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二建《工程法規(guī)》知識點回顧:建設工程代理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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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二級建造師《工程法規(guī)》知識點回顧:建設工程代理行為
一、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設立
(一)不得委托代理的建設工程活動
1.依照法律規(guī)定或雙方當事人約定,應當由本人實施的民事法律行為,不得代理;
2.建設工程承包活動不得委托代理(不得轉包、不得肢解發(fā)包、不得將主體施工分包)。
(二)一般代理行為無法定的資格要求
一般的代理行為可以由自然人,法人擔任代理人,對其資格無法定的嚴格要求。
【提示1】即使是訴訟代理人,也不一定非取得律師資格。
【提示2】某些建設工程中的代理,代理人必須具備法定資格;如:建設工程施工項目的招標代理、委托監(jiān)理等。
(三)民事法律行為的委托代理
1.民事委托代理,可以用書面形式,也可以口頭形式,但法律規(guī)定用書面形式的應當采用書面;
2.書面的授權委托書應當載明代理人名稱、代理事項、權限和期限。
二、建設工程代理行為的終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代理終止:
(1)代理期屆滿或者代理事務完成;
(2)被代理人取消委托代理或者代理人辭去委托;
(3)代理人喪失民事行為能力;
(4)代理人或被代理人死亡;
(5)作為被代理人或者代理人的法人、非法人組織終止。
三、建設工程代理法律關系
(一)轉托他人代理應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
代理人需要轉委托第三人代理的,應當取得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認。代理人僅就第三人的選任以及對第三人的指示承擔責任。
如未經(jīng)被代理人同意或追認,代理人應當對轉委托的第三人的行為承擔責任,但緊急情況下為了維護被代理人的利益除外。
(二)無權代理和表見代理
1.無權代理
三種表現(xiàn)形式:始未授權;超越代理權;代理權終止。
【注意】如果被代理人予以追認,則轉化為有權代理;如果不追認,由無權代理人承擔責任。
2.表見代理
行為人雖無權代理,但由于行為人的某些行為,造成了足以使善意相對人相信其有代理權的表象:而與善意第三人進行的、由本人承擔法律后果的代理行為。
條件:(1)須存在足以使相對人相信行為人具有代理權的事實或理由;(2)須本人存在過失;(3)須相對人為善意。
3.知道他人以本人的名義實施民事行為不作否認表示的視為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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