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05 15:08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三章 管理職責與分工
第十四條 政府采購管理的主要內容是:政府采購管理辦法的制定;政府采購預算的編制;政府采購實施計劃的制定;采購組織形式和采購方式的確定;采購活動的實施;中標或成交供應商的確定;采購合同的簽訂和履約驗收;采購資金的支付與結算;分散采購的指導;采購文件的保存以及采購統計報表的編報等。
第十五條 部財務司為部直屬單位政府采購的主管司局,主要職責是:匯總編制部門政府采購預算和政府采購實施計劃;協助實施政府集中采購;統一組織實施部門集中采購項目;對所屬單位的政府采購活動實施管理;推動和監(jiān)督所屬單位政府采購工作;統一向財政部報送我部有關政府采購的審批或備案文件、執(zhí)行情況和統計報表。配合財政部等有關部門修改完善政府采購相關法律法規(guī)和管理制度,參加WTO框架下政府采購對外談判或提出談判方案建議,組織實施涉及工業(yè)和信息產業(yè)政府采購政策研究,利用政府采購促進產業(yè)發(fā)展。
第十六條 各單位的主要職責是:嚴格執(zhí)行各項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和本規(guī)定;完整編制政府采購預算并報部審核;向部提供政府采購的實施計劃及有關資料;組織實施單位自行采購工作;依法簽訂和履行政府采購合同;編報本單位政府采購信息統計報表;在財政部指定媒體公告規(guī)定的政府采購信息。
各單位政府采購工作應當實行內部統一管理,建立和完善內部監(jiān)督制約機制;明確具體管理機構負責本單位政府采購的管理;加強政府采購基礎管理工作,建立采購文件檔案管理制度。對于違反政府采購法律法規(guī)的采購行為,各單位財務部門有權拒絕支付,并向單位主管領導或上級單位進行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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