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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06-24 14:0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二十五條 招標人是響應招標、參見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依法招標的科研項目允許個人參見投標的,投標的個人適用本法有關投標人的規(guī)定。
第二十六條 投標人應當具備承擔招標項目的能力;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或者招標文件對投標人資格條件有關規(guī)定的,投標人應當具備規(guī)定的資格條件。
第二十七條 投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編制投標文件。投標文件應當對招標文件提出的實質(zhì)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
招標項目屬于建設施工的,投標文件的內(nèi)容應當包括擬派出的項目負責人與主要技術人員的簡歷、業(yè)績和擬用于完成招標項目的機械設備等。
第二十八條 投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文件送達投標地點。招標人收到投標文件后,應當簽收保存,不得開啟。投標人少于三個的,招標人應當依照本法重新招標。
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后送達的投標文件,招標人應當拒收。
第二十九條 招標人在招標文件要求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可以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標文件,并書面通知招標人。補充、修改的內(nèi)容為招標文件組成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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