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檢驗檢測。建設工程需要使用吊籃進行施工的,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應在吊籃安裝完成后,及時攜帶《高處作業(yè)吊籃檢測驗收使用登記表》報送檢測單位,對吊籃進行檢測,吊籃需進行豎向移位的,應重新檢測。未經檢測合格的吊籃不得使用。
二、聯(lián)合驗收。施工總承包單位、使用單位、監(jiān)理單位和吊籃提供單位在首次安裝檢測合格后,應按照《高處作業(yè)吊籃驗收表》組織聯(lián)合驗收,經空載運行試驗合格。未經驗收合格的吊籃不得使用。
吊籃進行移位的,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應及時書面告知監(jiān)理單位,經同意后方可移位,移位后應重新組織聯(lián)合驗收。
三、使用登記。施工總承包(使用)單位應將吊籃使用計劃及時報工程安全監(jiān)管機構,并應在吊籃檢測驗收合格之后正式使用之前,攜帶《高處作業(yè)吊籃檢測驗收使用登記表》和相關管理和技術資料,到該工程安全監(jiān)管機構進行吊籃使用登記。未經使用登記的吊籃不得使用。
四、嚴控產品質量。嚴禁使用不合格的或使用鋼管等材料自行制作的吊籃。吊籃應當具有《出廠合格證》、《產品型式檢驗報告》和《使用說明書》及相應管理記錄檔案,且各項安全保險、限位等裝置齊全有效,產品銘牌和吊籃提供單位編號清晰可見。
嚴禁使用下列吊籃:
1)屬于國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2)超過安全技術標準、制造廠家及有關要求規(guī)定的使用年限的;
3)經檢驗達不到國家和行業(yè)安全技術標準規(guī)定的;
4)沒有齊全有效的安全保護裝置的。
五、吊籃的安全鎖,必須按照國家標準,送具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或生產廠家檢測標定合格后,方可使用。檢測標定的有效期限不得大于1年(新出廠的安全鎖自出廠之日起在12個月之內有效)。檢測標定標識應固定在安全鎖的明顯位置處,同時檢測標定報告應在安全管理資料中存檔。
六、嚴控安裝拆除。吊籃提供單位應當編制安裝、拆卸(包括移位)和日常使用專項方案,并報施工總承包和使用單位技術負責人和監(jiān)理單位總監(jiān)理工程師簽字審批,專項方案中應附有鋼絲繩強度計算書、抗傾翻受力計算書、懸掛機構支撐點的結構強度計算書和機位布置、支架設置詳圖等。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墻安裝工程采用高處作業(yè)吊籃的,應將吊籃安裝、拆卸方案納入建筑幕墻安裝工程方案并經專家論證,方可實施。
從事吊籃安裝、拆卸的人員應持有建設主管部門頒發(fā)的有效《建筑施工特種作業(yè)操作資格證書》,嚴禁無證上崗。
使用單位應對從事吊籃安裝、拆卸和使用人員按照專項方案和相關技術規(guī)程進行安全技術交底,履行交底簽字手續(xù)。
七、嚴控維護保養(yǎng)。吊籃提供單位應派專業(yè)人員常駐施工現場,負責設備的檢查維保工作,及時消除現場吊籃存在的問題。吊籃提供單位應在首次安裝及移位后、拆除前和使用過程中的每周,安排專業(yè)技術人員到達施工現場對每臺吊籃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檢查合格的,方可使用,重點對吊籃的提升機構、懸吊機構、鋼絲繩等安全技術性能和安全鎖、超高限位、緊急開關等安全裝置進行嚴格檢查,對出現故障或者發(fā)生異常情況的,立即停止吊籃的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隱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八、嚴控安全使用。
。1)在吊籃使用范圍內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對危險區(qū)域做好安全防護,嚴禁交叉作業(yè)、嚴禁將吊籃用作垂直運輸設備,作業(yè)時,吊籃下方嚴禁站人。
。2)吊籃上的使用人員必須配備獨立于懸吊平臺的安全繩及安全帶,安全繩應使用錦綸安全繩,且應當固定于有足夠強度的建筑物結構上,嚴禁直接固定在吊籃懸吊平臺上。
(3)吊籃內應設置限載限人和安全操作規(guī)程標志牌,嚴禁超載使用,嚴禁擅自改裝加長吊籃。每臺吊籃中使用人員不得超過2人。
。4)使用人員在作業(yè)中要嚴格執(zhí)行有關標準規(guī)范和操作規(guī)程,嚴禁違章操作,嚴禁作業(yè)人員直接從建筑物窗口等位置上、下處于高處的吊籃。
。5)吊籃內嚴禁放置氧氣瓶、乙炔瓶等易燃易爆品,利用吊籃進行電焊作業(yè)時,要采取嚴密的防火措施,嚴禁用吊籃做電焊接線回路。
。6)有架空輸電線場所,吊籃的任何部位與輸電線的安全距離不應小于10m.如果條件限制,應當與有關部門協(xié)商,并采取安全防護措施后方可使用吊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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