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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4-27 11:56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整理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一、當兩個及以上的可變荷載或作用(風荷載、地震作用和溫度作用)效應參加組合時,第一個可變荷載或作用效應的組合系數(shù)應按1.0采用;第二個可變荷載或作用效應的組合系數(shù)可按0.6采用;第三個可變荷載或作用效應的組合系數(shù)可按0.2采用。
二、結構設計時,應根據(jù)構件受力特點、荷載或作用的情況和產(chǎn)生的應力(內(nèi)力)作用的方向,選用最不利的組合。荷載和作用效應組合設計值,應按下式采用:γGSG+γw?wSw+γE?ESE+γT?TST(5.1.8)式中SG―重力荷載作為永久荷載產(chǎn)生的效應;Sw、SE、ST―分別為風荷載、地震作用和溫度作用作為可變荷載和作用產(chǎn)生的效應。按不同的組合情況,三者可分別作為第一、第二和第三個可變荷載和作用產(chǎn)生的效應;γG、γW、γE、γT―各效應的分項系數(shù),應按本規(guī)范第5.1.6條的規(guī)定采用;?W、?E、?T―分別為風荷載、地震作用和溫度作用效應的組合系數(shù)。應按本規(guī)范第5.1.7條的規(guī)定取值。
三、進行位移、變形和撓度計算時,均應采用荷載或作用的標準值并按下列方式進行組合:u=uGk(5.1.9-1)u=uGk+uwk或u=uwk(5.1.9-2)u=uGk+uwk+0.6uEk或u=uwk+0.6uEk(5.1.9-3)式中u―組合后的構件位移或變形;uGk、uwk、uEk―分別為重力荷載、風荷載和地震作用標準值產(chǎn)生的位移或變形。
四、當構件在兩個方向均產(chǎn)生撓度時,應分別計算各方向的撓度ux、uy,ux和uy均不應超過撓度允許值[u]:ux≤[u](5.1.10-1)uy≤[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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