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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罰則實施辦法

2006-04-03 00:00    【  【打印】【我要糾錯】

一九八八年十二月十日

關于印發(fā)《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罰則實施辦法》的通知

滬建城(88)第721號

各區(qū)、縣、局,各有關單位:

  現將《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罰則實施辦法》發(fā)給你們,望結合實際組織實施,并將實施中遇到的問題及時告市建委城市建設管理處。

  第一條 依據滬府發(fā)〔1988〕50號《上海市建設工程施工招標投標管理暫行辦法》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的執(zhí)行機構是上海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市招投標辦)或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

  第三條 罰則分為經濟處罰、行政處罰。觸犯刑律的由法院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經濟處罰和行政處罰可單獨實行,亦可同時實行。

  第四條 凡違反《暫行辦法》應受處罰的追述時限自行為發(fā)生日起,責任單位為五年,直接責任者為三年。

  第五條 責任單位的罰款在企業(yè)自有資金中列支,個人的罰款不得由單位報銷或變相報銷。

  第六條 應實行招標而無正當理由未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提請市或區(qū)、縣規(guī)劃建筑管理部門不發(fā)或收回建設執(zhí)照,并對建設單位處以罰款:

  (一)工程造價在一千萬元以上的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二到百分之三的罰款;

 。ǘ┕こ淘靸r在五百萬至一千萬元的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三到百分之四的罰款;

 。ㄈ┕こ淘靸r在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處工程造價百分之四到百分之五的罰款;

  (四)工程造價在一百萬元以下的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五到百分之六的罰款;

  (五)情節(jié)惡劣、嚴重違反《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處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七條 招標單位或標底編制單位泄露標底而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處責任單位及直接責任者的罰款為:

 。ㄒ唬┲苯有孤兜模庁熑螁挝粯说變r千分之五的罰款,并處直接責任者五百元的罰款;

 。ǘ╅g接泄露的,處責任單位標底價千分之二的罰款,并處直接責任者二百元的罰款。

  市招投標辦或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泄露標底而影響招標投標工作正常進行的,對直接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和處五百元罰款,并調離原工作崗位。

  第八條 對用非法手段獲取標底信息而中標的施工企業(yè),尚未開工的,取消其中標資格;已開工的,處中標單位以下罰款:

 。ㄒ唬┕こ淘靸r在一千萬元以上的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三的罰款;

 。ǘ┕こ淘靸r在五百萬至一千萬元的處工程造價百分之四的罰款;

 。ㄈ┕こ淘靸r在一百萬至五百萬元以下的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罰款;

 。ㄋ模┕こ淘靸r在一百萬元以下的處工程造價百分之六的罰款;

  (五)情節(jié)惡劣、嚴重違反《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處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九條 投標單位在投標中互相串通、哄抬標價、擾亂招標投標秩序的,對責任單位各處罰款,并取消一定期限的投標資格。

 。ㄒ唬┗ハ啻ǖ奶幑こ淘靸r百分之三的罰款,并取消一年的投標資格£

  (二)哄抬標價的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二的罰款,并取消九個月的投標資格;

 。ㄈ⿺_亂招標投標秩序的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一的罰款,并取消六個月的投標資格。

 。ㄋ模┩瑫r有上述二種或三種行為的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罰款,并取消十八個月的投標資格。

  第十條 投標單位在投標中,不如實地填寫投標申請書的,責令其退出本次投標;有隱瞞虛報企業(yè)資質等級等弄虛作假行為的,除責令其退出本次投標外,并取消其六個月的投標資格。

  第十一條 凡違反《暫行辦法》規(guī)定而自行招標的,對招標單位處理如下:

  (一)工程造價在一千萬元以上的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二點五的罰款;

 。ǘ┕こ淘靸r五百萬至一千萬元的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三的罰款;

 。ㄈ┕こ淘靸r在一百萬元至五百萬元的處工程造價百分之四的罰款;

 。ㄋ模┕こ淘靸r在一百萬元以下的處工程造價百分之五的罰款;

 。ㄎ澹┣楣(jié)惡劣、嚴重違反《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處工程造價百分之十的罰款。

  第十二條 犯有行賄受賄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經市招投標辦或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確認須給予行政或經濟處罰的單位或個人,由市招投標辦或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發(fā)出行政或經濟處罰決定書(見附表),被罰單位或個人在接到行政或經濟處罰決定書后的十五天內繳納罰款,逾期不繳的,每天增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第十四條 市招投標辦或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收到罰款后,應開具財政局統(tǒng)一制定的罰款收據。

  第十五條 罰款按國家財政部一九八六年發(fā)布的《罰沒財物和追回贓款贓物管理辦法》第三、十一、十二、十五條規(guī)定上交同級地方財政。市招投標辦或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按照第二十四條規(guī)定,可從罰款中提取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作為“辦案費用補助”,該費用應參照行政事業(yè)單位會計制度單獨進行會計核算,不得用于增加人員編制開支、基本建設及濫發(fā)獎金開支。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市招投標辦或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給予的行政或經濟處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天內申請復議。對市招投標辦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向市建委申請復議。對區(qū)、縣招投標管理機構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向區(qū)、縣人民政府申請復議。市建委或區(qū)、縣人民政府應在接到申請復議書之日起十五日內作出最終裁決。如當事人對經濟處罰的最終裁決拒不服從,可由最終裁決部門提請人民法院依法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上海市建設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頒發(fā)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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