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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設工程經濟:投標價的編制原則

2015-04-10 11:10  來源:來源于網絡  字體:  打印

報價是投標的關鍵性工作,報價是否合理直接關系到投標工作的成敗。工程量清單計價下編制投標報價的原則如下:

(1)投標報價由投標人自主確定,但必須執(zhí)行《建設工程工程量清單計價規(guī)范》GB50500—2013的強制性規(guī)定。投標價應由投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

(2)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規(guī)定:“中標人的投標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二)能夠滿足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并且經評審的投標價格最低;但是投標價格低于成本的除外。”《評標委員會和評標方法暫行規(guī)定》中規(guī)定:“在評標過程中,評標委員會發(fā)現投標人的報價明顯低于其他投標報價或者在設有標底時明顯低于標底的,使得其投標報價可能低于其個別成本的,應當要求該投標人做出書面說明并提供相關證明材料。投櫬人不能合理說明或者不能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由評標委員會認定該投標人以低于成本報價競標,其投標應作為廢標處理。”上述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特別要求投標人的投標報價不得低于工程成本。

(3)投標人必須按招標工程量清單填報價格。實行工程量清單招標,招標v人在招標文件中提供工程量清單,其目的是使各投標人在投標報價中具有共同的競爭平臺。因此,為避免出現差錯,要求投標人必須按招標人提供的招標工程量清單填報投標價格,填寫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必須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一致。

(4)投標報價要以招標文件中設定的承發(fā)包雙方責任劃分,作為設定投標報價費用項目和費用計算的基礎。承發(fā)包雙方的責任劃分不同,會導致合同風險分攤不同,從而導致投標人報價不同;不同的工程承發(fā)包模式會直接影響工程項目投標報價的費用內容和計算深度。

(5)應該以施工方案、技術措施等作為投標報價計算的基本條件。企業(yè)定額反映企業(yè)技術和管理水平,是計算人工、材料和機械臺班消耗量的基本依據;更要充分利用現場考察、調研成果、市場價格信息和行情資料等編制基礎標價。

(6)報價計算方法要科學嚴謹,簡明適用。

責任編輯:la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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