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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09 16:09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于實施安全檢查特別措施的通告》已經(jīng)2010年4月3日市政府第7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2010年4月15日起施行。
二○一○年四月十五日為了確保2010年上海世博會的順利舉行,根據(j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于本市促進和保障世博會籌備和舉辦工作的決定》,市政府決定,在2010年上海世博會舉辦期間,實施下列安全檢查特別措施:
一、人民警察在依法履行職務過程中,經(jīng)表明身份,可以對可疑的人員、物品和車輛實施安全檢查。
二、民用機場、鐵路車站、長途汽車站、客貨運碼頭、軌道交通車站等公共交通站點的經(jīng)營、管理單位(以下統(tǒng)稱交通站點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和標準,設置安全檢查設備,配備安全檢查人員,對進入的人員、物品和車輛進行安全檢查。拒絕接受檢查的,交通站點運營單位應當阻止其進入。
三、公交車、長途客運車、旅游觀光車、渡輪等交通工具的經(jīng)營、管理單位(以下統(tǒng)稱交通工具運營單位)應當按照本市的有關規(guī)定,建立健全安全檢查制度,對乘客攜帶的物品進行安全檢查。拒絕接受檢查的,交通工具運營單位應當拒絕其乘坐交通工具。
四、郵政企業(yè)和其他提供快遞服務的企業(yè)(以下統(tǒng)稱寄遞企業(yè))應當依法嚴格執(zhí)行收寄驗視制度,如實登記寄遞物品和寄件人信息;對寄往上海世博會園區(qū)的物品,還應當查驗寄件人有效身份證件,配合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檢查。寄件人拒絕接受驗視檢查的,寄遞企業(yè)不予收寄。
五、交通站點運營單位、交通工具運營單位、寄遞企業(yè)發(fā)現(xiàn)攜帶、寄遞槍支彈藥、管制刀具、陶瓷刀以及易燃易爆、毒害性、腐蝕性、放射性等物品(目錄詳見附件)或者疑似上述物品的,除采取阻止進入、禁止乘坐交通工具或者不予收寄的措施外,還應當立即報告公安機關。
六、違反本通告規(guī)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有處罰規(guī)定的,按照相關規(guī)定予以處罰;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沒有處罰規(guī)定的,由公安機關根據(jù)本通告予以處罰:
。ㄒ唬┙煌ㄕ军c運營單位、交通工具運營單位、寄遞企業(yè)未按照規(guī)定實施安全檢查的,責令改正,并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ǘ┙煌ㄕ军c運營單位、交通工具運營單位、寄遞企業(yè)未按照規(guī)定采取相應的管理措施或者履行報告義務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μ颖芑蛘呔芙^接受安全檢查的人員,予以批評教育;情節(jié)嚴重的,處以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罰款。
七、本市鼓勵單位和個人積極舉報非法攜帶、寄遞目錄所列物品的行為。
八、本通告自2010年4月15日至2010年11月15日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二○一○年四月十五日附件:禁止非法攜帶、寄遞的物品目錄一、槍支、軍用或者警用械具類(含主要零部件):(一)公務用槍:手槍、步槍、沖鋒槍、機槍、防暴槍等。(二)民用槍:氣槍、獵槍、運動槍、麻醉注射槍等。(三)其他槍支:樣品槍、道具槍、發(fā)令槍等。(四)軍械、警械、警棍等。(五)國家禁止的槍支、械具:鋼珠槍、催淚槍、電擊槍、電擊器、防衛(wèi)器等。(六)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二、爆炸物品類:(一)彈藥:各類炮彈和子彈等。(二)爆破器材:炸藥、雷管、導火索、導爆索等。(三)煙火制品:禮花彈、煙花、爆竹等。(四)上述物品的仿制品。
三、管制刀具:匕首、三棱刀(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以及其他相類似的單刃、雙刃、三棱尖刀等。
四、陶瓷刀。
五、易燃易爆物品:以燃燒為主要特征的氫氣、一氧化碳、甲烷、乙烷、丁烷、天然氣、乙烯、丙烯、乙炔(溶于介質(zhì)的)、液化石油氣、氧氣、水煤氣等易燃、助燃、可燃毒性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汽油、煤油、柴油(閃點≤60℃的)、苯、酒精、丙酮、乙醚、油漆、稀料(香蕉水、硝基漆稀釋劑)、松香油及含易燃溶劑的制品等易燃液體;紅磷、閃光粉、固體酒精、賽璐珞等易燃固體;黃磷(白磷)、硝化纖維片、油紙及其制品等易自燃物品;金屬鉀、鈉、鋰、碳化鈣(電石)、鎂鋁粉等遇濕易燃物品;過氧化鈉、過氧化鉀、過氧化鉛、過醋酸、雙氧水等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
六、毒害品:氰化物、汞(水銀)、劇毒農(nóng)藥等劇毒化學品以及硒粉、苯酚、生漆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毒害品。
七、腐蝕性物品:鹽酸、氫氧化鈉、氫氧化鉀、硫酸、硝酸、蓄電池(含氫氧化鉀固體或者注有堿液的)等具有可燃、助燃特性的腐蝕品。
八、放射性物品:放射性同位素等放射性物品。
九、國家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禁止攜帶、寄遞的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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