(guī)定沒入或經檢察官命令扣押行為人使用之設施或機具。

  3.經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偵辦。

  4.經確認被處分人未于處分書依法送達三十日內提起訴愿或異議,或所提訴愿經行政院決定訴愿駁回、不受理(維持原處分)者。

 。ǘ┌附浀胤椒ㄔ簷z察署偵查后提起公訴者,再核發(fā)獎金十五萬元。未曾依前款規(guī)定核發(fā)獎金者,補核發(fā)該款獎金。

  (三)案經任何一級法院有罪判決者,再核發(fā)獎金十萬元。

  九、本要點之適用,依下列各款規(guī)定辦理:

  (一)查獲日期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二十九日至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八日止之案件,依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七日訂定之規(guī)定辦理。

  (二)查獲日期在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至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止之案件,依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七月九日修正之規(guī)定辦理。

 。ㄈ┎楂@日期在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至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五日止之案件,依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二日修正之規(guī)定辦理。

  (四)查獲日期在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及其后之案件,依本要點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六日修正之規(guī)定辦理。

  臺灣當局

責任編輯:天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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