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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08-21 11:2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令2001年第6號
第三十六條 評標委員會可以要求投標人對投標文件中含義不明確的內(nèi)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說明,但是澄清或者說明不得超出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nèi)容。
第三十七條 評標委員會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確定的評標標準,采用綜合評價方法對投標人的信譽和經(jīng)驗,項目負責人的資格和能力,對項目的技術建議,勘察設計周期及進度計劃、質量保證措施,后續(xù)服務和報價進行分別打分評議。
評標委員會對投標人的第一個信封評審打分后,在監(jiān)督機構到場的情況下,拆封投標人的第二個信封,對第二個信封進行評審打分。經(jīng)綜合評審,依據(jù)對投標人綜合得分結果的排序高低推薦二名中標候選人,并向招標人提出書面評標報告。
招標人根據(jù)評標委員會提出的書面評標報告和推薦的合格中標候選人確定中標人。招標人也可以授權評標委員會確定中標人。
第三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經(jīng)評審,認為所有投標都不滿足招標文件要求的,可以否決所有投標。出現(xiàn)下列情況之一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辦法重新招標:
。ㄒ唬 所有的投標文件均未通過商務文件、技術文件符合性審查;
。ǘ 所有的投標文件均不能滿足招標文件要求。
第三十九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遵守職業(yè)道德,對所提出的評審意見承擔個人責任。
評標委員會成員不得私下接觸投標人,不得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不得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中標候選人的推薦情況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
第四十條 中標人確定后,招標人應當在七日內(nèi)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并同時將中標結果通知所有未中標的投標人;在十五日之內(nèi),按項目管理權限將評標報告向交通部或者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核備。
第四十一條 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之日起三十日內(nèi),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和投標文件簽定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nèi)容的其他協(xié)議。
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提供。
第四十二條 中標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標項目。
聯(lián)合體中標的,聯(lián)合體各方應當共同與招標人簽訂合同,就中標項目向招標人承擔連帶責任。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的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完成的,中標人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標人負責,分包人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四十三條 進行方案招標的,招標人、中標人使用未中標人的專利、專有技術的投標方案,應當征得未中標人的同意,并給予合理的經(jīng)濟補償。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必須進行公路工程勘察設計招標的項目,招標人自行組織或者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未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按項目管理權限報交通主管部門核備的,給予警告,責令停止招標活動。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而不招標的,將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化整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規(guī)避招標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以項目合同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的項目,可以暫停項目執(zhí)行或者暫停資金撥付,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六條 招標代理機構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泄露應當保密的與招標投標活動有關的情況和資料的,或者與招標人、投標人串通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權益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sh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招標代理資格。
第四十七條 投標人違反本辦法,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中標無效,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取消其一年至二年內(nèi)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投標資格并予以公告。
第四十八條 評標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標人的財物或者其他好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或者參加評標的有關工作人員向他人透露對投標文件的評審和比較、中標候選人的推薦以及與評標有關的其他情況的,給予警告,沒收收受財物,可以并處三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違法的評標委員會成員取消其評標委員會專家資格,建議所在單位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九條 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以外確定中標人的,所有投標被評標委員會否決后自行確定中標人的,中標無效,責令改正,可以處中標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條 中標人將中標項目轉讓給他人的,將中標項目肢解后分別轉讓給他人的,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將中標項目的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分包給他人的,或者分包人再次分包的,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一條 任何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區(qū)、本系統(tǒng)以外的潛在投標人參加投標的,為招標人指定招標代理機構的,強制招標人委托招標代理機構辦理招標事宜的,或者以其他方式干涉招標投標活動的,責令改正;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二條 交通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索賄、行賄、受賄、干預正常招標投標活動的,視情況由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三條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進行招標,貸款方、資金提供方對招標投標的有特殊規(guī)定的,可以適用其規(guī)定,但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負責解釋。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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