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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土資源部關于委托確認探礦權評估結果的通知

2013-09-13 09:57    【  【打印】【我要糾錯】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huán)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規(guī)劃和國土資源局):

  根據(jù)《礦業(yè)權出讓轉讓管理暫行規(guī)定》(國土資發(fā)〔2000〕309號),國土資源部決定委托省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對地方財政出資勘查形成的探礦權的評估結果進行確認。為規(guī)范探礦權評估工作,促進各地探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工作順利進行,現(xiàn)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受委托的省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遵守委托事權的權限范圍,依法行政。

  二、確認工作要按照部制訂的省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確認探礦權評估結果的工作程序(附后)進行。

  三、省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的《探礦權評估結果確認通知書》由部統(tǒng)一印制,套印“國土資源部探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專用章”。受委托機關確認評估結果后,同時加蓋其機關行政章。

  四、各省級地礦行政主管部門在結束一項確認工作后,應及時向部備案,并于每年年底前向部提交探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匯總表和工作報告。

  五、部將對委托的探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工作進行抽查,如發(fā)現(xiàn)確認工作違反國務院法規(guī)和《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的,部將中止對探礦權評估結果確認的委托。

  附件:

  1.探礦權評估結果確認操作規(guī)程

  2.國土資源部探礦權評估結果不確認通知書(略)

  3.國土資源部探礦權評估結果確認書(略)

  4.探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審批表(略)

  5.探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審批表(會審)(略)

  附件1:

  探礦權評估結果確認操作規(guī)程

  探礦權評估結果確認工作按受理?審查?審核?復核?批準?通知?存檔備案的程序進行。

  一、受理

  負責受理工作的人員(受理人)在受理程序中應依次完成清點資料、檢查資料、確定是否予以受理和登記臺帳等項工作。

  (一)清點資料

  受理人于探礦權評估結果確認申請送達當日清點申請人提交的資料是否齊全。

  根據(jù)《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申請評估結果確認須提交以下材料:

  1.評估結果確認申請書;

  2.探礦權出資來源性質的證明文件;

  3.評估報告原件;

  4.標明探礦權范圍的地質圖、實際材料圖;

  5.委托辦理評估結果確認事宜的委托書(評估委托人委托評估機構申請評估結果確認時要求此件)。

 。ǘz查資料

  受理人檢查申請資料是否符合下述要求:

  1.申請文件是否規(guī)范;

  2.申請人是否為探礦權人;

  3.被評估探礦權的出資來源性質與確認機關的管轄權是否一致;

  4.評估報告要有評估機構、評估人員簽字、蓋章的責任表;

  5.要有評估委托人與評估機構簽訂的有效的評估委托合同書。

 。ㄈ┐_定是否受理

  申請材料齊全并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申請資料不齊全或某些資料不符合要求的,按以下情況分別予以處理:

  申請單位派人或委托代理人送交申請及有關資料的,受理人可當面向送交人說明不予受理的理由,退還全部資料。申請人補充完善有關資料后重新送交申請。

  用寄送的方式提交申請的,對屬于文件或材料不規(guī)范,要求改換的,或缺少材料需補充的,受理人應逐條寫明理由,簽字后傳真告知申請人,限10日內換、補材料,逾期的將全部材料寄回申請人。申請人在規(guī)定期限內補交了符合要求的資料的,以受理人收到此資料的當日作為受理日期。對屬于評估報告無簽章責任表的,接收人寫明理由,將全部材料退回申請人。

  評估確認申請受理后,受理人應向探礦權所屬轄區(qū)的地礦行政管理機關核實探礦權的設置和有無爭議等情況。對有爭議的,終止受理審查程序,向申請人說明理由并退回申請材料。

  二、審查

  負責審查工作的人員(審查人)應根據(jù)《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進行詳細審查。

  (一)審查具體內容為

  1.評估結果確認申請文件的內容。對評估對象的描述內容(名稱、許可證號、經(jīng)緯度坐標、面積等)應與評估報告中的有關內容及許可證復印件、區(qū)塊圖進行核對,必須一致。

  2.評估對象、評估范圍應與許可證載明的一致。

  3.評估基準日。

  4.許可證的有效期。許可證有效期已過的,不予確認。

  5.評估報告責任表有無簽章。無注冊評估師簽字、無評估機構章、無法定代表人簽字的,不予確認。

  6.探礦權人與評估委托人的關系。二者不一致的,不予以確認。

  7.評估的程序。

  8.評估報告中要有礦業(yè)權的勘查工作史概述,包括歷史上各時期勘查工作的時間和工作程序,形成的工作成果以及工作成果的驗收、審查情況等。

  9.選擇評估方法的理由。

  10.評估方法中的公式是否與評估指南中的一致。不一致的,說明修正的理由。

  11.參數(shù)取值有無依據(jù),依據(jù)的有效性。無依據(jù)、屬該評估機構工作經(jīng)驗積累的,應予以說明。

  12.參數(shù)取值和評估結果有無主觀隨意修改的情況。

  13.有無現(xiàn)場核實探礦權情況與核對主要勘查工程部署合理性的描述。

  14.規(guī)定的附件是否齊全、規(guī)范。

  審查人將對上述內容的審查意見及評估報告中存在的問題逐條列明,以處的名義告知申請人或其代理人。申請人和評估機構將修改過的評估報告或補充材料返回后,審理人再次審查。

 。ǘ⿲彶榻Y果

  審查過程完成后,審查人根據(jù)對全部資料的審查情況分別確定以下審查結果:

  1.評估方法和參數(shù)取值合理,評估結果正確,報告及全部資料符合規(guī)定要求,審查人填寫“評估結果確認審批表”,提出審查意見和予以確認的建議,簽字后移交給審核人審核,審查階段結束。

  2.如審查人意見與申請人或評估人員分歧較大,或存在審查人難以把握的問題,可以通過“評估結果確認方式意見單”提出會審研究的請求。

  會審的可能方式為廳務會、專家會等。

  以會審方式進行評估結果確認的,要填簽供會審確認程序使用的審批表。

  3.不予確認

  《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規(guī)定了五種不予確認的情況,如果評估報告幾經(jīng)修改,仍不能符合規(guī)定的,審查人應提出對評估結果不予確認的建議。

  三、審核

  審核工作由處長承擔,按照《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的規(guī)定進行審核。審核完成后,負責審核的人員應提出準予確認或不予確認的結論,并在“評估結果確認審批表”中簽署意見,簽字后移交給復核人復核。對審查人提請會審研究的問題,審核人應進行審核并提出相關意見。

  四、復核

  復核工作由主管副廳長承擔。按照《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guī)定,重點檢查審查、審核意見是否明確、恰當、全面,對仍有疑問的問題重點進行復核。對經(jīng)復核同意進行會審研究的重大問題,確定會審形式,組織召開相應的會議研究討論。

  復核結束后,由復核人在“評估結果確認審批表”中簽署意見,明確提出復核結論和準予確認或不予確認的意見,簽字后移交給簽發(fā)人批準簽發(fā)。

  五、批準

  簽發(fā)批準工作原則上由廳長負責,或由廳長委托副廳長簽發(fā)批準。

  六、通知

  審查人根據(jù)廳長簽批的結果,予以確認的,以《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確認書》通知申請人。不予確認的,以《探礦權采礦權評估結果不確認書》通知申請人。

  七、存檔、備案

  確認過程全部完成后,負責受理審查的人員將確認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和審批文件等一一清點,編制資料目錄,順序編號立卷存檔。同時在計算機上的探礦權評估結果確認登記表中登記,并向部勘查司備案。

責任編輯:莫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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