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級建造師法規(guī)高頻考點: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定金的規(guī)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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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識點:抵押權、質權、留置權、定金的規(guī)定
【考頻指數(shù)】★★★★★
【考查年份】2012年單選、2013年單選、2014年單選、2015年單選、2016年單選
【考點精講】
一、抵押權:抵押是指債務人或第三人不轉移對財產的占有,將該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一)以下財產不得抵押:
1.土地所有權;(屬于國家或集體,這個權利無法轉讓)
2.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
3.學校、幼兒園、醫(y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yī)療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這些設施代表廣大人民群眾的利益,不能用人民群眾的利益來做擔保)
4.所有權、使用權不明或者有爭議的財產;
5.依法被查封、扣押、監(jiān)管的財產;
6.其他。
(二)用以下財產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
1.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著物;
2.建設用地使用權;
3.以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經營權;
4.正在建造的建筑物。
(三)當事人以下列財產抵押的,抵押權自抵押合同生效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
1.生產設備、原材料、半成品、產品;
2.交通運輸工具;
3.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
(四)抵押權效力
1.抵押擔保的范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xiàn)抵押權的費用。
(五)抵押權的實現(xiàn)
1.可以協(xié)議以抵押物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抵押物所得價款受償;協(xié)議不成,抵押權人可向法院起訴。
2.同一財產設定多個抵押權時,處理價款清償規(guī)則:登記的優(yōu)于沒有登記的;都登記或者都沒有登記的按照先后順序;順序相同按照債權比例。
二、質押:債務人或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以該動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一)質權的分類:可以分為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
動產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作為債權的擔保。
權利質押一般是將權利憑證交付質押人的擔保。
可以質押的權利包括:
1.匯票、支票、本票、債券、存款單、倉單、提單;
2.依法可以轉讓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轉讓的商標專用權、專利權、著作權中的財產權;
4.依法可以質押的其他權利。
三、留置:能夠留置的僅限于動產,常見的是基于保管合同、運輸合同、加工承攬合同發(fā)生的債權。
四、定金:一方當事人向另一方當事人提供一定數(shù)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定金應以書面形式約定,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數(shù)量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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