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教育網 > 政策法規(guī) > 地方性法規(guī) > 正文
1999-03-26 09:10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1999年2月26日大同市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四次會議批準 1999年3月26日山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批準
一九九九年三月二十六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建筑工作質量管理,明確建筑工程質量責任,保證建筑工程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和《山西省建筑市場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從事建筑工程活動和對建筑工程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適用本條例。本條例所稱建筑工程,是指房屋、城市道路、橋涵及其附屬設施的建筑工程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建筑工質量,是指法律、法規(guī)、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和合同對工程的安全、適用、經濟、美觀等特性的綜合要求。
第四條 市、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建筑工程質量的監(jiān)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實施有關建筑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guī);
(二)監(jiān)督執(zhí)行國家和省有關建筑工程的各項技術標準、規(guī)范和規(guī)程;
(三)制定本行政區(qū)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目標及措施;
。ㄋ模┴撠煂辈、設計、施工、監(jiān)理、檢測、建筑工業(yè)產品生產等單位的資質審查和管理;
。ㄎ澹┍O(jiān)督建筑工程質量,核驗質量等級,監(jiān)督建筑工程竣工驗收。
。┎樘幗ㄖこ藤|量違法行為,組織或參與重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
。ㄆ撸┓、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職責。
建筑工程質量實行分級監(jiān)督管理。市、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托其所屬建筑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負責質量監(jiān)督的具體工作。
第五條 建筑工程必須執(zhí)行建設程序,堅持工程報建制度,強化準入制度和資質管理,尊重客觀規(guī)律,保證合理工期、合理造價,提倡優(yōu)質優(yōu)價。
第六條 建筑工程應當提倡采用先進設備、先進技術、先進工藝、新型建筑材料和現代管理方式。
第七條 建筑工程實行招標投標制,法律有規(guī)定的除外。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監(jiān)理以及建筑材料的采購和供應,推行招標投標制,并不得壓級壓價。
第二章 質量責任
第八條 從事建筑工程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檢測、材料供應等單位及其責任人,應當承擔相應的工程質量責任,并實行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九條 從事建筑工程活動的單位,應當在相應資質等級許可的業(yè)務范圍內承包工程,不得出賣、轉讓、偽造、涂改資質證書。不得轉包、違法分包工程。
第十條 建筑工作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建設單位應當將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發(fā)包給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不得肢解發(fā)包工程。
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由相應資質等級的勘察、設計單位出具的圖紙、資料。未經勘察、設計不得出具圖紙、資料。
第十一條 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單位應當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辈、設計文件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guī)和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建筑工程勘察、設計技術規(guī)范等規(guī)定及合同的約定。
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guī)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但不得指定生廠家、供應單位。
對大、中型建筑工程、高層建筑以及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結構的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向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
第十二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立質量保證體系和質量責任制,推行質量體系認證制度。項目經理和質量管理人員必須持征上崗。
第十三條 施工單位應當對施工中采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進行質量復檢,并接受建設或監(jiān)理單位的監(jiān)督。無出廠合格證或經復檢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條 施工單位必須按照工程設計圖紙和施工標準、規(guī)程施工,不得偷工減料或擅自修改工程設計。必須及時、準確、完整地建立施工技術檔案。
第十五條 建筑工程推行監(jiān)理制。建設單位沒有建筑工程管理資質的,應當委托相應資質的監(jiān)理單位進行質量管理,并與監(jiān)理單位訂立書面委托合同。
大中型建設項目、國家和省重點工程、重要的民用建設工程、使用外資的建設項目必須執(zhí)行監(jiān)理。
第十六條 監(jiān)理單位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監(jiān)理責任。在施工中應當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查和分項分部驗收。
監(jiān)理人員應當嚴格按作業(yè)程序及時跟班到位,對建筑工程進行監(jiān)督檢查,實行旁站制度。
第十七條 建筑工程檢測機構應當在資質證書規(guī)定的范圍內從事質量檢測工作,如實提供檢測報告。
第三章 質量監(jiān)督
第十八條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監(jiān)督制度。
第十九條 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當對從事建筑工程活動的單位的質量管理行為進行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條 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應當制訂監(jiān)督計劃,并按監(jiān)督計劃對工程質量進行抽查。
第二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持立項文件和勘察、設計文件以及施工圖紙、施工合同、監(jiān)理合同,向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辦理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在工程開工前,應當組織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進行設計交底和圖紙會審。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在建筑工程竣工后,應當向監(jiān)督該項工程的工程質量監(jiān)督機構申請核定質量等級,并組織有關部門進行竣工驗收。
第二十四條 竣工驗收的工程必須符合下列要求:
。ㄒ唬┩瓿晒こ淘O計和合同中規(guī)定的各項工作內容;
。ǘ┕こ藤|量應當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guī)、技術標準、設計文件及合同規(guī)定的要求,并經質量監(jiān)督機構核定為合格或優(yōu)良;
。ㄈ┚哂型暾墓こ碳夹g檔案和使用說明書以及有關手續(xù);
。ㄋ模┖炇鸸こ瘫WC書。
建設單位的竣工驗收報告應當經市、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未經竣工驗收或者驗收為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十五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建筑面積二千平方米以上的或有紀念和觀賞價值的永久性建筑物、構筑物的適當部位鑲嵌注有工程名稱和建設、設計、施工、監(jiān)理單位名稱的標志。
第二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建筑工程的質量事故、質量缺陷都有權向市、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投訴。市、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檢舉、控告、投訴之日起,在二個月內做出處理決定。
第四章 質量保修
第二十七條 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第二十八條 建筑工程的保修期限從工程驗收交付之日起,按照下列規(guī)定進行計算:
(一)民用與公共建筑,一般工業(yè)建筑、構筑物的土建工程為一年,其中屋面防水工程為三年;
。ǘ┙ㄖ锏碾姎夤芫、上下水管線安裝工程為六個月;
。ㄈ┙ㄖ锏墓峄蚬├涔こ虨橐粋采暖期或供冷期;
。ㄋ模┦彝獾纳舷滤托^(qū)道路等市政公用工程為一年;
。ㄎ澹┢渌厥庖蟮墓こ蹋浔P奁谙薨匆(guī)定或由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合同中約定;
第二十九條 施工單位應當在規(guī)定期限內對交付使用的工程實行定期回訪和保修。保修的工程質量應當經負責監(jiān)督該工程的質量監(jiān)督機構認可。因勘察、設計、施工、材料、監(jiān)理、檢測和使用街頭的因造成的質量缺陷,應按規(guī)定由責任方承擔保修費用,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警告、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責令改正,可并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挝皇褂脽o合格證或者是質量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
。ǘ┦┕挝弧⒈O(jiān)理單位不按照標準、規(guī)程進行施工、監(jiān)理,造成重大損失或者不良影響的;
。ㄈ┛辈、設計單位不按照標準進行勘察、設計造成質量事故的。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建筑工程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市、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處以所收檢測費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取消其檢測資格;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對直接責任人,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或停止施工,可并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罰款,對直接責任人,處一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崔k理質量監(jiān)督手續(xù)的;
。ǘ┪窗匆(guī)定委托監(jiān)理的;
(三)肢解發(fā)包工程的;
(四)不進行勘察、設計,出具工程圖紙、資料的;
(五)轉包、違法分包工程的;
。┪唇浛⒐を炇栈蛘唑炇詹缓细,交付使用或者自行使用的。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市、縣(區(qū))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并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ㄒ唬┏劫Y質證書規(guī)定的范圍從事建筑活動的;
。ǘ┏鲑u、轉讓、偽造、涂改資質證書的;
第三十四條 施工單位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不履行保修義務或者拖延履行保修義務的,市、縣(區(qū))建設政主管部門應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可并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負責工程質量監(jiān)督檢查或者竣工驗收的部門及其工作人員對不合格的建筑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或者按合格工程驗收的,由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由該部門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并由直接責任人承擔部分或全部的賠償費用。
第三十六條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工作人員、質量監(jiān)督管理人員在執(zhí)行公務中,以權謀私,徇私舞弊、行賄受賄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沒收違法所行,可并處違法所得一至三倍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八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議或直接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山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后公布之日起施行。
1、凡本網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所有,未經本網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部分資料為網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站聯系,本網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