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濟南市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辦法

2013-10-21 19:26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市、縣(市、區(qū))紅十字會是中國紅十字會的地方組織,是從事人道主義工作的社會救助團體。

  第三條 本市紅十字會發(fā)揚人道主義精神,保護人的生命和健康,為促進和平進步事業(yè)服務。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以及基層單位應當對同級紅十字會給予支持和資助,保障紅十字會依法履行職責,并對其活動進行監(jiān)督。

  第五條 市、縣(市、區(qū))紅十字會是獨立設置的社會團體,依法取得社會團體法人資格。根據(jù)實際工作需要配備專職工作人員,其工作人員的使用和工資福利待遇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的規(guī)定執(zhí)行。

  街道、鄉(xiāng)(鎮(zhèn))及機關、團體、企事業(yè)單位可以建立基層紅十字組織。

  下級紅十字會接受上級紅十字會的工作指導。

  第六條 本市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承認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并繳納會費,可以自愿申請加入紅十字會。

  本市紅十字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個人加入紅十字會,向所在地基層紅十字會提出申請;團體加入紅十字會,向所在地縣(市、區(qū))紅十字會提出申請。個人會員由基層紅十字會發(fā)給會員證,團體會員由縣(市、區(qū))紅十字會發(fā)給團體會員證。

  紅十字會會員應當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本辦法,熱心紅十字事業(yè),享受會員的合法權益,履行會員的義務。

  鼓勵紅十字志愿工作者參加紅十字會組織的人道主義救助活動。

  第七條 市、縣(市、區(qū))紅十字會理事會,由會員代表大會或者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理事會民主選舉產生會長和副會長。

  市、縣(市、區(qū))紅十字會可以設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名譽會長和名譽副會長由同級紅十字會理事會聘請。

  第八條 市紅十字會積極發(fā)展同國(境)內、外地方紅十字和紅新月組織的友好合作關系。

  第九條 本市紅十字會除履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規(guī)定的職責外,還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ㄒ唬┬麄髫瀼亍吨腥A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會法》和有關法規(guī)、政策;

  (二)依據(jù)中國紅十字會章程,吸收會員,發(fā)展組織;

 。ㄈ⿲θ菀装l(fā)生意外傷害的單位進行初級衛(wèi)生救護培訓和組織群眾參加現(xiàn)場救護工作;

 。ㄋ模┙⒐费赝揪茸o站和街道居民衛(wèi)生救護點及符合紅十字會宗旨的社會救助機構;

 。ㄎ澹└鶕(jù)中國紅十字會總會部署,參加國際人道主義救援工作;

 。┩瓿赏壢嗣裾蜕霞壖t十字會委托事宜。

  第十條 本市紅十字會經費的主要來源:

 。ㄒ唬┘t十字會會員繳納的會費;

  (二)接受國內外組織和個人捐贈的款物;

 。ㄈ┘t十字會的動產和不動產收入;

 。ㄋ模┩壢嗣裾膿芸。

  第十一條 紅十字會依法興辦的與其宗旨相符的企事業(yè)單位,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給予扶持,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給予優(yōu)惠。

  第十二條 本市紅十字會接受用于救助和公益事業(yè)的捐贈物資,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享受優(yōu)惠待遇。

  因救災和突發(fā)事件,紅十字會接受境外、國外捐贈的物資,海關應當盡快辦理有關手續(xù)。

  紅十字會接受的款物應當用于紅十字事業(y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

  第十三條 本市紅十字會為開展救助工作,可以進行募捐活動或者接受捐贈。對捐贈的財物應當建立帳目,完備手續(xù),健全管理制度;處分捐贈財物應當尊重捐贈者的意愿。

  市紅十字會可以在機場、車站、賓館、飯店、公園等公共場所設置紅十字募捐箱,進行募捐。

  為發(fā)展全市救助事業(yè),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濟南市紅十字基金會。

  第十四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和挪用紅十字會的經費與財產。

  因行政區(qū)劃或者部門、單位變更等原因,紅十字會組織變更的,其財產應當歸變更后的紅十字會所有。紅十字會終止的,應當依法進行清算,其財產由有關部門或者單位用于發(fā)展紅十字事業(yè)。

  第十五條 紅十字會應當建立和實行財產、經費審查監(jiān)督制度,每年對所管理的財產、經費收支和所屬企事業(yè)單位的經濟活動審核一次,并向理事會報告。

  具有法人資格的紅十字會,在理事會內設立財務審查委員會。上級紅十字會財務審查委員會對下級紅十字會財務審查委員會進行業(yè)務指導和檢查監(jiān)督。

  第十六條 紅十字會接受捐贈款物的處分情況和其他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應當接受同級審計部門的監(jiān)督。

  第十七條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中,標有紅十字標志執(zhí)行救助任務的交通、運輸工具,通過收費的道路、橋梁、渡口等交通設施時,免交費用,并優(yōu)先通行;佩戴紅十字標志執(zhí)行救助任務的人員,免費優(yōu)先使用公用通訊工具。

  第十八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拒絕、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

  在自然災害和突發(fā)事件中,阻礙紅十字會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的,由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guī)定給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紅十字標志的制作、使用應當符合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違反規(guī)定的,根據(jù)有關法律、法規(guī)給以處理。

  第二十條 對紅十字工作做出顯著成績的先進集體和先進會員、志愿工作者,由市紅十字會給予表彰。

  對本市紅十字救助事業(yè)和其他人道主義服務活動做出重大貢獻者,由市紅十字會授予榮譽會員稱號,并頒發(fā)證書、證章。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天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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