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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建設項目招投標的監(jiān)督管理

2010-02-21 11:26    【  【打印】【我要糾錯】

  主管機關

  1.北京市規(guī)劃委員會(市規(guī)劃委),負責北京市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工作;

  2.北京市建設委員會(市建委),負責北京市建設工程施工、監(jiān)理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標投標活動的監(jiān)督工作;

  3.各區(qū)、縣建設委員會(區(qū)縣建委),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相關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進行監(jiān)督;

  4.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管理機構,接受市規(guī)劃委、市建委或者各區(qū)、縣建委的委托,負責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的日常監(jiān)督工作;

  5.各有關行政主管機關,按照各自的職責依法對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實施監(jiān)督管理。

  相關各方

  1.招標人,是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提出招標項目、進行招標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代理人,是受招標人委托,代理招標人辦理招標事項的代理機構;

  3.投標人,是依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響應招標、參加投標競爭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工作內容

  1.監(jiān)督管理:凡在北京市行政區(qū)域內進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jiān)理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的招標投標活動的,應根據相關規(guī)定接受各主管機關對招投標活動實施的監(jiān)督管理。

 。1)建設工程,是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工程、室內外裝修工程,以及市政基礎設施新建項目。

 。2)重要設備、材料,是涉及建設工程安全、質量、環(huán)保、節(jié)能的設備和材料,具體名錄由市建委確定并公布。

  2.招標方式管理:

  (1)通報: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的,項目審批主管機關在核準建設工程項目招標范圍、招標方式和招標組織形式后5個工作日內向市規(guī)劃委、市建委通報。

 。2)抄報: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項目不需要履行項目審批手續(xù)的,其招標方式由招標人自行確定。招標人在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5個工作日前將招標方式抄報市規(guī)劃委、市建委或者區(qū)、縣建委。

  (3)備案: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自行招標的需在發(fā)布招標公告或者發(fā)出投標邀請書5個工作日前,向市規(guī)劃委、市建委或者區(qū)、縣建委備案。

  3.招標文件的監(jiān)督管理:

 。1)招標文件備案:依法必須進行施工、監(jiān)理和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需在招標文件發(fā)出的同時,向市建委或者區(qū)、縣建委備案。

 。2)澄清修改備案:招標人對已發(fā)出的招標文件進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需在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日期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標文件的收受人,并向市建委或者區(qū)、縣建委備案。

  4.開標的監(jiān)督管理:開標應當在招標文件確定的提交投標文件截止時間的同一時間公開進行,招標人需接受市規(guī)劃委、市建委或者區(qū)、縣建委等有關行政主管機關對開標過程的監(jiān)督。

  5.中標的監(jiān)督管理:

 。1)市規(guī)劃委、市建委或者區(qū)、縣建委對招標人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行為進行監(jiān)督,并有權責令招標人改正在招標投標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招標人在改正前不得向中標人發(fā)出中標通知書。

 。2)依法必須招標的建設工程,招標人需自發(fā)出中標通知書之日起15日內,向市規(guī)劃委、市建委或者區(qū)、縣建委提交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6.中標合同的管理:建設工程施工招標的招標人和中標人需在依法訂立書面合同后7個工作日內,向市建委或者區(qū)、縣建委備案。

  工作要求

  建設工程中標后,招標人向主管機關提交的關于招標、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應當包括以下各項主要內容:

  1.招標投標的基本情況,包括:

  (1)招標范圍;

 。2)招標方式;

 。3)資格審查情況;

 。4)開標和評標過程;

 。5)確定中標人的方式及理由等。

  2.相關的文件材料,包括:

  (1)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

 。2)投標報名表;

 。3)資格預審文件和資格預審結果;

  (4)招標文件;

  (5)評標委員會成員名單和評標報告;

  (6)中標結果及中標人的投標文件;

 。7)委托工程招標代理機構進行招標的,應當提交建設工程招標代理委托合同。

  所需文件

  1.招標文件;

  2.投標文件;

  3.招標組織機構和招標人員的證明材料;

  4.招標所需項目審批文件;

  5.招投標情況的書面報告。

  補充說明

  建設工程招標應當具備以下各項條件:

  1.招標人已經依法成立;

  2.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且已獲得批準;

  3.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應當履行核準手續(xù)的,已經核準;

  4.建設工程資金或者資金來源已經落實;

  5.有滿足招標需要的文件和技術資料。

  相關法規(guī)

  1.《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1999/08/30;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21號(相關法規(guī)7.1)

  2.《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2002/09/06;北京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63號(相關法規(guī)7.8)

  3.《關于貫徹落實〈北京市招標投標條例〉工作的通知》;2002/11/20;京計政策字(2002)2325號(相關法規(guī)7.9)

  4.《北京市建設工程招標投標監(jiān)督管理規(guī)定》;2003/04/02;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2號令(相關法規(guī)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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