使用FIDIC合同條件時應注意的問題:
1)根據(jù)國內目前的項目建設和管理狀況,F(xiàn)IDIC合同的部分條款還不便于操作,有些條款也不能完全照搬。
2)FIDIC合同條件要求建設項目業(yè)主委托“工程師”管理合同,并對“工程師”充分授權,這與我國的實際不符。
3)在FIDIC合同條件下,費用的變化、工期的延長都要通過合同予以解決。
4)FIDIC關于招標程序的要求很嚴格、很復雜,而且需要比較長的時間。
5)新版FIDIC合同條件,以DAB作為合同爭議解決的主要機構,一定程度上削弱了“工程師”在合同爭議解決中的地位和權力,可能使合同爭議數(shù)量增加,拖延合同爭議解決時機。
6)由于文化和歷史背景的差異,對FIDIC條件編制的法律基礎和許多的隱性條款的相關研究應該加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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