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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道交通安全法》辦法

2013-09-26 10:20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省行政區(qū)域內(nèi)的車輛駕駛?cè)、行人、乘車人以及與道路交通活動有關的單位和其他人員,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辦法。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領導,實行道路交通安全領導責任制;建立、健全重大建設項目的交通影響評價制度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制度;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協(xié)調(diào)機制,統(tǒng)籌解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有關事宜。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本行政區(qū)域的經(jīng)濟建設、社會發(fā)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需要,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有關政策,制定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并組織實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應當與城鄉(xiāng)規(guī)劃相協(xié)調(diào),符合合理配置道路資源,完善交通基礎設施,發(fā)展公共交通,提高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現(xiàn)代化水平的要求,每5年編制1次。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道路交通安全基礎設施的建設和維護、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裝備、交通事故處理等所需經(jīng)費列入財政預算,增加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科技投入。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農(nóng)業(yè)機械主管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授權,負責上道路行駛的拖拉機的登記、安全檢驗合格標志的核發(fā)以及拖拉機駕駛?cè)氲目荚嚭婉{駛證的發(fā)放、審驗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建設、農(nóng)業(yè)機械、市政、城市監(jiān)察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道路交通工作。

  第七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執(zhí)行職務時,應當嚴格遵守和積極宣傳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公正、文明執(zhí)法。

  第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經(jīng)常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增強公眾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識,提高公眾的道路交通安全素養(yǎng)。

  機關、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對所屬人員進行旨在增強道路交通安全法制觀念、提高安全駕駛技能和駕駛職業(yè)道德水平的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加強對所屬車輛的安全管理,建立道路交通安全規(guī)章制度,落實道路交通安全責任目標。

  廣播、電視、報刊、網(wǎng)絡等大眾傳播媒體有義務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中小學校應當將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納入法制教育的內(nèi)容。

  第九條 每年4月30日為本省道路交通安全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集中組織開展面向社會的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活動。

  第十條 鼓勵單位和個人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統(tǒng)一組織下提供志愿服務,協(xié)助維護道路交通秩序。

  第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在維護道路交通秩序、預防重特大交通事故等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保障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的科學研究與應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應當給予表彰、獎勵。

  第二章 車輛和駕駛?cè)?/p>

  第十二條 機動車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登記后,方可上道路行駛。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符合下列規(guī)定:

 。ㄒ唬┰谝(guī)定位置安裝機動車統(tǒng)一號牌;

 。ǘ┌凑找(guī)定粘貼機動車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

 。ㄈ╇S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四)按照規(guī)定配備有效的滅火器具、反光的故障車警示標志;

 。ㄎ澹┓、法規(guī)的其他規(guī)定。

  用于公路營運的載客汽車、重型載貨汽車、半掛牽引車以及從事危險物品運輸?shù)能囕v,還應當按照規(guī)定安裝、使用符合國家標準的行駛記錄儀;道路施工養(yǎng)護、環(huán)衛(wèi)清掃、設施維修以及綠化等專業(yè)作業(yè)車輛,還應當符合國家的道路作業(yè)車輛安全標準。

  尚未登記的機動車,需要臨時上道路行駛的,應當取得臨時通行牌證。

  第十三條 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實行社會化。

  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由依法取得安全技術檢驗資質(zhì)的機構進行,任何單位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進行檢驗。檢驗收費應當嚴格執(zhí)行價格主管部門核定的標準。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不得要求機動車到指定的場所維修或者保養(yǎng)。

  第十四條 懸掛本省號牌的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和大、中型拖拉機以及大型客車,應當在明顯位置噴涂單位名稱或者車輛所有人住址,重型、中型載貨汽車和大、中型拖拉機應當同時噴涂準牽引量或者準載質(zhì)量大型客車應當同時噴涂準載客人數(shù)。

  客運出租汽車應當安裝出租標志,并在指定位置載明企業(yè)名稱和監(jiān)督電話,字跡應當保持清晰、完整。

  第十五條 重型和中型載貨汽車載運煤炭、煤粉、焦炭、沙、土等易遺灑物品,應當使用封閉貨廂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封蓋嚴密。

  第十六條 殘疾人機動輪椅車、在城市從事營運的人力三輪車,經(jīng)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登記并取得牌證后,方可上道路行駛。登記時,不得收取牌證工本費以外的任何費用。

  非機動車登記的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規(guī)定。

  第十七條 非下肢殘疾的人不得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

  第十八條 未成年人駕駛自行車不得載人。成年人駕駛自行車可以載1名12周歲以下兒童。

  第十九條 機動車駕駛?cè)藨斠婪ㄈ〉脵C動車駕駛證。

  禁止使用他人的機動車駕駛證或者偽造、變造的機動車駕駛證駕駛機動車。

  禁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為不符合駕駛許可條件、未經(jīng)考試或者考試不合格的人員發(fā)放機動車駕駛證。

  第二十條 機動車駕駛培訓學校應當嚴格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對學員進行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駕駛技能和職業(yè)道德的培訓,確保培訓質(zhì)量。

  第二十一條 本省對機動車駕駛?cè)脒`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的行為,實行累積記分制度。

  駕駛?cè)朐隈{駛機動車時應當隨身攜帶駕駛?cè)诵畔⒖ā?/p>

  第二十二條 駕駛大、中型客車從事長途運輸?shù)鸟{駛?cè),應當?年以上駕駛經(jīng)歷并在最近3年內(nèi)無重大以上交通責任事故記錄。

  第三章 道路通行條件

  第二十三條 大型公共建筑、民用建筑以及其他重大建設項目立項時,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j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的要求進行道路交通影響評價。經(jīng)論證,對交通環(huán)境可能造成重大不利影響而影響又無法消除的項目,不予立項。

  第二十四條 投入使用的道路,道路經(jīng)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保持其完好。

  道路經(jīng)營或者管理單位應當根據(jù)道路等級、交通流量、安全狀況以及交通安全管理的需要,按照國家標準設置和完善相應的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并保持清晰、醒目、準確、完好。

  新建、改建、擴建道路時,應當按照國家標準同步規(guī)劃、設計和建設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或者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驗收。未經(jīng)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二十五條 道路、交通設施的管理部門應當根據(jù)通行需要,及時增設、調(diào)換、更新道路交通信號設施。增設、調(diào)換、更新限制性道路交通信號設施的,應當在30日前向社會公告。

  第二十六條 公共停車場的建設,應當符合當?shù)氐牡缆方煌ò踩芾硪?guī)劃和城鄉(xiāng)規(guī)劃,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車場,不得擅自停止使用或者改作他用。

  因特殊情況,需占用道路作為臨時停車場的,應當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在城市非機動車道、人行道內(nèi),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情況下可以規(guī)劃、設置臨時停車泊位,并設置明顯標志。未設置臨時停車泊位的城市非機動車道、人行道,禁止停放機動車。

  第二十七條 開辟或者調(diào)整公共汽車、電車、長途汽車的行駛路線或者車站,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規(guī)劃。

  設置公共汽車站,應當優(yōu)先采用港灣式車站。

  進入城市市區(qū)的長途汽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路線站點行駛或者停車,不得隨意占用道路停車候客。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從事經(jīng)營、打場曬糧等與道路交通無關的活動。

  第二十九條 在道路上設置收費站、檢查站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

  收費站應當根據(jù)交通流量設置并開通相應數(shù)量的收費通道。

  設置檢查站應當選擇視線良好、具備檢查條件的地點。檢查人員在檢查時不得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造成交通阻塞。

  第三十條 占用道路施工作業(yè)的,應當事先征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同意。

  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始施工5日前向社會公告,并在作業(yè)區(qū)周圍設置安全警示標志和安全防護設施,同時應當在批準的路段和時間內(nèi)完成施工作業(yè)。

  對未中斷交通的施工作業(yè)道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措施維護交通秩序。

  第三十一條 交通、建設、電力等有關部門應當保障道路兩側(cè)及隔離帶上的樹木、電桿、電線等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出現(xiàn)傾斜、折斷等影響交通安全、暢通的情形時,應當采取措施,及時修復、更換。

  第三十二條 在道路兩側(cè)、隔離帶或者橫跨道路設置廣告、懸掛標語,應當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要求;影響道路交通安全、暢通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拆除。

  第四章 道路通行規(guī)定

  第三十三條 機動車上道路行駛不得超過限速標志、標線標明的速度。

  在劃分快慢車道的道路行駛時,未達到規(guī)定的快速車道行駛速度的,不得進入快速車道行駛。

  機動車轉(zhuǎn)彎、變更車道、超車、掉頭、靠路邊停車時,應當提前100米至50米開啟囀向燈。

  第三十四條 機動車直行時遇有前方車輛排隊等候或者行駛緩慢時,應當停車等候或者依次行駛,不得進入非機動車道、人行道行駛,不得鳴喇叭催促車輛、行人。

  機動車行經(jīng)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或者轉(zhuǎn)彎時借用非機動車道行駛的,應當避讓非機動車和行人。

  第三十五條 在規(guī)定時間內(nèi),公共交通專用車道只允許公共汽車、電車通行,其他車輛不得進入該車道行駛。

  出租汽車上下站、?空緸槌鲎馄噷S猛\嚨攸c,其他車輛不得占用。

  第三十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除執(zhí)行緊急任務外,不得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不享有道路優(yōu)先通行權。

  第三十七條 機動車載運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學物品以及劇毒、放射性、腐蝕性等危險物品,除遵守國家有關規(guī)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駛?cè)霊斢?年以上安全駕駛經(jīng)歷;

  (二)危險物品的所有人、管理人應當派專人隨車押運,隨車押運人員不得隨意離開;

 。ㄈ┲型就\嚂r,應當停放在空曠、安全的場所,并采取看管、隔離等措施;

 。ㄋ模┭b載應當牢固、嚴密,不得與其他貨物混裝;

 。ㄎ澹┙勾畛似渌藛T。

  第三十八條 一級公路禁止拖拉機通行。

  二級公路,省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jù)路段交通安全的實際情況,采取禁止拖拉機通行的措施。

  二級以下公路、設區(qū)的市的中心城區(qū)和縣級市城區(qū)的中心主干道路,縣級以上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拖拉機通行的措施。

  確因生產(chǎn)、生活需要在禁止或者限制通行的路段借道行駛的拖拉機,應當按照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

  限制拖拉機行駛的路段,應當設置符合國家標準的交通標志、標線。

  第三十九條 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或者進行大范圍施工,需要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在5日前向社會公告。

  發(fā)生重大交通事故或者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等嚴重影響交通安全的情形,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采取其他措施難以保證交通安全時,可以采取交通管制措施。

  第四十條 駕駛非機動車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

 。ㄒ唬┰诜菣C動車道內(nèi)不得逆向行駛;

  (二)在與行人混行的道路上或者行經(jīng)人行橫道時避讓行人;

  (三)不得在車行道內(nèi)滯留;

  (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在人行道、人行橫道上,不得騎行。

  第四十一條 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燈的指示行走,不得跨越道路隔離設施,不得在車行道內(nèi)行走或者兜售、發(fā)送物品、索要財物。

  第四十二條 超限、超載車輛不得進入高速公路。

  第四十三條 在高速公路上進行施工、維修、養(yǎng)護等作業(yè)的單位,除日常維修、養(yǎng)護外,應當在批準的時間、地點和范圍內(nèi)進行,不得擅自變更作業(yè)的時間、地點和范圍。

  第四十四條 遇有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施工或者發(fā)生交通事故等嚴重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情形,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告知對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采取限制車速、調(diào)換車道、暫時中斷通行、關閉高速公路等交通管制措施。采取交通管制措施時,應當設置交通標志并及時發(fā)

  布公告。

  第四十五條 高速公路管理機構應當保證高速公路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及時清理故障車輛和其他障礙,阻止行人和不得進入高速公路的車輛進入高速公路。

  第五章 交通事故預防和處理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制定應對自然災害、惡劣氣象條件以及其他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突發(fā)事件的應急預案。公安、交通、衛(wèi)生、市政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根據(jù)應急預案制定實施方案。

  第四十七條 機關、部隊、企業(yè)、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以及其他組織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落實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責任,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ㄒ唬┙Ρ締挝凰鶎贆C動車的使用、保養(yǎng)、維修、檢查制度,保持車輛符合國家安全技術標準;

  (二)教育所屬人員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建立對所屬機動車駕駛?cè)氲牡缆方煌ò踩逃嘤、考核制度?/p>

 。ㄈ﹩挝讳浻民{駛?cè)藛T駕駛機動車的,應當對駕駛?cè)藛T進行資質(zhì)審查和專門的道路交通安全培訓、考核,建立檔案,并向當?shù)毓矙C關交通管理部門備案;

 。ㄋ模⿲I(yè)運輸單位和機動車較多的單位應當設置交通安全工作機構,并配備交通安全專職人員。

  機動車駕駛?cè)胄袠I(yè)組織應當加強對個人所有的機動車和個體

  駕駛?cè)说墓芾恚鋵嵉缆方煌ò踩婪敦熑,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交通事故報警后,應當立即派交通警察趕赴現(xiàn)場,進行勘驗、檢查,組織清理現(xiàn)場,疏導堵塞車輛,盡快恢復交通。

  第四十九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接到特別重大事故、特大事故或者危險物品運輸事故報警時,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報告。

  第五十條 高速公路上的交通事故現(xiàn)場,在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勘驗、檢查完畢后,由高速公路管理機構及時清理。清理時,應當按照道路施工作業(yè)的規(guī)定實行安全控制。

  第五十一條 本省依法實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

  第五十二條 機動車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五十三條 非機動車之間、非機動車與行人之間發(fā)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chǎn)損失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無法確定雙方當事人過錯的,平均分擔賠償責任。

  第六章 執(zhí)法監(jiān)督

  第五十四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對交通警察進行職業(yè)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交通安全管理業(yè)務培訓、考核。交通警察經(jīng)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崗執(zhí)行職務。

  第五十五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應當依法履行職責,不得越權執(zhí)法,不得拖延履行職責,不得擅自改變處罰的種類和幅度。

  第五十六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公開辦事制度、執(zhí)法責任制度、執(zhí)法質(zhì)量考核評議制度和執(zhí)法過錯追究制度,并接受社會和公眾的監(jiān)督。

  第五十七條 當事人要求查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確認其交通違法行為的交通技術監(jiān)控記錄資料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允許查閱并提供方便。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發(fā)現(xiàn)機動車有未處理的違法行為記錄的,應當在30日內(nèi)書面告知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cè),機動車所有人或者駕駛?cè)藨敯凑崭嬷臅r間、地點接受處理。

  第五十八條 道路交通安全協(xié)管員可以協(xié)助交通警察維護道路交通秩序,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進行勸阻,但不得行使交通警察的行政執(zhí)法權。

  道路交通安全協(xié)管員應當接受交通警察的指導和監(jiān)督,實施文明管理。

  第五十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依法履行職責。

  對超越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指令,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有權拒絕執(zhí)行,同時向上級機關報告。

  第六十條 農(nóng)業(yè)機械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建立、健全對拖拉機及其駕駛?cè)说墓芾碇贫,依法行使監(jiān)督檢查職權,并接受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監(jiān)督。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對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行政法規(guī)和本辦法規(guī)定的行為,應當及時糾正并依法予以處罰;情節(jié)輕微未影響道路通行的,應當指出其違法行為,給予口頭警告后放行。

  第六十二條 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元罰款:

 。ㄒ唬┯腥诵械啦辉谌诵械纼(nèi)行走的;

 。ǘ]有人行道不靠路邊行走的;

 。ㄈ┎话凑战煌ㄐ盘柾ㄐ械;

  (四)不按規(guī)定使用安全帶的。

  第六十三條 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10元罰款:

 。ㄒ唬┎话匆(guī)定通過鐵路道口的;

  (二)在車行道內(nèi)坐臥、停留、嬉鬧的;

 。ㄈ┰谲囆械纼(nèi)行走或者兜售、發(fā)送物品、索要財物的;

  (四)開關車門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第六十四條 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元罰款:

 。ㄒ唬┰诘缆飞鲜褂没、旱冰鞋等滑行工具的;

 。ǘC動車行駛中將身體任何部位伸出車外或者跳車的;

 。ㄈ┰跈C動車道上,攔乘機動車或者從機動車左側(cè)上下車的;

 。ㄋ模┫蜍囃鈷仦⑽锲坊蛘哂杏绊戱{駛?cè)税踩{駛行為的;

 。ㄎ澹┏俗ν熊嚥淮靼踩^盔或者乘坐兩輪摩托車不正向騎坐的。

  第六十五條 行人、乘車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50元罰款:

 。ㄒ唬┛缭、倚坐道路隔離設施的;

 。ǘ┌擒嚒⒆奋、強行攔車、拋物擊車等妨礙道路交通安全的;

 。ㄈ┬腥诉M入高速公路的;

 。ㄋ模└咚俟飞宪囕v發(fā)生故障后,車上人員未迅速轉(zhuǎn)移到右側(cè)路肩或者應急車道的。

  第六十六條 非機動車駕駛?cè)胗邢铝行袨橹坏模?0元罰款:

 。ㄒ唬┎话凑战煌ㄐ盘柾ㄐ械模

 。ǘ┩ㄟ^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轉(zhuǎn)彎時不讓直行的車輛、行人優(yōu)先通行或者向右轉(zhuǎn)彎遇有同方向前車正在等候放行信號不能轉(zhuǎn)彎時不依次等候的;

 。ㄈ┺D(zhuǎn)彎前未減速慢行、伸手示意,突然猛拐的;

  (四)超車時妨礙被超越的車輛行駛的;

  (五)駕駛自行車、電動自行車、人力三輪車在人行道、人行橫道上騎行,在路段上橫過機動車道時不下車推行,有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不從人行橫道或者行人過街設施通過的;

 。{駛時雙手離把或者手中持物的;

  (七)不在規(guī)定地點停放非機動車,或者在未設停車場的地點停放非機動車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

 。ò耍┰诘缆飞蠈W習駕駛非機動車的;

  (九)在道路上騎獨輪自行車或者2人以上騎行的自行車的;

 。ㄊ┻`反規(guī)定載人、載物的;

  (十一)畜力車在停放時未拉緊車閘、未拴牢牲畜的。

  第六十七條 非機動車駕駛?cè)胗邢铝行袨橹坏,?0元罰款:

 。ㄒ唬┎辉诜菣C動車道內(nèi)行駛或者在沒有非機動車道的道路上不靠車行道右側(cè)行駛的;

 。ǘ┻`反規(guī)定進入專用車道內(nèi)行駛的;

 。ㄈ┩ㄟ^沒有交通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標志標線時不讓優(yōu)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無交通標志標線時不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右轉(zhuǎn)彎時不讓相對方向行駛的左轉(zhuǎn)彎的車輛先行的;

  (四)駕駛時扶身并行、互相追逐或者曲折競駛的;

 。ㄎ澹{駛時牽引、攀扶車輛或者被其他車輛牽引的;

 。{馭畜力車時并行或者駕馭人離開車輛的;

 。ㄆ撸{馭畜力車橫過道路時,未下車牽引牲畜的;

  (八)駕馭畜力車時在禁止超車的道路超車、使用未經(jīng)馴服的牲畜或者未拴系隨車幼畜的。

  第六十八條 非機動車駕駛?cè)胗邢铝行袨橹坏,?0元罰款:

 。ㄒ唬┎槐茏屆と说;

 。ǘ┳砭岂{駛或者駕馭非機動車的;

  (三)非下肢殘疾的人駕駛殘疾人機動輪椅車的;

 。ㄋ模┳孕熊、三輪車加裝動力裝置的;

  (五)駕駛非機動車進入高速公路的;

 。{駛電動自行車、殘疾人機動輪椅車超速行駛的。

  第六十九條 非機動車駕駛?cè)脒`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道路通行的規(guī)定,拒絕接受罰款處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扣留其非機動車;對醉酒駕駛、駕馭非機動車的,可以約束其至酒醒。

  第七十條 機動車駕駛?cè)胗邢铝行袨橹坏,?0元罰款:(一)學習駕駛?cè)藳]有教練員隨車指導上道路學習駕駛的;

 。ǘ┎话匆(guī)定安裝機動車統(tǒng)一號牌的;

 。ㄈ┰跈C動車駕駛室的前后窗范圍內(nèi)懸掛、放置妨礙駕駛?cè)艘暰的物品的;

 。ㄋ模┎话匆(guī)定使用安全帶、安全頭盔的;

 。ㄎ澹{駛摩托車手離車把、在車把上懸掛物品或者駕駛輕便摩托車載人的;

  (六)駕駛拖拉機牽引多輛掛車,載物時遺灑、飄散載運物,駛?cè)雽S密嚨,或者違反拖拉機禁行規(guī)定的。

  第七十一條 機動車駕駛?cè)胗邢铝行袨橹坏,?00元罰款:

  (一)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時,不依次等候,進入路口的;

  (二)遇有前方車輛停車排隊等候或者緩慢行駛時,駕駛車輛從前方車輛兩側(cè)穿插行駛、超越行駛或者不按規(guī)定依次交替駛?cè)胲嚨罍p少后的路口、路段的;

 。ㄈ{駛車輛不在機動車道內(nèi)行駛、不按規(guī)定使用專用車道、不按規(guī)定車道行駛或者變更車道時影響正常行駛的機動車的;

 。ㄋ模恳收蠙C動車時,被牽引的機動車除駕駛?cè)胪廨d人、拖帶掛車、寬度大于牽引的機動車,或者使用軟連接牽引裝置時與被牽引車之間未保持安全距離的;

 。ㄎ澹恳苿邮У谋粻恳囄词褂糜策B接牽引裝置,使用汽車吊車、輪式專用機械車牽引車輛,牽引轉(zhuǎn)向、照明、信號裝置失效的機動車未使用專用清障車,牽引摩托車或者使用摩托車牽引車輛的;

 。┹d貨汽車、半掛牽引車牽引多輛掛車,掛車的燈光信號、制動、連接、安全防護等裝置不符合國家標準,小型載客汽車牽引旅居掛車以外總質(zhì)量700千克以上的掛車,掛車載人或者大中型載客汽車、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以及其他機動車牽引掛車的;

 。ㄆ撸⿹艽、接聽手持電話、觀看電視等妨礙安全駕駛的;

  (八)不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喇叭的;

 。ň牛┩ㄟ^沒有信號燈控制也沒有交通警察指揮的交叉路口,有交通標志標線時不讓優(yōu)先通行的一方先行、無交通標志標線不讓右方道路的來車先行、右轉(zhuǎn)彎時不讓相對方向行駛的左轉(zhuǎn)彎車輛先行,或者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交叉路口時,準備進入環(huán)行路口的機動車不讓已在路口內(nèi)的機動車先行的;

 。ㄊ┩ㄟ^鐵路道口時不按規(guī)定通行的;

 。ㄊ唬┎槐茏屨谧鳂I(yè)的道路養(yǎng)護車輛、工程作業(yè)車的;

 。ㄊ┎辉诔鞘蟹菣C動車道、人行道內(nèi)設置的臨時停車泊位停放機動車的。

  第七十二條 機動車駕駛?cè)胗邢铝行袨橹坏模?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

 。ㄒ唬┻B續(xù)駕駛超過4小時未停車休息或者停車休息時間少于20分鐘的;

  (二)在有禁止掉頭或者禁止左轉(zhuǎn)彎標志、標線的地點以及在鐵路道口、橋梁、隧道等容易發(fā)生危險的路段掉頭,在沒有禁止掉頭或者沒有禁止左轉(zhuǎn)彎標志、標線的地點掉頭時妨礙正常行駛的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或者不按規(guī)定會車、倒車的;

 。ㄈ┰谇败囎筠D(zhuǎn)彎、掉頭、超車時超車,與對面來車有會車可能時超車,從右側(cè)超車,超越執(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或者沒有超車條件而超車的;

 。ㄋ模┏^規(guī)定時速駕駛的;

 。ㄎ澹C動車在道路上發(fā)生故障或者發(fā)生交通事故,妨礙交通又難以移動時,不按規(guī)定使用燈光或者設置警示標志的;

  (六)患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或者服用國家管制的精神藥品、麻醉藥品駕駛機動車的;

 。ㄆ撸┎话凑战煌ň熘笓]、標志標線指示、交通信號燈指示駕駛,行經(jīng)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遇行人過道路不避讓,或者不避讓盲人的;

 。ò耍{駛機動車載貨長度、寬度、高度超過規(guī)定,運載超限的不可解體的物品不按規(guī)定的路線、時間、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明顯標志,或者運載超限物品行經(jīng)鐵路道口不按鐵路部門指定的鐵路道口、時間通過的;

 。ň牛{駛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未懸掛號牌,未放置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或者未隨車攜帶行駛證、駕駛證的;

 。ㄊ{駛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不按規(guī)定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ㄊ唬┎槐茏寛(zhí)行緊急任務的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的;

 。ㄊ{駛機動車載人超過核定人數(shù)或者駕駛拖拉機載人的;

 。ㄊ┕室庹趽酢⑽蹞p機動車號牌的;

 。ㄊ模┻`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關于危險物品運輸規(guī)定的;

 。ㄊ澹┻`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guī)定的。

  違反規(guī)定停放車輛,駕駛?cè)氩辉诂F(xiàn)場或者雖在現(xiàn)場但拒絕立即駛離,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的,處200元罰款;無法確認駕駛?cè)说,可以對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處200元罰款。

  第七十三條 機動車在高速公路上行駛,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200元罰款:

  (一)駕駛禁止駛?cè)敫咚俟返臋C動車駛?cè)敫咚俟返模?/p>

 。ǘ┓蔷仍嚒⑶逭宪囋诟咚俟飞贤弦、牽引機動車的;

  (三)低于規(guī)定的最低時速行駛的;

  (四)不按規(guī)定保持行車間距的;

  (五)低能見度氣象條件下不按規(guī)定行駛的;

 。┑管嚒⒛嫘、穿越中央分隔帶掉頭或者在車行道內(nèi)停車的;

 。ㄆ撸┰谠训馈⒓铀佘嚨阑蛘邷p速車道上超車的;

 。ò耍T、軋車行道分界線或者在路肩上行駛的;

 。ň牛┰囓嚮蛘邔W習駕駛機動車的;

  (十)載貨汽車車廂載人的。

  第七十四條 道路經(jīng)營或者管理單位未按照國家標準設置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標線或者其他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或者未能保持道路交通安全設施清晰、醒目、準確、完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五條 在道路兩側(cè)及隔離帶上種植的樹木或者其他植物,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zhí)行的,處500元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在道路上設置的廣告牌、管線等,遮擋路燈、交通信號燈、交通標志,妨礙安全視距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行為人排除妨礙;拒不執(zhí)行的,處1000元罰款,并強制排除妨礙,所需費用由行為人負擔。

  第七十六條 占用道路從事經(jīng)營、打場曬糧等與道路交通無關的活動的,由道路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并恢復原狀;拒不停止違法行力或者恢復原狀的,處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有前款行為,影響道路交通安全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迅速恢復交通。

  第七十七條 收費站未開通與交通流量相適應的收費通道,造成交通阻塞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責令立即開通全部通道,并由交通主管部門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八條 機動車駕駛?cè)胗邢铝行袨橹坏,?000元罰款,可以并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ㄒ唬⿲C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二)駕駛機動車超速行駛達到規(guī)定時速百分之一百五十以上的。

  第七十九條 非法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強制拆除,予以收繳,并處1000元罰款。

  第八十條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以下或者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zhì)量百分之三十以下的,處300元罰款。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二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違反規(guī)定載貨的,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zhì)量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或者違反規(guī)定載客的,處1000元罰款。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或者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zhì)量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處1500元罰款。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百分之一百以上或者貨運機動車超過核定載質(zhì)量百分之一百以上的,處2000元罰款。

  有本條前四款規(guī)定的情形,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tài)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規(guī)定的情形,經(jīng)處罰不改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處3000元罰款。

  第八十一條 駕駛拼裝的機動車或者已經(jīng)達到報廢標準的機動車上道路行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強制報廢,處1000元罰款,并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第八十二條 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1個月以上3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500元罰款;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處15日以下拘留和暫扣3個月以上6個月以下機動車駕駛證,并處1500元罰款。

  第八十三條 行為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0元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ㄒ唬┻`反交通管制的規(guī)定強行通行,不聽勸阻的;

  (二)非法攔截、扣留機動車,不聽勸阻,造成交通嚴重阻塞或者較大財產(chǎn)損失的。

  第八十四條 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被暫扣期間,駕駛低速載貨汽車、三輪汽車、拖拉機或者摩托車的,處以300元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駕駛其他機動車的,處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駕駛證被注銷期間駕駛機動車,或者駕駛與準駕車型不符的,參照前款規(guī)定從輕處罰。

  第八十五條 行為人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2000元罰款,可以并處15日以下拘留:

 。ㄒ唬┰斐山煌ㄊ鹿屎筇右莸;

 。ǘ⿵娖葯C動車駕駛?cè)诉`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和機動車安全駕駛要求駕駛機動車,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

 。ㄈ┕室鈸p毀、移動、涂改交通設施,造成危害后果的。

  第八十六條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駕駛證或者使用其他車輛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保險標志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收繳,扣留該機動車,并處2000元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當事人提供相應的合法證明或者補辦相應手續(xù)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第八十七條 交通警察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在作出行政處分決定前,可以停止其執(zhí)行職務,必要時可以予以禁閉;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ㄒ唬┻`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guī)發(fā)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駕駛證的;

 。ǘ┎话匆(guī)定將依法收取的費用、收繳的罰款及沒收的違法所得全部上繳國庫的;

  (三)當場收取罰款不開具罰款收據(jù)、不如實填寫罰款額或者不在處罰決定書中寫明應受處罰的行為;

  (四)擅自改變處罰的種類或者幅度的;

 。ㄎ澹┻`反規(guī)定攔截、檢查正常行駛的車輛的;

 。┻`法扣留車輛、機動車行駛證、駕駛證、車輛號牌的;

 。ㄆ撸┓菆(zhí)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標志燈具的;

 。ò耍┙拥浇煌ㄊ鹿蕡缶蟛患皶r出警,發(fā)生嚴重交通阻塞時不及時疏導以及其他不履行法定職責的;

 。ň牛┢渌`反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行為。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依法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相應的行政處分。

  第八十八條 交通警察在執(zhí)行職務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收受賄賂,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則

  第八十九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莫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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