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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

2008-06-16 08:47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為加強水利工程管理,科學評價工程管理水平,保障工程安全,充分發(fā)揮工程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水庫大壩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guān)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大中型水庫、水閘,七大江河干流、流域管理機構(gòu)所屬和省級管理的河道堤防、湖泊、海岸以及其它河道三級以上堤防等工程,其它水庫、水閘、河道堤防等工程參照執(zhí)行。

  第三條水利工程管理考核的對象是水利工程管理單位(指直接管理水利工程,在財務上實行獨立核算的單位,以下簡稱水管單位),重點考核水利工程的管理工作,包括組織管理、安全管理、運行管理和經(jīng)濟管理四類。

  第四條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進行。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縣級以上地方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流域管理機構(gòu)負責所屬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部直管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工作由水利部負責。

  第五條水利工程管理考核,按河道、水庫、水閘等工程類別分別執(zhí)行相應的考核標準。

  第六條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實行千分制。水管單位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依據(jù)水利部制訂的考核標準對水管單位管理狀況進行考核賦分。

  第七條水利工程管理考核分水管單位自檢和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考核驗收兩個階段?己私Y(jié)果達到水利部驗收要求的,可自愿申報水利部驗收。

  第八條通過水利部驗收,考核結(jié)果總分應達到920分(含)以上,且其中各類考核得分均不低于該類總分的85%.通過省級及其以下考核驗收,考核結(jié)果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第九條水管單位應加強日常管理,根據(jù)考核標準每年進行自檢,并將自檢結(jié)果報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上一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及時組織考核,并將考核結(jié)果反饋水管單位,水管單位應采取相應措施,加強整改,努力提高管理水平。

  第十條申報水利部驗收的,需具備以下條件:

  1、完成水管體制改革并通過驗收。

  2、水庫、水閘工程按照《水庫大壩注冊登記辦法》和《水閘注冊登記管理辦法》的要求進行注冊登記。

  3、水庫、水閘工程按照《水庫大壩安全鑒定辦法》和《水閘安全鑒定規(guī)定》的要求進行安全鑒定,鑒定結(jié)果達到一類標準或經(jīng)過除險加固達到一類標準。

  河道堤防工程(包括湖堤、海堤)達到設(shè)計標準。

  4、新建工程竣工驗收后運行3年以上;除險加固、更新改造工程完成竣工驗收,且主體工程竣工驗收后運行3年以上。

  第十一條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將考核結(jié)果逐級報至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gòu)所屬水管單位,將考核結(jié)果逐級報至流域管理機構(gòu);部直管水管單位自檢后,將考核結(jié)果報水利部。

  第十二條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nèi)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的初驗、申報工作。對自檢、考核結(jié)果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組織初驗;初驗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向水利部申報驗收批準,并抄送流域管理機構(gòu)。

  流域管理機構(gòu)負責所屬工程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的初驗、申報工作。對自檢、考核結(jié)果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組織初驗;初驗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向水利部申報驗收批準。

  部直管工程自檢結(jié)果符合水利部驗收標準的,由水利部直接組織考核和驗收。

  第十三條申報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由水利部或其委托的有關(guān)單位組織驗收。

  第十四條水利部建立水管單位考核驗收專家?guī),水利部驗收專家組從專家?guī)斐槿◎炇諏<业娜藬?shù)不得少于驗收專家組成員的三分之二;被驗收單位所在。ㄗ灾螀^(qū)、直轄市)或流域管理機構(gòu)的驗收專家不得超過驗收專家組成員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條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由水利部通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及流域管理機構(gòu)可對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給予獎勵,具體獎勵辦法自行制定。

  第十六條通過水利部驗收的水管單位,由流域管理機構(gòu)每三年組織一次復核,水利部進行不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和流域管理機構(gòu)所屬工程由水利部組織復核。對復核或抽查結(jié)果,水利部予以通報。

  第十七條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可根據(jù)本辦法制訂本地區(qū)的考核實施細則。

  第十八條本辦法由水利部負責解釋。

  第十九條本辦法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水利部發(fā)布的《水利工程管理考核辦法》(試行)及其考核標準(水建管[2003]208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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