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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標準

2010-11-26 13:54  上海建筑建材業(yè)  【  【打印】【我要糾錯】

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標準

  1. 總則

  1.1.為加強本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維護城市和社會良好環(huán)境,按照“文明、環(huán)保、便民”的原則,依據《上海市建設工程文明施工管理規(guī)定》和相關法律法規(guī),制定本標準。

  1.2.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凡對建(構)筑物實施新建、改建、擴建、修繕、涂刷、清洗和拆除施工活動,以及對道路交通、園林綠化、管線、水利和港口碼頭等實施新建、改建、維修和養(yǎng)護等施工活動,應當執(zhí)行本標準。

  1.3.本標準涉及的衛(wèi)生防疫、食堂衛(wèi)生等許可,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的相關規(guī)定。涉及安全的防護性構架、電氣設施、機械設備和腳手架等設施的搭設、安裝及其用材,應符合國家和本市相關規(guī)定、標準和規(guī)范。

  1.4.本標準實行重點區(qū)域和一般區(qū)域差別化管理,重點區(qū)域范圍由市建設交通委報市政府批準后公布。

  1.5.市建設交通委定期公布目錄,淘汰不符合文明施工標準的設備設施、技術和工藝。鼓勵企業(yè)結合文明施工要求,對設備設施、技術和工藝實施改造和創(chuàng)新,不斷提高文明施工水平。

  1.6.施工現(xiàn)場內外文字書寫均應符合現(xiàn)行的國家語言文字規(guī)范。

  1.7.因故中止施工的工地應依照本標準執(zhí)行。

  2. 術語與定義

  2.1.修繕工程。指對建(構)筑物內外實施維修、裝修和裝飾。

  2.2.涂刷工程。指采用涂料、油漆等液態(tài)性建材對建(構)筑物外表面實施涂刷。

  2.3.道路交通工程。指市區(qū)道路(含人行道)、城郊公路、省際公路、高速公路、高架道路、橋梁、高架輕軌、輕軌地鐵、鐵路等工程。

  2.4.清洗工程。指采用清洗液體對建(構)筑物外表面塵埃、污染物實施沖刷清洗。

  2.5.園林綠化工程。指公園、綠地、林園建設,以及花卉造景、道路隔離帶綠化種植、行道樹種植及修剪。

  2.6.管線工程。指給水管、雨水管、污水管、煤氣管、天然氣管、輸油管、電纜管、光纜管、電信管、電訊管等的排管,以及架空線架設和架空線落地施工。

  2.7.水利工程。指江、河、海堤的建筑、加固或加高,防汛水閘建筑、加固或維修,水利樞紐工程。

  2.8.警示漆。指提示注意通行安全的標色,標色分兩種:一是紅色漆與白色漆作勻稱間隔涂刷的標色,二是黑色漆與黃色漆作勻稱間隔涂刷的標色。

  2.9.密目式安全網。指符合GB 5725-2009標準規(guī)定的綠色密目式安全立網。

  2.10.“五牌一圖”。五牌即:安全警示牌、治安消防須知牌(人員控制、治安規(guī)定、消防要求等)、安全生產六大紀律牌、文明施工紀律牌、務工人員維權須知牌。一圖即:施工現(xiàn)場平面布置圖(地理位置、場容布局、網格責任劃分,要彩色標明)。

  2.11.單位名稱。指經工商部門登記的單位全稱。

  2.12.聯(lián)系電話。指直線電話和手機號碼。

  2.13.JZFC覆罩法施工。指采用降噪防塵(JZFC)可移動式作業(yè)室覆罩在作業(yè)面上,在其室內進行路面破損或開挖等施工作業(yè)方法。

  2.14.鋼板覆平法施工。指為保持道路通暢,在工程未完工時,用鋼板臨時覆蓋路面,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鋼板與路面的不安全落差的施工方法。有效措施包括選用鋼板嵌入地面、現(xiàn)場制作瀝青平緩斜坡、現(xiàn)場拼裝可再利用的預制坡架(坡長均應≥0.3米)。

  2.15.夜間施工。指在晚22:00時至次晨6:00時期間內的施工活動。

  2.16.高考中考期間。指國家公布的高考、中考考試日期前5天和考試日的總和天數。

  2.17.高空擲拋。指在離地≥2米的高度向下擲拋物品垃圾。

  2.18.低音機械作業(yè)。指在10米半徑立體空間內,機械運作和施工作業(yè)混合聲響測試值≤60分貝的作業(yè)。

  2.19.強腐蝕性清洗液。指硝或酸化學成分含量占清洗液體總容量≥3%的清洗液。

  2.20.危險廢物。: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huán)境防治法》規(guī)定,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guī)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2.21.噪聲敏感建筑物。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規(guī)定,醫(yī)院、學校、機關、科研單位、住宅等需要保持安靜的建筑物。

  3. 圍擋設置施工現(xiàn)場邊界

  3.1.凡施工工期>30天的建設工程,其施工現(xiàn)場邊界應設置圍擋并實行封閉。

  3.2.圍擋應采用金屬板材、磚墻等耐火性硬質材料。一般區(qū)域施工現(xiàn)場圍擋設置高度應≥2米,重點區(qū)域施工現(xiàn)場圍擋設置高度應≥2.5米。

  3.3.采用金屬板材作圍擋的,應設置可移動式或固定式基礎,基礎基座底寬應≥0.6米,上寬≥0.3米,高≥0.5米。采用磚墻作圍擋的,墻體厚度應≥0.24米,嚴禁使用粘土磚砌筑(舊磚利用除外),其墻柱和基礎砌筑應符合相關技術規(guī)范和標準。砌筑磚墻或磚砌裙基以及表面抹平粉刷,應使用商品預拌砂漿。

  3.4.圍擋設置應挺直、整齊劃一、清潔美觀和無破損,外觀應與周圍環(huán)境協(xié)調。圍擋的穩(wěn)固度,應滿足抗12級以上大風。

  3.5.重點區(qū)域臨街圍擋應結合環(huán)境,宜選用仿古、園林造型、燈光、墻面繪畫等點綴措施。

  3.6.占用道路施工的圍擋應在道路交叉路口視距5米范圍內,設置具有挺直剛度的金屬網板圍擋,做到不遮擋車輛駕駛員和行人的視線,保證交通通行安全。5米視距的圍擋范圍內禁止堆放各類物品。

  3.7.圍擋距離住宅≤5米或施工作業(yè)點距離住宅、醫(yī)院、學校等敏感建筑物≤15米的,應采取增高圍擋或設置聲屏障等降音措施,聲屏障設置應符合相關規(guī)范和標準規(guī)定。

  3.8.圍擋外側5米范圍內應保持清潔。圍擋內側1米范圍內禁止堆放料具、土石方等物料。禁止將圍擋用作擋土墻或其他設施設備的支撐。

  3.9.圍擋外立面需設置廣告的,應得到有關部門批準。公益性廣告設置面積應不超過圍擋外立面總面積的20%,商業(yè)性廣告設置面積應不超過圍擋外立面總面積20%.

  3.10.需在圍擋外實施項目配套市政工程施工的,應在施工邊界增加使用LL-98型施工路欄作連續(xù)封閉圍護。

  3.11.施工中確需擴大施工邊界的,應經批準后,在擴大施工的邊界事先搭設圍擋封閉,再撤除原圍擋封閉。工程未完工前嚴禁撤除圍擋封閉。

  3.12.重點區(qū)域內的水利工程、管線工程、半封閉城市道路工程,其施工現(xiàn)場邊界應設置圍擋并實行封閉。

  4. 施工路欄設置施工現(xiàn)場邊界

  4.1.公路工程,非重點區(qū)域的水利工程、管線工程和半封閉城市道路工程,以及其他施工工期≤30天的占用道路工程,其施工邊界應采用LL-98型施工路欄設置。禁止使用紅白旗安全隔離繩或其它材料替代施工路欄。

  4.2.使用LL-98型施工路欄應連續(xù)封閉圍護,施工路欄之間緊扣牢固,整齊劃一,并保持清潔、無破損。

  4.3.在保持交通通行的城市道路上,需開啟或提升窨井蓋進行作業(yè)的,其作業(yè)區(qū)邊界應采用LL-98型折疊式施工路欄設置。

  4.4.LL-98型施工路欄設置應將底座槽鋼的長邊段面向施工作業(yè)區(qū),施工路欄與施工區(qū)需要設置施工通道的,通道寬度應≥0.6米。

  4.5.LL-98型施工路欄應橫向印制施工單位名稱,禁止在施工現(xiàn)場使用與本單位名稱不相符的施工路欄。

  4.6.對建(構)筑物外表實施涂裝刷新或清洗施工作業(yè)的,在作業(yè)區(qū)域邊界,應使用LL-98型施工路欄作全封閉圍護,各類機械設備、工具、材料應放置在圍護范圍之內。

  4.7.在道路施工未采用臨時通行措施或工程未完工前嚴禁撤除施工路欄。

  4.8.重點區(qū)域內,道路管線施工應實行“開挖一段、敷設一段、修復一段”的施工方法,嚴禁全線同時開挖作業(yè)。

  5.腳手架設置

  5.1.凡作業(yè)面≥2米高度的,應搭設和使用施工腳手架。

  5.2.腳手架的立桿、頂撐、橫楞、斜撐等各類桿件、扣件應選用金屬管材、金屬扣件結合搭設,嚴禁使用毛竹搭設、或毛竹和金屬桿件混合搭設。

  5.3.金屬腳手架桿件應采取防銹措施,表面應涂刷警示漆。符合國家標準的鈦鎳合金類腳手架金屬桿件除外。

  5.4.落地腳手架首排底笆應選用不漏塵的板材鋪設。禁止以腳手架立桿替作圍擋支撐。

  5.5.重點區(qū)域內,腳手架面向道路、街道的一側,其橫楞凸出外立面的長度應≤0.2米,并確保外立面各橫楞凸出長度相一致。

  5.6.腳手架立桿搭設應避開人、車(含非機動車)通行的弄口、路口。在人行道上搭設的,應確保行人安全通行。

  5.7.作業(yè)層外挑型、提升式錨固型、懸掛型腳手架的最底層應選用不漏塵的板材鋪設,禁止鋪設漏塵板材。

  5.8.框架式結構高層建筑各層面外露性臨邊安全防護欄,以及高架交通、橋梁工程橋板面施工的臨邊防護欄,應使用金屬桿件搭設,禁止使用竹、木等其他材料搭設。

  5.9.施工單位應對腳手架表面油漆進行檢查、維護和涂刷,重點區(qū)域應每季度一次、一般區(qū)域應每半年一次。

  6. 防塵圍網與網布設置

  6.1.凡按規(guī)定應搭設的各類腳手架或外露性臨邊安全防護構架的,其外立面應使用綠色密目式安全網或淺綠色不透塵網布。密目式安全網或不透塵網布,其質量應符合安全和環(huán)保要求。

  6.2.使用綠色密目式安全網或淺綠色不透塵網布作封閉的,應做到嚴密、牢固、平整、美觀,其封閉高度應高出作業(yè)面≥1.5米。

  6.3.使用不透塵網布的,施工單位應結合腳手架的支撐體系,對立面抗拉強度、風載等進行論證驗算,通過專家論證后方可使用。

  6.4.框架式結構高層建筑各層面外露性臨邊安全圍護構架的外側,應使用綠色安全密目網或淺綠色不透塵網布實施包裹。

  6.5.高架交通、橋梁工程的蓋梁及橋板作業(yè)面臨邊的腳手架和安全防護架外側,應使用綠色密目式安全網或淺綠色不透塵網布實施包裹。

  6.6.重點區(qū)域內應搭設腳手架的,腳手架離地高度<30米的外圍,應使用淺綠色不透塵網布。其腳手架的搭設方案應經專家論證。

  6.7.施工單位負責對綠色密目式安全網或淺綠色不透塵網布進行檢查、清洗和維修,重點區(qū)域應每月一次、一般區(qū)域應每季度一次,保持其整潔、無破損、無掉角。

  6.8.嚴禁使用彩條布作為施工工程外立面圍網。

  7. 出入門及其內側設置

  7.1.使用圍擋的施工工地或異地安置的辦公(生活)區(qū),應設置出入門,并應采用平移或向內開啟式方式。施工工地應設置≥2個出入門。

  7.2.出入門應采用金屬板材和金屬型材制作,并符合強度要求。

  7.3.出入門與圍擋結合處應砌筑≥0.4米×0.4米的門墩,其高度應高出圍擋≥0.2米 ,并與圍擋緊密連接。門墩應使用商品預拌砂漿進行砌筑和粉刷。

  7.4.出入門總寬度應≥5米(房屋修繕工程出入門總寬度宜≥2.5米),總高度應小于圍擋高度0.2米,其上邊沿應和圍擋頂部保持平齊。

  7.5.出入門內側應設置門衛(wèi)室,并應滿足防雨、保溫、照明、通訊和人均4平方米等要求。

  7.6.重點區(qū)域出入門內側門衛(wèi)室房頂上部應增設視頻監(jiān)視設備。

  7.7.出入門前或內側需要設置旗桿的,應設置≥3根并為奇數的防銹蝕性金屬旗桿。居中的旗桿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旗專用旗桿,并應高于其他旗桿0.5米。旗桿基礎設置應結實、堅固,并應設置旗桿防護設施。

  7.8.出入門內側應規(guī)范設置“五牌一圖”。各圖牌內徑尺寸為高1.2米、寬0.8米,外徑下沿離地高度0.8米。

  7.9.圖牌框架及其支撐立柱均應采用防銹蝕性強的金屬材料制作,并確保圖牌安置的穩(wěn)定性和牢固性,圖牌應連續(xù)性排列。

  7.10.出入門應保持清潔、無銹痕、無破損和開啟無障礙,其外側應當書寫施工單位名稱,并可同時繪畫企業(yè)標識或標志。

  8. 施工銘牌設置

  8.1.應設置圍擋的工地,在其出入門一側的圍擋外,橫向距離門墩1米、離地0.5米應設置外徑高1.2米×寬1.8米的施工銘牌,其邊寬均為0.03米。施工銘牌底色應為白色,邊框顏色和字體應使用深紅色,字體橫向書寫。

  8.2.銘牌的內容應注明:工程名稱、工程類別、開工日期、竣工日期、建設單位名稱、設計單位名稱、監(jiān)理單位名稱、施工總承包單位名稱、項目經理及聯(lián)系電話、文明施工負責人及聯(lián)系電話、工程監(jiān)督單位名稱、監(jiān)督單位投訴電話。

  8.3.設置LL-98型施工路欄的工地,應在各施工路段的兩端設置可移動式施工銘牌,其底部擱置高度為離地0.5米,版面擱置斜角均為60度,銘牌擱置架應使用金屬桿件制作,確保穩(wěn)固,滿足施工銘牌擱置時整體抗風力應達到7級以上。

  8.4.道路管線綜合工程施工銘牌外徑尺寸寬1.8米、高1米,管線單項及搶修工程施工銘牌外徑尺寸寬1.1米、高0.7米,其邊寬均為0.03米。施工銘牌底色應為白色,邊框顏色和字體應使用深紅色,字體橫向書寫。

  8.5.設置LL-98型施工路欄的工地,其銘牌的內容應注明:工程名稱、掘路計劃編號、掘路執(zhí)照編號、施工路名及路段、開竣工日期、作業(yè)時間、建設單位名稱、設計單位名稱、監(jiān)理單位名稱、施工單位名稱、工程項目負責人及聯(lián)系電話、文明施工負責人及聯(lián)系電話、監(jiān)督投訴電話。

  搶修工程銘牌的內容應注明:搶修工程名稱、施工路名及路段、搶修日期、施工單位名稱、工程項目負責人及聯(lián)系電話、監(jiān)督投訴電話。

  9.防護性棚架設置

  9.1.施工立面緊鄰街坊、人行通道或車行通道,以及腳手架需要占用人行或車行通道的,應當設置防護棚架,其搭設選用材料應按照本標準腳手架搭設要求執(zhí)行。防護棚架的立桿選址嚴禁妨礙人、車通行。

  9.2.防護棚架的棚頂離地高度應≥3米,棚頂應設置二層,棚頂間隔高度≥0.8米。首層棚頂上部應選用不漏塵、符合抗沖擊強度的板材予以全覆蓋,確保無墜落粉塵和雜物。

  9.3.因施工場地因素,施工塔機平衡臂旋轉半徑直接懸于工地鄰近街坊、人行道路上空的,應設置棚頂為三層的防護棚架。棚頂間隔高度≥1米,首層棚頂上部應選用不漏塵、符合抗沖擊強度的板材予以全覆蓋,確保無墜落粉塵和雜物。

  9.4.防護棚架的兩端口及沿邊口,應選用耐腐蝕的板材予以全封閉,板材高度應超過頂層防護棚架平面≥0.7米,板材封閉應安置牢固,并涂刷保護材料,其外露板面宜涂刷警示漆。

  9.5.工地建筑物緊鄰高壓線安全距離,或者施工塔機起重臂旋轉半徑距離超越高壓線的,應按規(guī)定搭設高壓線防護架,防護架嚴禁使用金屬桿件。

  9.6.確因施工場地面積因素,塔機起重臂無法避開超越圍擋,或者現(xiàn)場兩臺及以上各塔機起重臂在旋轉半徑內會形成相互碰撞的,施工單位除應實施機械限位控制外,宜對該塔機安裝具有遠程監(jiān)控功能的智能化防碰撞自控裝置。

  9.7.防護架的搭設需要局部占用人行道、車行道的,應在防護架離地2米及以下立桿部分用板材作全封閉,其外露板面應確保挺直、平整、光滑,并涂刷警示漆。

  9.8.距離各類施工腳手架≥1米的人行通道上方,或在塔機平衡臂、起重臂旋轉半徑范圍以內的人行通道上方應設置防護棚架。9.9.重點區(qū)域內,在人行通道上搭設防護棚架的,棚架內的頂部及兩側立桿間,應選用板材作全封閉,確保板面挺直、平整、光滑,同時應在板材上涂刷警示漆。

  10.臨時通行道路設置

  10.1.占用城市道路施工的,應遵守公安交通部門和路政管理部門的相關規(guī)定,辦妥相關審批手續(xù),按規(guī)范設置臨時通行道路。施工工期應嚴格遵守許可規(guī)定,嚴禁擅自占路、超越許可規(guī)定工期施工。

  10.2.占用城市道路施工,并對車輛和行人出入通行有影響的,應按規(guī)定設置臨時通行道路。

  10.3.占用人行道施工的,在鄰近商業(yè)、企業(yè)、辦公樓或居民住宅等出入門的一側,應搭設有臨邊安全圍護的堅固、平整、連續(xù)的人行便道,并保障行人安全通行。

  10.4.在城市道路上開挖溝坑或管線溝槽,當日不能完工且需要作為通行道路的,施工單位應當實施鋼板覆平法施工。

  10.5.溝槽(坑)開挖寬度≥0.8米以上的,覆蓋鋼板下端應釆用金屬型材作支撐加固。支撐加固方案應經過安全性論證,并應報建設單位認可。

  10.6.覆蓋道路的鋼板厚度應≥0.03米。鋼板及選用的金屬坡架,其各沿邊應實施打磨處理,確保無銳角和毛刺,確保人員和車輛通行安全。

  10.7.需提升道路上各類管線窨井蓋,或鏟刨路面形成窨井蓋凸出路面≥0.02米的,施工單位應即時在突出的窨井蓋周邊鋪設寬度≥0.5米的瀝青砼斜坡,并確保路面通行基本平穩(wěn)。

  10.8.禁止在人行道上堆放施工用設備、工具或材料。

  11.占路施工警示標志設置

  11.1.占路施工工程,應按規(guī)定在施工路段的兩端點或路段的交叉路口,設置車輛禁行或限速標志、車輛導流標志、行人導流標志。警示標志應在不妨礙行人和車輛通行的醒目處設置。

  11.2.在每個占路施工路段兩端的圍擋或施工路欄端點上,施工單位應安置夜間通行警示燈和具有夜間反光功能的警示設施。使用LL-98型施工路欄的,應在通行道路一側增設警示燈,確保行人和車輛通行安全。

  11.3.占路搭設防護棚架、防護架或腳手架的,施工單位應在其搭設物的兩端,以及行人和車輛通道醒目處安置或敷貼通行、防火警示標志。

  11.4.施工使用的各類交通標志及其設置,應符合公安交通部門相關法規(guī)或規(guī)定,并保持穩(wěn)固,確保抗風力達到7級以上。

  11.5.施工單位應每天對各類標志和設施進行檢查、清潔和維護。

  11.6.重點區(qū)域占用道路施工的,施工單位應晝夜連續(xù)進行現(xiàn)場值班巡邏。在交通繁忙路口施工的,施工單位應派人或委托交通協(xié)管人員協(xié)助交通指揮,引導行人或車輛安全通行,確保路口通行暢通。

  11.7.占路施工工程,施工單位間實施上下道工序施工更替的,上道工序完工的施工單位,禁止在下道工序施工單位接替更換前,提前撤除圍擋或施工路欄、警示標志。

  11.8.占路施工工程,在施工現(xiàn)場未實施交付驗收,投入使用前,禁止撤除圍擋或施工路欄,禁止撤除施工銘牌和各類標志。

  12.辦公(生活)區(qū)設置

  12.1.搭建辦公(生活)區(qū)臨時用房的,應使用磚墻房或定型輕鋼材質活動房。臨時用房應滿足牢固、美觀、保溫、防火、通風、疏散等要求,屋頂材料禁止使用石棉瓦。搭設單層臨時用房,其檐口高度應≥2.8米,搭設三層及以上活動房,應按規(guī)定報審。

  12.2.安置辦公(生活)區(qū)的,應設置辦公室、會議室、醫(yī)務室、居民投訴接待室、食堂(飯廳)、淋浴間、廁所等房室,并應設置飲水點、盥洗池、密閉式垃圾容器等生活用設施,辦公(生活)區(qū)應保持清潔衛(wèi)生。

  12.3.工地內設置辦公(生活)區(qū)的,應用圍擋與施工作業(yè)區(qū)作明顯分隔。

  12.4.辦公區(qū)應明確項目經理、項目副經理、建設單位、監(jiān)理單位、安全質量員、文明施工員等房室,在房室門框上應掛置名稱標牌,標牌外徑尺寸長0.3米、寬0.1米、厚0.015米,采用白底紅字。

  12.5.設置員工宿舍的,宿舍室內凈高度應≥2.7米,人均居住面積應≥4平方米。宿舍內應安裝電扇,并配置每人一張標準單人床、一個儲物柜和其他生活需用設施。

  12.6.宿舍內嚴禁設置通鋪和使用各類電加熱器。嚴禁在建筑物內地下室安排人員住宿、辦公。嚴禁非本工地工作人員在施工工地內的宿舍住宿。

  12.7.施工單位開設食堂的,應依法申辦“餐飲服務許可證”。食堂工作人員應持有有效健康證明,并嚴格遵守食品衛(wèi)生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嚴禁采購或供應過期、變質食品。施工單位采用外賣供餐的,應經與持有“餐飲服務許可證”并注明外送資格的單位簽訂合同后,實施餐飲服務。

  12.8.食堂應設置隔油池,隔油池內徑應≥長2米×寬0.6米×深0.8米,隔油池內應分隔成三倉,分隔壁厚度應≥0.1米,第一倉、第二倉的分隔壁底部向上0.3米處安裝直徑為0.1米的管道,第三倉外側面底部向上0.3米處安裝0.1米的管道,并與市政污水管道連接,隔油池蓋板宜用鋼板制作。

  12.9.醫(yī)務室應配備藥箱、擔架等急救器材,配備止血藥、繃帶、防感冒藥等常用藥品。配備有醫(yī)師資質的醫(yī)務人員或經考核合格的急救人員,負責醫(yī)療服務和經常性開展衛(wèi)生防疫、健康宣傳教育。

  12.10.淋浴室面積應至少滿足4人同時淋浴和更衣的需求,地面應作防滑處理,淋浴間與更衣間應隔離。淋浴間應滿足冷、熱水供應,排水、照明、通風良好。更衣間應設置掛衣架、櫥柜等,并使用防水電器。

  12.11.廁所應安裝節(jié)能型沖水設備,并保證水量供應。蹲位之間應設置高度≥1.2米隔墻。便池應采用面磚等材料飾面,飾面高度≥1.5米。廁所應設專人管理,及時沖刷、清理,定期噴灑藥物消毒,防止蚊蠅孳生。

  12.12.辦公(生活)區(qū)設置廁所的,應同步設置符合專項標準的化糞池,廁所排污管道應連接化糞池,并按規(guī)定委托相關環(huán)衛(wèi)單位定時清理化糞池。嚴禁將廁所沖洗物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道、河道或土坑內。

  12.13.重點區(qū)域內搭設生活區(qū)的,除執(zhí)行上述生活設施標準外,員工宿舍應滿足每人居住面積≥5平方米,并應配裝空調設備,安排專職勤雜人員,負責對宿舍實施清掃保潔和后勤服務。

  13.施工區(qū)域設置

  13.1.施工現(xiàn)場應按照平面布置圖設置各類區(qū)域。各類建材應按規(guī)定設置標牌,實施分類堆放。建材堆放應整齊有序,穩(wěn)定牢固,堆放高度應符合規(guī)定。

  13.2.施工現(xiàn)場、加工區(qū)和生活區(qū)的道路及場地應作硬化處理。用作車輛通行的道路應采用混凝土鋪設,并滿足車輛行駛和抗壓要求。車輛通行道路以外的其它場地,可采用混凝土或鋪磚等其他硬化方式。場內硬地坪應保持基本平整。凡各類場地未按規(guī)定實施硬化處理的,禁止進行施工。

  13.3.重點區(qū)域內應使用圍擋的施工工地,所有出入門內側應設置車輛全自動沖洗設備和車輛沖洗排水槽。一般區(qū)域主要出入門內側應設置車輛全自動沖洗設備和車輛沖洗排水槽,其它出入門可實施人工沖洗。

  13.4.建筑垃圾應集中、分類堆放,及時清運。道路管線工程實施一體化施工的,每日應做到工完場清。各類工程的生活垃圾應裝入封閉式容器,日產日清。垃圾清運應委托有資質的運輸單位,禁止亂裝亂倒。

  13.5.應使用圍擋的施工工地,其車輛和人員通行道路兩側、深基坑工程作業(yè)面沿邊,應采用金屬型材設置防護圍欄,并涂刷警示漆。

  13.6.施工現(xiàn)場應設置吸煙點,吸煙點應配備相應的滅火設施,嚴禁在非吸煙點吸煙。

  13.7.施工現(xiàn)場應設置飲水棚室,并配置密封式保溫桶,保溫桶應加蓋加鎖;飲水棚室和保溫桶,應落實專人管理,保持日常清潔衛(wèi)生。

  13.8.高層作業(yè)區(qū)應設置封蓋式便桶,其它道路交通的施工現(xiàn)場可選用封蓋式便桶或移動廁所。設置封蓋式便桶的,應搭設相應棚室。并做好封蓋式便桶或移動廁所的保潔工作。

  13.9.施工單位在項目完工后,撤出工程現(xiàn)場前應清運所有機械設備和各類物品、清除各類建筑(生活)垃圾和雜物、拆除辦公(生活)用房和設施(租賃房屋除外)、撤除圍擋或施工路欄等工作,并確保撤離場地的平整和清潔。

  14.排水系統(tǒng)設置

  14.1.辦公(生活)區(qū)及施工現(xiàn)場應設置良好的排水系統(tǒng),并保持疏通便利、排水暢通,確保場地無積水。

  14.2.設置圍擋的工地(修繕工程除外),應在出入門口內側,離門口沿線≥0.3米處應設置橫向型通長排水槽一條、長≥8米且平行間距≥4米的縱向型排水槽兩條;排水槽應與工地內排水系統(tǒng)連接。車輛沖洗排水槽設置應符合寬≥0.3米、深≥0.3米,其表面應當用商品預拌砂漿抹平壓光,槽口應加蓋強承載力金屬網板。

  14.3.設置圍擋的工地(修繕工程、水利工程、公路工程、管線工程、拆除工程除外),應設置具有三級沉淀功能的沉淀池,沉淀池底板應使用商品混凝土。沉淀池的外徑尺寸應長≥5.5米、寬≥3米、深≥2.5米,上沿口應離地面高度≤0.5米,池壁和三級沉淀隔離壁厚度≥0.2米,底板厚度應≥0.2米。設置圍擋的占路工地,其沉淀池設置的外徑尺寸可適當減小,但應滿足排水量需要。

  14.4.沉淀池中,第一級污水進入池的容量應占總容量的30%,第二級沉淀過濾池的容量應占總容量的20%,第三級清水循環(huán)利用(或清水排放)池的容量應占總容量的50%.隔離壁上溢水口和第三級清水排放口的溢水線高度應取值于排水管槽中心線的相等高度(第二級或第三級使用水泵的除外),清水排放口設置排水管應與市政污水管相連接。

  14.5.修繕工程、拆除工程,施工單位應妥善保護作業(yè)面原建筑物排水系統(tǒng)和地下所有的排水系統(tǒng)管線,確保施工現(xiàn)場無積水。

  14.6.重點區(qū)域內應設置沉淀池的工地,應安裝循環(huán)利用動力裝置,凡沖洗車輛、路面的用水,應循環(huán)使用沉淀池清水。一般區(qū)域工地參照執(zhí)行。

  14.7.重點區(qū)域拆除工程,施工單位應在作業(yè)區(qū)域的低洼處開挖集水井,配置能滿足排水量需要的排水泵。在拆除施工方案中,制定汛期及強降雨天氣時工地內排水預案,并向所在區(qū)(縣)拆房管理部門備案。

  14.8.重點區(qū)域工程圍擋內占地面積≥2萬平方米、一般區(qū)域工程圍擋內占地面積≥3萬平方米的房屋建筑工地、非占路其他工地,應設置≥2個沉淀池。

  14.9.施工單位應落實人員,對管槽、窨井和沉淀池內的存積物進行清理,重點區(qū)域每10天一次、一般區(qū)域每月一次。嚴禁將泥漿或泥漿水直接排入城市管網和河道。

  15.地下管線保護

  15.1.施工單位應按建設單位提供的各類管線資料,采取科學有效的手段,調查施工范圍內及其周邊地下管線分布狀況、核準管位,并根據管線對工程的影響程度,制定相應有效的管線保護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

  15.2.施工單位在原有地下管線1米范圍內實施施工作業(yè)的,禁止使用機械開挖。在重要管線或管線復雜地段施工的,應開挖樣溝、樣洞,派專人監(jiān)護,并通知相關管線管理單位到現(xiàn)場確認。嚴禁未經勘察施工,嚴禁野蠻施工。

  15.3.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遇有特殊情況或發(fā)生損壞管線事故,施工單位不得擅自處理,應及時報告有關部門,并做好配合搶修工作。

  15.4.施工單位在施工中,需要封堵、斷截原地下管線的,應事先提請建設單位按規(guī)定辦妥相關報批手續(xù)。禁止擅自封堵、斷截原地下管線。

  16.噪聲控制

  16.1.未經審批或備案的,各施工工地禁止夜間施工。重點區(qū)域內,除搶修搶險施工、關系安全質量的深基坑開挖施工、不能中斷的混凝土澆搗等特殊工序施工、避免白天交通影響而實施的管線施工的特殊工地外,嚴禁夜間施工。特殊工地夜間施工,應同步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6.2.高考、中考期間,除搶修搶險外,距離居民住宅和考場≤100米的施工工地,施工單位應合理安排施工工序,主動避免在此期間實施樁基、基坑開挖和連續(xù)澆搗混凝土施工,并應遵守停止施工規(guī)定。

  16.3.實施拆除作業(yè)和建材、設備、工具、模具傳運堆放作業(yè)的,應使用機械吊運或人工傳運方式,禁止高空擲拋,禁止重摔重放。

  16.4.獲準夜間施工的,施工單位應施工銘牌中的告示欄內張貼告示,并書面告知施工所在地居委會。夜間施工嚴禁進行捶打、敲擊和鋸割等易產生高噪聲的作業(yè),對確需使用易產生噪聲的機具應采取有效降噪措施,裝卸材料應輕卸輕放。

  16.5.重點區(qū)域實施工程樁施工的,禁止使用汽錘、油錘打入樁工藝,應采用低音性壓樁或鉆孔灌注樁的工藝施工。

  16.6.重點區(qū)域拆除建(構)筑物的,破損混凝土構件、基坑混凝土支撐,禁止使用夯錘、氣壓鎬頭機械,禁止采用爆破拆除,應采用低低音機械設備和工藝實施拆除或切割等作業(yè)。

  16.7.重點區(qū)域內,在施工現(xiàn)場或加工作業(yè)區(qū)禁止進行鋼筋扳直、切割、成型鋼筋構件加工作業(yè),禁止進行鋼(木、竹)模板加工和整修作業(yè),應采用后方基地預制成型鋼筋構件和預制成型模板實施現(xiàn)場直接裝配。

  16.8.重點區(qū)域內,禁止使用高噪聲機械或設備。獲準夜間施工的,施工過程中應對機械或設備增設有效的降噪措施。

  16.9.重點區(qū)域實施道路養(yǎng)護或道路管線施工的,在破損、挖掘硬質路面作業(yè)時,應使用JZFC覆罩法施工。各類路面破損裝置應置于移動作業(yè)室內操作,路面破損動力機械應采取降噪措施,有效控制噪聲。

  17.揚塵控制

  17.1.對易產生揚塵污染的建材或物料實施堆放、裝卸、運輸的,應采取遮蓋、封閉等防揚塵措施,F(xiàn)場使用的水泥筒倉、砂漿干粉筒倉在材料進、出環(huán)節(jié)應采取有效揚塵控制措施。

  17.2.實施拆除建(構)筑物施工或者清除拆除物作業(yè)、在養(yǎng)護道路刨鏟破舊路面作業(yè)的,應對作業(yè)面采用電力氣高壓噴射水霧方式實施噴霧,或者用人工灑水方式實施灑水。風力≥5級時,應停止室外建(構)筑物拆除和清除作業(yè)。

  17.3.工地內留用的渣土、場地內的裸土,應采取播撒草籽簡易綠化、覆罩防塵紗網或新型固封工藝等措施。開挖管線的出土,應做到日出日清。工地內留用的渣土堆放高度禁止超過圍擋或施工路欄高度。

  17.4.工地實施建筑垃圾裝運時,運輸車輛裝載高度禁止超過車輛箱體上沿口,裝載后應閉平箱蓋外運。

  禁止運輸車輛未經沖洗,車輛帶泥、掛泥駛出工地。

  17.5.清掃門前責任區(qū)或工地內場地時,應在實施機械噴灑或人工灑水后進行清掃。

  17.6.施工工地對易揚塵性建材實施加工作業(yè)時,應在有防泄塵性的房室內實施。禁止露天敞開堆放易揚塵性建材。對道路施工現(xiàn)場配裝切割加工的,應采取有效防揚塵措施。

  17.7.房屋修繕工程應配置封閉的建筑垃圾輸送管筒,筒管口應連接防泄塵的垃圾儲存箱,各樓層建筑垃圾應通過管筒或集中裝入箱筒封閉清運。禁止各類工地高空拋撒建筑垃圾和高空抖塵。

  17.8.施工單位清理各類腳手架底笆面上垃圾時,應實施灑水后清理。

  17.9.施工工程實施磚砼類建(構)筑物建造、裝飾作業(yè)、鋪設混凝土、水泥道路等作業(yè),應使用商品混凝土和商品預拌砂漿。房屋修繕、城市道路及管線作業(yè),現(xiàn)場混凝土和砂漿需用總量≤3立方米的,應在房室內攪拌。

  17.10.因道路因素無法輸送商品混凝土和商品預拌砂漿,確需現(xiàn)場攪拌的,應向工程安全質量受監(jiān)部門申請備案,并在房室內攪拌。

  17.11.施工工地禁止使用無控塵措施的中小型粉碎、切割、鋸刨等機械設備。

  17.12.重點區(qū)域內,建(構)筑物拆除作業(yè),建筑垃圾清除作業(yè),道路養(yǎng)護刨鏟作業(yè),在作業(yè)過程中應不間斷實施噴霧或灑水,確保有效控制揚塵。

  17.13.重點區(qū)域內,施工工地建筑垃圾應集中定點存放,對在當日內不能清運的,應采取遮蓋、灑水、圍擋和紗網覆蓋等防塵措施。

  17.14.重點區(qū)域內禁止對基坑混凝土支撐實施爆破拆除,禁止對高度低于10米以下的建(構)筑物實施爆破拆除。

  17.15.對建(構)筑物實施爆破拆除的,應詳細制定揚塵控制方案,明確控制揚塵措施,并報公安消防和相關主管部門批準。未經批準的,禁止實施爆破拆除施工。

  18. 光照影響控制

  18.1.施工現(xiàn)場地面夜間照明,其燈光照射的水平面應下斜,下斜角度應≥20度。各樓層施工作業(yè)面照明,其燈光照射的水平面應下斜,下斜角度應≥30度。

  18.2.強光照明燈應配有防眩光罩,照明光束應俯射施工作業(yè)面。進行電焊作業(yè)的,應采取有效的弧光遮蔽措施。禁止施工工地夜間照明燈光、電焊弧光直射敏感建筑物。

  18.3.禁止工地內燈光或焊光直射城市行人和車輛通行道路。

  18.4.因施工設施設備遮擋路燈照明的,應在受影響的一側增設照明燈,確保通行道路照明。

  19.其它污染物控制

  19.1.對建(構)筑物外表面實施涂刷作業(yè),在作業(yè)區(qū)域下方有綠化、或市民健身器材及其它公共設施的,應采取有效遮蓋措施,及時清除飛濺或墜落的涂刷材料,確保其不遭到污損。

  19.2.對建(構)筑物外表面實施清洗作業(yè)的,禁止使用導致?lián)p害綠化、公共設施及建筑物外表板材和構件的強腐蝕性清洗液體。

  19.3.施工現(xiàn)場不得熔融瀝青和焚燒易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雜物。禁止食堂燃用散煤、型煤、焦碳、木料以及其它非清潔能源。

  19.4.施工現(xiàn)場機械設備維修、保養(yǎng)形成的廢油、油污廢棄物應按規(guī)定清理、收集、處置。

  19.5.施工現(xiàn)場產生的危險廢棄物應按規(guī)定清理、收集、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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