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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fā)貴州省省級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代理建設管理暫行規(guī)定的通知

2004-04-07 11:54    【  【打印】【我要糾錯】

各自治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區(qū)行署,各縣(自治縣、市、市轄區(qū)、特區(qū))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門、各直屬機構:

  現(xiàn)將《貴州省省級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代理建設管理暫行規(guī)定》印發(fā)給你們,請遵照執(zhí)行。

  二○○四年四月七日

  貴州省省級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代理建設管理暫行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進一步深化我省政府投資工程管理體制改革,推動省級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管理的規(guī)范化、制度化和專業(yè)化,從嚴控制建設規(guī)模和投資概算,保證工程投資效益和工程質量,特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省級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代理建設管理(以下簡稱代建),是由專業(yè)化的工程項目管理服務機構(以下簡稱代建機構)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進行專業(yè)化建設管理的一種方式。凡投資300萬元以上且財政性資金投入(含部門預算外資金)占總投資50%以上或使用外國貸款3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省級非經營性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原則上都應實行代建。

  實行代建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由發(fā)展改革部門在審批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或下達項目計劃時予以明確。

  第三條 實行代建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其建設單位(指項目建成后的使用單位或管理單位)在代建期間是被代理人,主要職責是:負責提供項目立項審批文件、建設計劃、建設資金、主要經濟技術指標等。代建機構是代理人,受建設單位委托,在代建期間行使建設單位委托范圍內的項目建設管理職能,按受委托項目立項、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文件和建設計劃的要求,組織完成工程建設。

  項目建設單位或使用單位尚未依法成立的,可由項目主管部門履行建設單位職責;也可由代建機構作為建設單位,代表政府行使建設單位職能,統(tǒng)一建設,竣工驗收后移交相關單位。

  第四條 代建機構的工作職責是:主要負責項目建設的組織實施和管理;依法對項目代理階段的工程建設組織招標投標,并對中標單位進行監(jiān)督;負責項目資金的核撥審查,按批準概算嚴格控制工程總投資;負責對項目質量進行監(jiān)督管理,確保項目符合設計要求;負責對項目建設進度進行監(jiān)督,確保項目按期交付使用;負責項目的單項交工驗收和項目的初步驗收,并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程序組織接受正式驗收;按規(guī)定向有關監(jiān)管部門備案,并接受有關政府職能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在代建期間,代建機構履行代建合同賦予的建設單位的責任和義務。同時負責建設項目各項資料的收集、保管工作,及時向財政部門、審計部門提供建設項目的有關資料,以滿足管理及監(jiān)督的需要。

  第五條 省級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代建中心(以下簡稱省代建中心)是人民省政府批準成立的事業(yè)性質的省級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代理建設管理機構,其人員工資由省財政撥付。省代建中心要逐步向市場化過渡。

  第六條 切實加強對代建機構的監(jiān)督和管理。發(fā)展改革部門負責項目計劃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依法對重大項目實施稽查;財政部門負責項目資金撥付,并對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jiān)督管理,對代建機構編制的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實施評審和審批;建設部門負責項目建設過程中的建設行政管理;審計部門負責依法對政府投資工程項目概預算的執(zhí)行情況和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jiān)督;行政監(jiān)察機關負責依法對代建工作涉及的各有關部門和單位實施行政監(jiān)察;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實施或參與監(jiān)督管理。

  第七條 實行代建的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一般從工程初步設計和概算獲準批復后開始實行代建,到竣工驗收后結束。根據建設單位的要求和不同項目的具體情況,代建機構也可在工程可行性研究、初步設計和概算階段實行代建。

  從項目實施代建之日起至竣工之日止,代建機構全權負責代建項目的建設管理,負責工程項目的質量、進度及投資控制;項目建設單位退出工程代建期間的建設管理,并將項目所有前期資料移交代建機構。在工程代建期間,項目設計、施工、監(jiān)理及其他各參建方必須服從代建機構的統(tǒng)一協(xié)調和管理。

  第八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代建實行合同管理制。代建合同示范文本由省法制部門負責牽頭制訂。代建機構確定后,建設單位應按代建合同示范文本和相關法律的要求,與代建機構簽訂項目委托代建合同,明確代建項目的范圍、代建形式和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在初步設計和概算批復之前實行代建的,在初步設計和概算批準后,應就投資包干額等未盡事宜簽訂補充合同。代建合同(含補充合同)應報省發(fā)展改革、財政、建設、法制部門備案。

  代建機構必須按照代建項目的立項、初步設計及概算審批文件的要求,嚴格遵守基本建設程序及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嚴格執(zhí)行有關技術標準、規(guī)范、規(guī)程,節(jié)約投資,安全生產,確保工程質量,按期完成建設任務。

  代建機構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接受代建委托的,建設單位應負責提出建設規(guī)模和功能設計要求。在投資得到切實控制的前提下,代建機構應使項目在功能方面最大限度滿足使用單位的需要。

  第九條 代建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和主要設備、材料應當依法公開招標的,必須實行公開招標。代建機構不得肢解發(fā)包工程;不得將項目化整為零,規(guī)避招標或假招標;不得向承包人指定分包單位或供貨單位。

  第十條 嚴格按照批準的概算實施投資控制,對項目實行限額設計。施工圖預算不得超過經批準的工程概算。

  設計文件深度不夠、不符合項目審批文件要求或工程預算超過經批準的概算的,代建機構應督促設計單位完善或修改設計。

  經設計單位完善或修改設計,并經代建機構審核后的工程預算仍超過批準概算的,由建設單位報審計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確需增加概算的,由建設單位按程序報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因變更設計或勘察結果與實際地質狀況出現(xiàn)重大偏差(超過風險系數(shù)所包含內容),導致工程量增加,確需增加費用的,由代建機構向建設單位提出,由建設單位報審計部門審核后,報發(fā)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一條 代建項目的工程款、材料設備款及其他費用由財政部門根據省財政廳、人行貴州中心支行聯(lián)合下發(fā)的《關于印發(fā)《貴州省省級財政國庫管理制度改革資金支付暫行辦法)的通知》(黔財庫〔2003〕13號,依據代建機構審核結果實行財政直接支付。代建機構要定期向財政、審計部門報送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自覺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代建項目總投資中的非財政性資金,應上繳財政部門,由財政部門統(tǒng)一撥付。

  代建機構應指定專人負責項目資金管理相關工作,建立項目資金專項賬戶,嚴格按照經批準的概預算建設內容,做好賬務設置和財務管理,建立健全內部財務管理制度,按工程進度提出撥款計劃;提出年度投資計劃,經有關部門批準后實施;負責組織編制工程年度財務決算、工程竣工財務決算,并按規(guī)定報有關部門審批。

  第十二條 代建業(yè)務費從建設單位管理費中列支,建設單位管理費以項目批準的初步設計概算為基數(shù),按《財政部關于印發(fā)〈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guī)定〉的通知》(財建〔2002〕394號)的規(guī)定計算。代建機構在工程初步設計和概算獲準批復后接受代建委托的,建設單位管理費的30%支付給建設單位用于項目前期工作,70%支付給代建機構;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階段接受代建委托的,建設單位管理費的10%支付給建設單位,90%支付給代建機構。代建業(yè)務費由財政部門統(tǒng)一支付,納入代建機構財政預算外資金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派人參與項目的設計審核和工程驗收工作,并按照代建合同對項目進行監(jiān)督。在代建過程中涉及建筑物特殊使用要求的,代建機構應會同建設單位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對項目進行現(xiàn)場指導,建設單位應予以積極配合。

  建設單位不得擅自要求代建機構改變建設規(guī)模,提高或降低標準,不得要求代建機構違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和基本建設程序從事工程建設活動。

  建設單位不能完全履行代建合同中約定的責任與義務,造成工期延誤或不能通過竣工驗收,應承擔違約責任。

  第十四條 代建機構不得執(zhí)行建設單位擅自更改的變更設計。非代建機構原因造成的設計漏缺項,代建機構不承擔責任。因代建機構自身原因造成的超概,代建機構應承擔代建合同約定的經濟責任,同時給予代建機構責任人相應的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

  建設項目的投資總額、工程質量、工期進度未達到代建合同約定的,代建機構和相關責任人應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以及代建合同約定承擔相應責任。

  在責任界定存在爭議時,由審計行政主管部門或相關部門進行裁定。

  第十五條 項目建成后,經項目竣工財務決算,并經審計、財政部門評審后投資有節(jié)約的,代建機構可按國家規(guī)定參與分成。投資節(jié)余的70%按投資比例歸還投資方,30%由代建機構留成(其中30%以內用于職工獎勵和工程質量獎,70%用于代建機構承擔經濟責任、組織和管理項目等開支);建設單位自籌資金節(jié)余部分分成辦法,由建設單位與代建機構在委托代建合同中予以明確。

  第十六條 政府投資工程項目建設完工后,按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及代建合同的約定,進行工程財務決算和竣工驗收。驗收合格的,經審計行政主管部門進行竣工決算審計后,由代建機構與建設單位共同辦理財產交付使用手續(xù)。

  第十七條 在建設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內,代建機構及其負責人和有關責任人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因使用單位責任造成的質量問題除外。

  第十八條 本暫行規(guī)定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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