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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勵辦法

2005-03-16 15:49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速我省國土資源科學技術事業(yè)的發(fā)展,提高國土資源工作的現代化水平,獎勵在國土資源科技進步活動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和組織,參照《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及其實施細則、《河南省科學技術獎勵辦法》和《河南省國土資源廳科技成果管理暫行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省國土資源廳設立河南省國土資源科學技術獎(以下簡稱“省國土資源科技獎”),由廳科學技術委員會行使獎勵委員會職責,負責獎勵的評審工作。

  第三條 獎勵委員會辦公室(以下簡稱獎勵辦公室)設在廳科技管理職能部門,負責省國土資源科技獎評審的具體組織工作。

  第四條 省國土資源科技獎貫徹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方針,維護科學技術獎勵的嚴肅性。獎勵的申報、推薦、評審和授予嚴格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進行。

  第二章 獎勵范圍

  第五條 省國土資源科技獎授予具有科技創(chuàng)新和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公益的省內國土資源領域優(yōu)秀科技項目,以及在研究開發(fā)、應用推廣、組織管理先進科技成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或組織。

  前款所述科技項目包括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科技著作、技術發(fā)明、技術開發(fā)、重大工程、成果推廣轉化、軟科學和社會公益等9個類別。國際科技合作項目可依性質分別劃入以上9類項目。

  第六條 被授予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科技著作類省國土資源科技獎者,應當是在研究成果或著作中闡明國土資源科學中重要自然或社會現象、特征和規(guī)律,做出重要科學發(fā)現的公民或組織。

  前款所稱“重要科學發(fā)現”,是指在土地科學、地質科學、測繪科學領域基礎理論研究、區(qū)域地質調查、區(qū)域土地資源調查評價及其它區(qū)域性基礎或應用基礎國土資源工作項目中,做出前人未有的發(fā)現或闡述,具有重要科學價值,且得到國內自然科學界公認者。

  第七條 被授予技術發(fā)明類省國土資源科技獎者,應當是運用科學技術知識,做出對國土資源事業(yè)有益的新產品(含生物品種)、新工藝、新材料及其系統(tǒng)集成等重要技術發(fā)明的公民或組織。

  前款所稱“重要技術發(fā)明”,是指前人尚未發(fā)明或尚未公開、具有先進性和創(chuàng)造性、經實施創(chuàng)造了顯著經濟效益或社會效益者。不包括僅依賴個人經驗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復實現的技術。

  第八條 被授予技術開發(fā)類省國土資源科技獎者,應當是在實施國土資源調查、開發(fā)、利用與保護項目中,完成重要科學技術創(chuàng)新、創(chuàng)造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公民或組織。

  前款所稱“科學技術創(chuàng)新”,是指在土地資源調查技術、地質勘查技術(鉆探、坑探、物探、化探、遙感、實驗測試)、測繪技術、礦產資源開采與綜合利用技術、土地整理與復墾技術、土地荒漠化防治、地質環(huán)境和地質災害調查與治理、地質遺跡保護和地質公園建設、計算機與信息技術、工程勘查施工與安全防護技術等方面提出新原理、新設計,開發(fā)出新方法、新技術、新工藝或有創(chuàng)新性技術集成者。

  第九條 被授予重大工程類省國土資源科技獎者,應當是在列入國家、。ú、委)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或科技計劃的重大國土資源類基本建設工程項目、國土整治工程項目、科學技術工程項目及社會力量投資的重大國土資源建設項目的實施中,保障工程項目依設計任務優(yōu)質完成的組織。

  前款所稱“依設計任務優(yōu)質完成”,是指在重大國土資源類基本建設、國土綜合整治、土地整理與復墾、土地荒漠化防治、礦產資源(含地下水)勘探、地質環(huán)境與地質災害治理、地質遺跡保護與地質公園建設、信息化工程建設項目和其它重要科技項目實施中,組織管理和技術管理體系科學合理,保障措施有力,項目成果通過驗收、鑒定并獲優(yōu)秀等級者。

  在完成重大工程項目中有重要科學發(fā)現、技術發(fā)明或技術創(chuàng)新的公民,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者,可另行推薦基礎研究類、技術發(fā)明類或技術開發(fā)類省國土資源科技獎。

  第十條 被授予成果推廣應用轉化類省國土資源科技獎者,應當是在應用推廣已有的國土資源領域先進科技成果,或是在實施高新技術產業(yè)化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或組織。

  前款所述“突出貢獻”,是指在應用推廣國土資源領域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新工藝、新材料、新產品或實現高新技術產業(yè)化方面,已對國土資源事業(yè)和社會經濟發(fā)展產生重要推動作用和可核查的社會、經濟效益者。

  第十一條 被授予軟科學類省國土資源科技獎者,應當是對提高國土資源管理與決策水平做出突出貢獻的公民或組織。

  前款所述“提高國土資源管理與決策水平”,是指在國土資源政策法規(guī)研究、發(fā)展戰(zhàn)略研究、規(guī)劃編制、地政與礦政改革研究、地質環(huán)境管理研究、技術經濟分析、重大事項決策論證等方面,做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軟科學成果被采納應用,已對國土資源事業(yè)和社會經濟發(fā)展產生顯著推動作用者。

  第十二條 被授予社會公益類省國土資源科技獎者,應是從事科學技術基礎性與公益性事業(yè),經過實踐檢驗,創(chuàng)造顯著社會經濟效益的公民或組織。

  前款所稱“社會公益類”項目,是指在國土資源科技情報與信息服務、科技檔案、國土資源史志編撰、標準規(guī)范制定、計量工作、質量檢測與技術監(jiān)督等方面,取得創(chuàng)造性成果,產生重要社會公益作用者。

  第三章 獎勵的等級、標準

  第十三條 省國土資源科技獎分為一等獎、二等獎、三等獎三個級別。

  第十四條 省國土資源科技獎評定標準如下:

 。ㄒ唬┮坏泉

  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科技著作類標準:國內首次提出或引進并發(fā)展了的國土資源科學理論,或首次發(fā)現重要科學現象、特征、規(guī)律,在學術上達到國內領先水平及以上,在SCI源期刊或中國期刊方陣刊物上發(fā)表1篇以上學術論文,或參加全國性、國際性學術會議交流,為國內、外學術界同行廣泛認可和引用,對推動國土資源科學的發(fā)展或國家、全省社會經濟發(fā)展有重大影響者。

  技術發(fā)明、技術開發(fā)、重大工程、成果轉化推廣類標準:國內首創(chuàng)或首次引進并發(fā)展了的技術原理、設計方法、工藝、材料、產品,技術難度很大且有重要創(chuàng)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國內領先水平及以上,成果轉化程度高且創(chuàng)造了重大社會經濟效益,對國土資源事業(yè)或國家、全省國民經濟發(fā)展產生了重大作用者。

  軟科學與社會公益類標準:在軟科學理論和方法上或社會公益服務方面有重大創(chuàng)新,成果水平達國內領先水平及以上,經采納應用產生重大經濟效益或社會公益,對推動國土資源事業(yè)或國家、全省社會經濟發(fā)展起到重大作用者。

  (二)二等獎

  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科學著作類標準:在國土資源科學理論上取得重要進展,或對重要科學現象、特征、規(guī)律有創(chuàng)新性闡明,在學術上達國內先進水平及以上,在國內公開發(fā)行的學術期刊上發(fā)表1篇以上學術論文或參加全國性學術會議交流,為國內學術界同行認可及引用,對推動本省國土資源科學發(fā)展或區(qū)域社會經濟發(fā)展有較大影響者。

  技術發(fā)明、技術開發(fā)、重大工程、成果轉化推廣類標準:自主開發(fā)或發(fā)展的技術原理、設計、方法、工藝、材料、產品,技術難度大且有較大創(chuàng)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國內先進水平及以上,成果轉化程度較高且創(chuàng)造了顯著社會經濟效益,對推動本省國土資源事業(yè)或區(qū)域社會經濟發(fā)展產生較大作用者。

  軟科學與社會公益類標準:在軟科學理論和方法上或社會公益服務方面有獨到見解,成果水平達國內先進水平及以上,經采納應用產生較大經濟效益或社會公益,對推動本省國土資源事業(yè)和區(qū)域社會經濟發(fā)展產生較大作用者。

 。ㄈ┤泉

  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科學著作類標準:在國土資源科學研究中取得明顯進展并具有獨到見解,在學術上達省內領先及以上或填補省內空白,在國內發(fā)行的學術期刊上發(fā)表1篇以上學術論文或參加全省性學術會議交流,對推動本省國土資源科學發(fā)展或區(qū)域社會經濟發(fā)展具有益作用。

  技術發(fā)明、技術開發(fā)、重大工程項目、成果轉化推廣類標準:自主開發(fā)或發(fā)展的技術設計、方法、工藝、材料、產品,技術上有一定難度且有所創(chuàng)新,總體技術水平和主要技術經濟指標達省內領先水平及以上或填補省內空白,成果轉化程度較高且創(chuàng)造了明顯社會經濟效益,對推動區(qū)域、部門國土資源事業(yè)與區(qū)域社會經濟發(fā)展具有益作用者。

  軟科學與社會公益類標準:在軟科學研究或社會公益服務中有創(chuàng)新性見解,成果水平達省內領先及以上或填補省內空白,經采納應用產生明顯經濟效益或社會公益,對推動區(qū)域、部門國土資源事業(yè)與區(qū)域社會經濟發(fā)展具有益作用者。

  第十五條 省國土資源科技獎獎勵候選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ㄒ唬┨岢隹傮w學術思想、研究方案或項目總體設計的主要負責人,主持項目研究開發(fā)的技術負責人;

  (二)發(fā)現重要科學現象、特征、規(guī)律,闡明科學理論或在關鍵技術與疑難問題的解決做出創(chuàng)新性貢獻者;

 。ㄈ┤^程參與項目研究開發(fā)或完成項目重要組成部分者;

 。ㄋ模┰陧椖苛㈨、組織管理、成果轉化與推廣應用或高新技術產業(yè)化工作中做出創(chuàng)造性貢獻者。

  獲一等獎項目的獎勵候選人不超過15人,獲二等獎項目的獎勵候選人不超過10人,獲三等獎項目的獎勵候選人不超過7人。申報獎勵的候選人名單及排序應與項目的科技成果鑒定證書一致。

  第十六條 省國土資源科技獎獎勵候選單位應當是在項目研究、開發(fā)、應用、推廣過程中提供資金、技術、設備和主要技術人員等條件,對項目的完成起到組織、管理和協調作用的主要完成單位,每個項目的候選單位不超過7個。

  第四章 獎勵的評審與授予

  第十七條 省國土資源科技獎每年評審1次,每次獎勵項目數一般不超過50項。

  第十八條 省國土資源科技獎由下列機構組織推薦:

 。ㄒ唬┦d處室及廳直屬單位;

 。ǘ┦≥犑袊临Y源行政部門;

 。ㄈ┖幽鲜⊥恋貙W會、河南省地質學會。

  省廳處室、廳直屬單位、省測繪局、省鐵路土地局、河南油田土地局及省內地質勘查行業(yè)各部門直接向獎勵辦公室申報;省轄市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負責本機關及其直屬機構和轄區(qū)縣(市)國土部門的獎勵申報;省內其他與國土資源事業(yè)相關的單位可通過河南省土地學會、河南省地質學會秘書處申報獎勵。

  第十九條 申報省國土資源科技獎者,其科技成果須經省廳或省轄市級以上科技行政部門及國家認可的權威學術機構組織的科技成果鑒定,并履行了科技成果登記手續(xù)者,才具備申報獎勵資格。

  第二十條 省國土資源科技獎實行限額推薦制。各推薦單位在獎勵辦公室當年下達的限額指標范圍內進行推薦。

  第二十一條 推薦單位推薦省國土資源科技獎時應征得候選人和候選單位的同意,并填寫由獎勵辦公室規(guī)定的統(tǒng)一格式的推薦書,提供必要的證明或者評價材料。推薦書及有關材料應當完整、真實、可靠。推薦省國土資源科技獎所需的材料有:

 。ㄒ唬┦临Y源科技獎勵推薦書(打印)一式3份。推薦書均需加蓋推薦單位印章;

 。ǘ┛萍汲晒麍蟾嫖谋尽D件或其電子版一套;

 。ㄈ┛萍汲晒b定證書原件或國家發(fā)明專利證書復印件1份;

 。ㄋ模┛萍汲晒怯涀C明復印件1份;

 。ㄎ澹┚哂匈Y格的科技情報機構出具的查新報告復印件1份(申報一等獎由國土資源部信息中心或省科技情報中心查新,申報二、三等獎由廳指定機構查新);

 。⿷米C明與社會經濟效益證明(須有應用單位印章與財務專用章);基礎研究、應用基礎研究與科技著作類成果需提供發(fā)表的論文原件,及被他人在公開發(fā)行的刊物、著作或經正式科技鑒定的成果中引用的證明。

 。ㄆ撸┩扑]項目簡介表25份;

  另外,推薦單位還須提供推薦項目匯總表1份,每個項目資料袋上應注明項目名稱、類型、申報單位、推薦單位等內容。

  第二十二條 省國土資源科技獎勵委員會的職責為:

 。ㄒ唬┰u審省國土資源科技獎;

 。ǘ橥晟篇剟钷k法提供建議;

 。ㄈ┭芯吭u獎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并向廳科技領導小組提出解決方案。

  根據評審工作的需要,省國土資源科技獎勵委員會可下設土地、地質礦產、地質環(huán)境與巖土工程、測繪與信息技術四個專業(yè)組,負責獎勵的初評工作。

  第二十三條 省國土資源科技獎的評審規(guī)程為:

 。ㄒ唬┆剟钷k公室對推薦材料進行形式審查;

 。ǘ┆剟钗瘑T會各專業(yè)組對推薦項目初評,經無記名投票由專業(yè)組人員半數以上通過有效;

 。ㄈ┏踉u獲得通過的項目,提交獎勵委員會進行評審。評審時應有2/3以上的評審委員到會,經無記名投票由到會2/3以上委員通過有效;

 。ㄋ模┆剟钤u審實行回避制,被推薦為省國土資源科技獎候選人者,不得參與有本人參加的項目評審投票;

 。ㄎ澹⿵d科技工作領導小組對獎勵委員會的評審結果進行審定,以廳名義發(fā)布。

  第二十四條 對省國土資源科技獲獎項目的獲獎人與獲獎單位,由省廳頒發(fā)獲獎證書,獲一、二等獎者由廳發(fā)給獎金,獎金額度另定。

  第二十五條 省國土資源科技獎勵接受社會監(jiān)督,實行公示制度。凡存在知識產權及有關完成單位、完成人員等方面爭議的,在爭議未解決前不應推薦參加省國土資源科技獎評審。

  第二十六條 對省國土資源科技獎獲獎項目及其獲獎人持有異議的,應當在獎勵評審結果公示之日起1個月內向獎勵辦公室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提出異議的單位或個人,應當表明真實身份,在異議材料上加蓋公章或簽名,匿名異議材料不予受理。

  異議內容應為獎勵推薦書的真實性或獲獎單位、獲獎人的確定與排序,獲獎等級不屬于異議范圍。

  第二十七條 異議由獎勵辦公室負責協調。由推薦單位在規(guī)定時間內核實異議材料,提出異議處理意見,并報獎勵辦公室。獎勵辦公室認為必要時,可組織獎勵委員會委員及專家進行調查。獎勵辦公室向獎勵委員會主任報告異議核實情況及處理意見,提請獎勵委員會主任辦公會議決定,并將決定意見通知異議方和推薦單位。

  第二十八條 異議自省國土資源科技獎評審結果公示之日起45日內處理完畢者,當年評審結果有效,否則評審結果作廢。限期外處理完畢者可于次年重新推薦申報獎勵。

  第二十九條 經評審未授獎的推薦項目,如果該項目在此后的研究開發(fā)活動中,獲得新的實質性進展,符合本辦法規(guī)定的,可以重新推薦。

  第三十條 廳設立省國土資源科技獎專項經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對剽竊、侵奪他人的發(fā)現、發(fā)明及其它科學技術成果的,或者提供虛假數據、材料,騙取省國土資源科技獎勵者,歡迎社會各界人士舉報,由獎勵辦公室核實后報請獎勵委員會撤銷獎勵,追回獎金與證書,并取消其以后3年內申報獎勵資格。對提供虛假情況,協助他人騙取省國土資源科技獎資格的推薦單位,取消其以后2年內推薦獎勵資格。

  第三十二條 對參與省國土資源科技獎評審工作的獎勵委員會成員與工作人員,經舉報發(fā)現其在評審活動中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泄漏評審機密或申報獎勵單位未同意公開的項目核心內容者,核實后由獎勵委員會給予處分,處分形式可為停止一年參與獎勵評審工作資格或停止獎勵委員會、獎勵辦公室成員資格,并建議本人所在單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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