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3-30 11:27 建設工程教育網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經當?shù)爻鞘幸?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允許突出道路紅線的建筑突出物應符合下列規(guī)定:
1、在有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1)2.50m以上允許突出建筑構件:凸窗、窗扇、窗罩、空調機位,突出的深度不應大于0.50m;
(2)2.50m以上允許突出活動遮陽,突出寬度不應大于人行道寬度減1m,并不應大于3m;
(3)3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應大于2m;
(4)5m以上允許突出雨篷、挑檐,突出的深度不宜大于3m。
2、在無人行道的路面上空:
4m以上允許突出建筑構件:窗罩,空調機位,突出深度不應大于0.50m。
3、建筑突出物與建筑本身應有牢固的結合。
4、建筑物和建筑突出物均不得向道路上空直接排泄雨水、空調冷凝水及從其他設施排出的廢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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