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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爾濱市城市供水條例(第二次修正)

2013-10-16 11:37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章 總則第一條 為了加強城市供水管理,發(fā)展城市供水事業(yè),保障城市生活、生產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根據(jù)國務院《城市供水條例》和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結合我下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在本市市區(qū)內從事城市供水工作的單位和使用城市供水的用戶,應當遵守本條例。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城市供水,是指城市供水企業(yè)以公共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向居民和單位的生活、生產和其他各項建設提供用本。

  第四條 城市供水應當實行合理開發(fā)水源和計劃用水、節(jié)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發(fā)展城市供水事業(y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實行有利于城市供水事業(yè)發(fā)展的政策,鼓勵城市供水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技術,提高城市供水的現(xiàn)代化水平。

  第七條 市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條例的組織實施。

  市規(guī)劃、水利、房產、環(huán)保、公安、衛(wèi)生和供電、電信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配合本條例的實施。

  第八條 對在城市供水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市人民政府或者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給予獎勵。

  第二章 供水水源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規(guī)劃、水利和城市供水等行政主管部門共同編制城市供水水源開發(fā)利用規(guī)劃,作為城市供水發(fā)展規(guī)劃的組成部分,納入城市總體規(guī)劃。

  編制城市水源開發(fā)利用規(guī)劃,應當合理利用水資源,優(yōu)先保證城市生活用水,統(tǒng)籌兼顧工業(yè)用水和其他各項建設用水。

  第十條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護區(qū)域內,應當設置戒嚴地帶和限制地帶。戒嚴地帶和限制地帶包括下列區(qū)域:

  (一)地表水源,戒嚴地帶為取水點周圍半徑一百米以內的水域和陸地;限制地帶為取水點上游一千米、下游一百米的水域、沿岸和對岸取水保護設施;

 。ǘ┑叵滤矗鋰赖貛槿∷畼嬛镏車霃饺滓詢;限制地帶為取水構筑物周圍半徑五十米以內;

 。ㄈ┧畯S生產區(qū)內為戒嚴地帶,水廠生產區(qū)外圍十米范圍內為限制地帶。

  第十一條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護區(qū)戒嚴地帶和限制地帶內。城市供水企業(yè)應當設置明顯的范圍標志、告示牌,進行巡視和檢查。

  第十二條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護區(qū)戒嚴地帶內,禁止捕撈、停靠船只、游泳、無關人員進入和從事可能危害水源的其它活動。

  在城市供水水源保護區(qū)限制地帶內,禁止從事下列行為:

 。ㄒ唬┡欧殴I(yè)廢水、生活污水,傾倒垃圾、廢渣、糞便和有毒有害物品,建造與供水設施無關的建筑物或者構筑物;

  (二)采掘、挖窖、墓葬、破壞植被;

 。ㄈ┰O置碼頭、清洗車船、釣魚、養(yǎng)殖;

  (四)使用炸藥或者有毒有害物品;

 。ㄎ澹┢渌:λ吹男袨。

  第三章 工程建設第十三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應當按照城市供水發(fā)展規(guī)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進行。

  第十四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設計、施工,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證書的單位承擔,并遵守國家有關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

  第十五條 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或者個人新建、改建、擴建供水設施,應當事先與供水企業(yè)簽訂協(xié)議。安裝的供水設施,應當符合城市供水發(fā)展規(guī)劃要求。

  埋設在規(guī)劃街路下的管徑一百毫米以上的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城市供水企業(yè)統(tǒng)一組織實施和管理。

  第十六條 城市供水工程建設,應當使用節(jié)水型設備和符合質量標準的材料,禁止使用有毒有害的材料。

  第十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增加用水的,其工程項目總概算應當包括城市供水工程建設的投資。

  需要增加城市供水量的用戶,應當按規(guī)定交納城市供水工程建設費用,統(tǒng)一用于城市供水工程建設。

  第十八條 城市供水工程的建設資金,可采取國家投資、地方自籌、利用國內外資金、受益單位集資等方式籌措。

  第十九條 城市供水工程竣工后,應當按照國家規(guī)定組織驗收,未經驗收或者驗收不合格的,不準投入使用。

  第四章 設施管理第二十條 城市供水企業(yè)應當對其管理的水廠、井群、輸(配)水管網、進戶總水表、公用水站等設施定期檢查,及時維修,安全運行。

  第二十一條 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地面和地下的下列安全保護范圍內,禁止爆破,挖坑取土,堆放垃圾、物料,修建建筑物、構筑物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和占、壓供水設施的行為:

 。ㄒ唬┧摧斔艿兰捌涓綄僭O施兩側各五十米;

  (二)市區(qū)配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兩側各五米,不具備條件的兩側各三米。

  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垂直地面上,不準種植樹木、埋設線桿。

  第二十二條 已占、壓或者施工造成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損壞的,由占、壓或者施工者承擔責任;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造成占、壓物損害的,由占、壓者承擔責任。

  已占、壓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出現(xiàn)故障需要搶修時,可以先行拆除占、壓物,由占、壓者承擔責任。

  第二十三條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維護和檢修責任,按下列規(guī)定劃分:

  (一)街路輸(配)水管網的主干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由城市供水企業(yè)負責;

 。ǘ┳越致分鞲晒艿澜映龅娜霊艄艿乐潦覂鹊墓┧O施,由房屋產權所有者或者自費安裝者負責;

  (三)單位的專用管道,由產權單位負責。

  第二十四條 維護和檢修責任單位應當對供水設施定期檢查、維修,防止跑、冒、滴、漏浪費用水。

  用戶有義務節(jié)約用水和保護城市供水設施。發(fā)現(xiàn)供水設施損壞,應當及時通知維護和檢修責任單位,維護和檢修責任單位應當立即搶修。

  鼓勵單位和個人舉報浪費用水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發(fā)生故障需要搶修時,可先施工,后補辦有關手續(xù),有關部門應當配合城市供水企業(yè),保證搶修及時進行。

  第二十六條 安裝的水表,應當經市計量行政管理部門指定的水表檢定機構檢定合格;使用的水表,應當按規(guī)定的周期檢定。

  未經城市供水企業(yè)同意,不準擅自改動進產總水表。

  第二十七條 規(guī)劃部門審批可能影響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項目前,應當經城市供水企業(yè)會簽。

  因工程施工影響城市供水設施安全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與城市供水企業(yè)商定保護措施,城市供水企業(yè)監(jiān)督實施。

  第二十八條 因工程建設確需改裝、拆除或者遷移城市供水設施的,應當報城市供水和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相應的補救措施。

  第二十九條 不準擅自將自建設施供水管網與城市供水管網連接。需要連接的,應當經城市供水企業(yè)同意。

  禁止產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接。

  第三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開閉城市供水閥門。特殊情況需要開閉的,應當經城市供水企業(yè)同意。

  第三十一條 不準破壞、盜賣城市供水設施。

  第三十二條 城市公共消防上水鶴,由城市供水企業(yè)負責維護,維修經費納入年度城市維護費計劃。

  第三十三條 城市公共消防上水鶴,除用于撲救火災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動用。特殊情況需要使用的,應當?shù)匠鞘泄┧髽I(yè)辦理手續(xù)。

  城市公共消防上水鶴發(fā)生故障或者損壞,公安消防部門應當通知城市供水企業(yè)及時維修。

  第五章 供水管理第三十四條 城市供水企業(yè)應當保證飲用水水質符合國家規(guī)定的飲用水衛(wèi)生標準。

  第三十五條 建設居民住宅小區(qū),應當按照建筑面積每十萬平方米建設一處供水服務維修網點。

  第三十六條 城市供水企業(yè)應當保持不間斷供水,因工程施工、設備維修等原因需要大面積區(qū)域性停水的,應當經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用戶;因發(fā)生緊急事故等特殊情況不能提前通知的,應當在搶修的同時通知用戶,并報告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

  第三十七條 對用水不能間斷或者需要二次加壓的,由房屋產權所有者自行設置儲水、加壓設施。

  禁止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

  儲水設施的設置和衛(wèi)生標準,按照《哈爾濱市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管理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儲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質化驗每半年進行一次,市直管房產儲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質化驗由市房產管理部門負責,其它房產儲水設施的清洗消毒和水質化驗由城市供水企業(yè)負責,其費用由房屋產權所有者承擔。衛(wèi)生管理部門對水質衛(wèi)生標準進行監(jiān)督管理。

  第三十八條 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shù)匠鞘泄┧髽I(yè)辦理手續(xù)后,方可用水。臨時用水期滿后需要繼續(xù)用水的,應當續(xù)辦手續(xù)。

  建設工程施工用水,應當持《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臨時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到城市供水企業(yè)辦理手續(xù)。

  第三十九條 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需要使用城市供水的,應當在立項前征求城市供水企業(yè)的意見。

  第四十條 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不準擅自將生活用水用于生產、經營。對改變用水性質的,城市供水企業(yè)應當在保證居民生活用水的前提下與使用城市供水的單位和個人簽訂協(xié)議。

  第四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盜用、轉供、轉售城市供水。

  第四十二條 城市供水應當按照最終用戶水表計量和收費。最終用戶暫未安裝水表的,按照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用水量收費。

  第四十三條 用水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時交納水費,不準拖欠或者拒付。

  第四十四條 生活用水和生產、經營用水,應當分裝水表。使用同一水表的,按照生產、經營用水價格計收水費。

  第四十五條 城市綠化用水、澆灑街路用水按表計量收費;城市公共消防用水,由公安消防部門在撲救火災后,向城市供水企業(yè)報送用水量。

  第六章 罰則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規(guī)定處罰:

 。ㄒ唬┻`反城市供水發(fā)展規(guī)劃及其年度建設計劃建設城市供水工程的,處以工程總造價百分之三至百分之五的罰款;

 。ǘo證或者超越資質證書規(guī)定的經營范圍進行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或者施工的,沒收非法所得,處以非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罰款,并處以委托單位五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ㄈ┪窗磭乙(guī)定的技術標準和規(guī)范進行城市供水工程設計或者施工的,沒收非法所得,并處以非法所得一倍至二倍的罰款;

  (四)供水設施發(fā)生故障無特殊情況未立即搶修造成重大損害的,處以三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ㄎ澹┯捎诮洜I管理不善造成供水水質不符合國家規(guī)定標準的。處以三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

 。┥米酝V构┧蛘呶窗匆(guī)定履行停水通知義務的,處以五千元至一萬元的罰款。

  對有本條前款行為之一的單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行政處分。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并按下列規(guī)定處罰:

 。ㄒ唬┰诔鞘泄┧幢Wo區(qū)戒嚴地帶內捕撈、?看、游泳、無關人員進入等可能危害水源活動的,處以二百元至一千元的罰款;

 。ǘ┰诔鞘泄┧幢Wo區(qū)限制地帶內采掘、挖窖、破壞植被、設置碼頭、清洗車船、釣魚、養(yǎng)殖等可能危害水源行為的,處以一百元至五百元的罰款;

 。ㄈ┰诔鞘泄┧聪拗频貛饶乖、使用炸藥或者有毒有害物品的,處以二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

  (四)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的安全保護區(qū)范圍內,挖坑取土,堆放垃圾、物料,爆破,修建建筑物、構筑物及其他危害供水設施安全和占、壓供水設施的,處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

  (五)在城市供水管道及其附屬設施垂直地面上種植樹木、埋沒線桿的,限期清除;

 。┙ㄔO單位和施工單位在工程施工中影響城市供水設施安全,未與城市供水企業(yè)商定保護措施的,處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罰款,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

 。ㄆ撸┪词孪扰c城市供水企業(yè)簽訂協(xié)議擅自新建、改建、擴建或者未經批準擅自改裝、拆除、遷移城市供水設施的,處以設置設施總造價一倍至三倍的罰款;

 。ò耍┊a生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生產用水管網與城市供水管網直接連接的,處以三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后果的,依法追究責任;

 。ň牛┥米蚤_閉城市供水閥門的,處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罰款,造成損害的,責令賠償;

 。ㄊ┢茐摹⒈I賣城市供水設施的,責令賠償,并處以設施造價三倍至五倍的罰款;

 。ㄊ唬┪窗磿r繳納水費的,責令補繳水費,并按每逾期一日加收百分之三的滯納金。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外情形之一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可以制止違法行為,由衛(wèi)生、環(huán)保等有關部門依據(jù)各自職責,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

 。ㄒ唬┰诔鞘泄┧聪拗频貛扰欧殴I(yè)廢水、生活污水,傾倒垃圾、廢渣、糞便,建造與供水設施無關的建筑物、構筑物的;

 。ǘ┰诔鞘泄┧聪拗频貛葍A倒有毒有害物品的;

 。ㄈ┏鞘泄┧こ探ㄔO使用有毒有害材料的;

 。ㄋ模﹥λO施不符合生活飲用水衛(wèi)生管理規(guī)定的。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單位責令按規(guī)定利、繳水費,限期改正,并處以應補繳水費的十倍至二十倍的罰款:

 。ㄒ唬┥米愿膭舆M戶總水表丟失水量的;

 。ǘ┥米允褂贸鞘泄蚕郎纤Q的;

  (三)在城市供水管道上直接裝泵抽水的;

 。ㄋ模┪崔k理用水手續(xù)安裝使用城市供水的;

 。ㄎ澹┡R時用水期滿后未續(xù)辦手續(xù)繼續(xù)用水的;

 。┥米愿淖冇盟再|的;

  (七)盜用、轉供、轉售城市供水的。

  第五十條 執(zhí)罰部門作出相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國家、省有關聽證程序的規(guī)定,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執(zhí)罰部門應當按照規(guī)定程序組織聽證。

  第五十一條 城市供水管理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zhí)法,廉潔自律,不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

  城市供水管理人員不認真履行職責,利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工作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第五十二條 對違反本條例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處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執(zhí)罰部門的上一級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在接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z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或者起訴期間不停止行政處罰的執(zhí)行。

  第五十四條 罰款使用的票據(jù)和罰沒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六章 附則第五十五條 本條例適用自建設施對外供水的管理。

  第五十六條 縣(市)、鎮(zhèn)的供水管理,可參照本條例執(zhí)行。

  第五十七條 本條例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市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第五十八條 本條例自一九九五年十月一日起施行。經市人大常委會批準,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發(fā)布的《哈爾濱市城市供水管理暫行辦法》同時廢止。

責任編輯:天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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