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1-19 11:24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提出索賠要求,宣稱在一些xx工程建設中出現一些無法預見的物理情況。
(一)索賠背景
在對升降機站“A”的挖掘濕地坑的過程中,承包商遇到粗砂層中出現的地下水,因而必須安裝和開動抽水系統。
在升降機站“B”的施工中,一個在圖上未標明的車間距離地坑太近,以致必須采用鋼板臨時支撐代替計劃中的斜面挖掘。
在升降機站“C”的施工中,大約有80m3的巖石,因為當局禁止用爆破法,必須用機械去破碎。
(二)承包商要求索賠的理由
1.升降機站"A”的鉆孔剖面圖上表明,有一層從細到粗的砂層,在挖掘平面以下20m處有一地下水層。因此他不能預見到會有任何嚴重滲水的問題。當挖掘深7.5m的坑時,出現了嚴重滲水。他不得不安裝抽水機系統并開動了達2月之久。承包商對這個不可預見的額外成本要求索賠。
2.挖掘升降機站“B”的濕水坑是假設用1:2的斜面進行操作,這是因為在標書草圖上表明了有足夠的活動空間來進行這樣的操作,但當挖掘工程開始時,發(fā)現在鄰接升降機站處有一車間,這樣就沒有空間可作斜面,因此不得不采用垂直式的鋼板墻支撐。
3.對于升降機站“C”合同文件上寫的需要在挖掘濕水坑底部時挖走100m3的巖石。當提出他的單價時,承包商是想用爆破法爆破石頭。這是在任何地方在類似條件下都采用的方法。但當局禁止采用爆破法。因而承包商被迫采用更為昂貴的氣壓工具。
根據第12條款“對不可預見的條件”引起的額外成本,可要求補償而提出索賠要求。
(三)要求索賠的數量
承包商提出其要求索賠的數量如下:
1.對升降機站A施工中的抽水索賠(步驟一)
2.升降機站“B”的鋼板樁支撐(步驟二)
3.升降機站“C”的巖石挖掘費(步驟三)
(四)工程師的答復
1.升降機站A的抽水(步驟一)
鉆孔剖面圖標明地下水位是低于挖掘面的,那是正確的,但同時也說明了這是在1986年5月15日測量的,這意味著是在旱季的季尾。
承包商的挖掘工程在雨季中期進行。因此,承包商應該預先考慮到會有較高的地下水位,特別是當對施工工地進行了特定的調查后,(條款11條)——承包商沒有那樣做——就可知道工地的地形表明了在雨季是易于出現高地下水位的。
這種高地下水位不是不可預見的。
2.鋼板支撐(步驟二)
承包商聲稱,車間在圖上未標明,因此這是不可預見的,故只好采用鋼板打樁,因而要求索賠。
車間是在測量了工地繪圖后再建的,然而該工程卻建在投標之前。
實地的調查可以指出這個車間的存在,因此鋼板支撐的必要性是可以預見的。
3.用氣壓工具碎石(步驟三)
承包商應該知道利用爆破法是需要由當局授權后才能進行的。不能由于各地都可這樣做而就假設一定能得到“授權”。咨詢一下就可知道當局禁止爆破法操作。這自然就不是不可預見的了。
承包商的索賠要求被工程師否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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