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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發(fā)《北京市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認定若干規(guī)定》的通知

2006-07-26 09:49    【  【打印】【我要糾錯】

  京建施[2006]669號

各區(qū)縣建委、安全生產監(jiān)督管理局,各建設、施工、監(jiān)理單位,各有關單位:

  為了保證工程建設事故及時報告和順利調查,維護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安全,現將《北京市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認定若干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你們認真組織學習并遵照執(zhí)行。

  附件:北京市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事故責任認定若干規(guī)定

  二ОО六年七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建設工程生產安全事故責任認定若干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保證建設工程的生產安全事故能夠及時、準確地進行調查處理,根據《建筑法》、《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條例》和《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施工現場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建設工程新建、擴建、改建和工程拆除等活動,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認定,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施工現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由建筑施工企業(yè)負責。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負責對現場的安全生產實施統(tǒng)一管理;分包單位應負責分包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并向總承包單位負責,服從總承包單位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管理。

  建設單位直接發(fā)包工程的施工單位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該施工單位負責?偝邪鼏挝粚υ摲职こ淌杖」芾碣M用的應承擔管理責任;總承包單位不收取管理費用的,建設單位應承擔管理責任。

  第四條 總承包單位和專業(yè)分包單位應分別編制各自承包工程部分的施工組織設計或專項方案,有保證施工安全的技術措施,并分別對由于安全技術措施不完善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負責?偝邪鼏挝贿應對專業(yè)分包單位的專項方案進行審核把關,必要時需組織專家論證,因專業(yè)分包單位的專項方案或專家論證方案安全技術措施不完善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總承包單位應負相應責任。

  第五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建設單位負相應責任:

 。ㄒ唬┕こ虥]有領取施工許可證擅自施工;

 。ǘ┙ㄔO單位違章指揮;

 。ㄈ┨岢鰤嚎s合同約定工期等不符合建設工程安全生產法律法規(guī)和強制性標準要求;

 。ㄋ模⿲⒐こ贪l(fā)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或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單位施工;

 。ㄎ澹┦┕で拔窗匆笙虺邪教峁┡c工程施工作業(yè)有關的資料,致使承包方未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第六條 因下列情形之一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工程總承包單位或專業(yè)分包單位負主要責任:

 。ㄒ唬⿲⒐こ谭职o不具備相應資質或無安全生產許可證的施工單位;

  (二)違法分包或轉包工程;

 。ㄈ┓职膭趧諉挝辉谑┕み^程中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

 。ㄋ模┦┕で拔窗匆笙蚍职鼏挝惶峁┡c分包工程施工作業(yè)有關的資料,致使分包單位未采取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

 。ㄎ澹┛偝邪鼏挝换驅I(yè)分包單位違章指揮、違章作業(yè);

 。┛偝邪鼏挝换驅I(yè)分包單位未按批準的施工組織設計(施工方案)組織施工;

 。ㄆ撸┛偝邪鼏挝换驅I(yè)分包單位提供不合格的施工機械、機具或勞動防護用品;

  (八)總承包單位或專業(yè)分包單位使用未取得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的人員從事特種作業(yè);

 。ň牛┛偝邪鼏挝换驅I(yè)分包單位管理的作業(yè)點安全防護存在缺陷。

  第七條 監(jiān)理單位未依法履行下列監(jiān)理職責,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應負相應監(jiān)理責任:

  (一)未對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專項施工方案進行認真審查;

 。ǘ┪磳κ┕て髽I(yè)的安全生產許可證和項目經理、項目技術負責人資格進行審查;

 。ㄈ┌l(fā)現安全事故隱患未及時要求施工單位整改或暫時停止施工;

  (四)施工單位對安全隱患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時,未及時向有關主管部門報告;

 。ㄎ澹┪匆勒辗伞⒎ㄒ(guī)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jiān)理。

  第八條  同一施工現場使用2臺以上塔吊的,總承包單位應編制群塔作業(yè)方案,并承擔相應責任。因群塔作業(yè)方案不符合要求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總承包單位負主要責任。

  相鄰工地的相鄰塔吊應當按規(guī)定立塔,后立塔的施工現場總承包單位應確保塔吊之間的安全距離。因安全距離不符合標準而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后立塔的總包單位負主要責任。

  由于違章指揮、違章操作導致塔吊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違章指揮、違章操作人員所在單位負主要責任。

  第九條  作業(yè)人員任意拆改施工安全防護設施,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由拆改防護設施人員的單位負主要責任。

  第十條 施工現場由于特殊原因需要進行交叉作業(yè)的,必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由于交叉作業(yè)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根據下列不同情況,由有關單位承擔相應的責任:

 。ㄒ唬┙ㄔO單位直接發(fā)包的施工單位與施工現場其他施工單位有交叉作業(yè)時,建設單位未負責協調、組織制定和落實方案的,由建設單位承擔管理責任。

 。ǘ⿲嵭泄こ炭偝邪模偘鼏挝晃簇撠焻f調、組織制定和落實方案的,由總包單位承擔管理責任。

 。ㄈ┓职鼏挝徊环䦶慕ㄔO單位或總包單位管理的,分包單位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一條 由于前期施工質量缺陷或隱患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前期施工的單位負主要責任。

  第十二條 租賃使用的塔吊等大型機械設備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承租方負主要責任:

 。ㄒ唬┪磁c租賃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

 。ǘ⿵娏钪笓]機械設備操作人員違章作業(yè);

 。ㄈ┏凶獠环蠂液捅臼杏嘘P要求的大型機械設備;

 。ㄋ模┦褂脹]有資質的施工單位進行起重設備安裝、拆卸;

 。ㄎ澹┏凶鈫挝慌鋫涞牟僮、指揮人員誤操作或使用沒有特種作業(yè)操作證人員上崗發(fā)生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三條  租賃使用的塔吊等大型機械設備在施工時,由于租賃單位(出租方)配備的操作、指揮人員誤操作或使用沒有特種作業(yè)操作證人員上崗以及租賃設備本身的機械原因發(fā)生的生產安全事故,由租賃單位(出租方)負主要責任。

  第十四條 事故發(fā)生后偽造事故現場、故意拖延或隱瞞不報,致使事故現場被破壞或事故原因難以查清的,由有關責任單位和 責任者承擔主要責任。

  第十五條 本規(guī)定未認定的其它責任,根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認定。

  第十六條 本規(guī)定自2006年09月01日起執(zhí)行。

延伸閱讀: 北京市 建設 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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