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05-03 11:3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招標師考試 評標與中標的過程:評標委員會、定標、中標通知書與合同的鑒定、備案。
[1] 評標委員會的來源,省市專家?guī)臁⒄袠舜頇C構專家?guī),隨機抽取,相關人員回避。
[2] 評標委員會的構成,5人以上單數,技術經濟專家不少于2/3。
[3] 投標人利益相關者、主管部門或監(jiān)督部門人員、有過不良記錄者不得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4] 評標標準的起草者、制定者不宜繼續(xù)擔任評標委員會成員。
[5] 評標委員會成員在中標結果公布之前保密。
[6] 評標委員會成員權力相同。
[7] 評標委員會在授權范圍內具有絕對的權力,經授權可以直接確定中標人,任何人不得干涉其權力的實施。
[8] 評標過程嚴格保密,不受干擾。
[9] 評標必須依據事先公布的標準,不得設定后續(xù)標準。
[10] 評標委員會可以質詢投標人,投標文件可以修正與澄清,但不得進行實質性的變更,不得低于成本投標。
[11] 評標委員會成員確定中標候選人的排序,必須招標的項目必須按照該排序確定中標人。
[12] 確定中標人之前,招標人不得就締約細節(jié)與中標候選人進行協(xié)商或變更,或以此作為中標的附加條件。
[13] 中標通知書為承諾,發(fā)出時合同成立(注意招投標法與合同法的異同)。
[14] 具體締約過程、書面合同必須在中標通知書發(fā)出30日內簽訂,必須招標的項目,招標的過程需要備案;
[15] 締約合同與招標合同應該相同,不得簽訂與招標合同具有實質性區(qū)別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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