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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4 09:13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為了維護社會主義的土地公有制,經濟、合理地利用土地,保證農業(yè)用地,促進國民經濟的發(fā)展,加快社會主義現(xiàn)代化建設,根據(jù)國務院公布的《國家建設征用土地辦法》和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省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土地是國家的寶貴財富,是農業(yè)的基本生產資料,是一切生產、建設和人民生活必需的活動基地。我省人多地少,土地十分珍貴。用好管好土地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全省人民的重要職責。
第二條 一切國有土地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農村人民公社、生產大隊、生產隊的土地,包括社員的宅基地、自留地,屬集體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社員對宅基地、自留地有使用權。
一切國有土地、集體所有土地,包括社員宅基地、自留地,一律不得買賣、變相買賣、出租和擅自轉讓。
第三條 國家建設、社隊基本建設、社員住房建設都必須珍惜土地、節(jié)約土地,不占或盡量少占耕地。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和人民公社要加強對土地的管理。要制訂保護耕地和合理利用土地的規(guī)劃。國家建設征用土地和農村社隊建設用地,必須建立管理制度,按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審批權限,嚴格審批手續(x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征用占用土地。
第五條 省、地、市、縣人民政府農業(yè)廳、局是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對土地實行統(tǒng)一管理。城市市區(qū)的國有土地,由城市建設部門統(tǒng)一規(guī)劃管理。
第二章 國家建設征用土地
第六條 列入計劃的國家和地方建設項目,需要征地的,按基本建設程序,由建設用地單位持上級計劃部門批準的計劃(大、中型項目要有擴初設計)和平面布置圖,向所在縣(市)土地管理部門或城市建設規(guī)劃部門提出申請,選擇建設地點,核定征地面積,辦理征地手續(xù)。
征用土地,要按照批準的建設計劃和工程進度,分期征用,用多少征多少。制止征而不用、多征少用、先用后征。
城市建設征用土地,定點以后,由城市建設部門統(tǒng)一組織辦理征地手續(xù)。
第七條 審批權限:征用耕地一畝以下(包括一畝),非耕地三畝以下(包括三畝),由縣土地管理部門審查,縣人民政府批準;征用耕地一畝至二畝,非耕地三畝至五畝,由地區(qū)土地管理部門審查,地區(qū)行署批準;征用耕地二畝以上,非耕地五畝以上,由省土地管理部門審查,省人民政府批準。
城市郊區(qū)菜地,要從嚴控制,一般不得征用。
地、市、縣批準征用的土地,均需報省土地管理部門備案。
國營農場、林場、牧場、漁場進行基本建設,需用耕地的,要經主管部門審核,按隸屬關系,分別報省、地、市、縣土地管理部門批準。
第八條 征用生產隊土地,必須按照兼顧國家利益、集體利益和社員個人利益的原則,予以經濟補償。
土地的補償費,按征用面積以近二至四年實際產量總值及同期農田基本建設投資計算,由用地單位一次補清。對于菜地、經濟林木、養(yǎng)殖水塘以及土地上的建筑物、渠道、管道、電纜等生產、生活設施,可根據(jù)具體情況,予以合理補償。給予土地補償費的,不再安排招工。
土地補償費只能用作開墾土地、發(fā)展農工副業(yè)生產及擴大再生產的基金,不得列入社員集體收益分配,不得移作它用。人民公社和土地管理部門,對土地補償費的使用要進行監(jiān)督。
青苗補償費,按“有苗補償,無苗不補”的原則處理。生產隊自接到批準征用通知之日起,不得在征用土地上搶種;自行搶種的,不予補償。
第九條 生產隊土地被征用后,其多余勞動力,可安置在人民公社、生產大隊林場、牧場、漁場和社隊企業(yè),也可由用地單位采取扶持發(fā)展社隊企業(yè)辦法進行安置。
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安置有困難,需用招工辦法安置的勞動力,要符合招工條件,主要安置在集體企事業(yè)單位。招工名額按當?shù)赝恋睾蛣趧恿Ρ壤_定,經市、縣勞動部門批準,報省勞動部門備案。
安排招工的,不再給予土地補償費。
勞動力的安置,應由用地單位負責。個別單位確有困難的,由當?shù)貏趧硬块T幫助安置。
國家建設大型水庫、水電站以及交通、國防設施等,涉及移民時,所在縣以上人民政府要積極做好工作,妥善予以安置。
興建中、小型水利工程需要移民的,應本著由受益地區(qū)和單位負擔的原則,進行妥善安置。
生產隊土地被征用后,其糧食購銷指標及農業(yè)稅應予調整。其調整數(shù)由縣(市)自行調劑解決。數(shù)量較大,自行解決有困難的,由省、地合理調整。
被征用土地的單位,要服從國家建設的需要。在作了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以后,要按期撥出被征用的土地,不得提出政策規(guī)定以外的不合理要求。
第十條 對本辦法公布之前,未按規(guī)定審批手續(xù)自行征用的土地,各級土地管理部門要進行清理。停建緩建項目,已征未用的土地,可借給生產隊耕種,國家建設需要時,應即歸還,不再補償、安置。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在施工期間的堆料場、道路、工棚等臨時用地,應在已批準的征地范圍內解決。確實解決不了的,可由建設單位申請,經縣土地主管部門批準,借用少量土地,借用期一般不得超過二年。借用的土地不準修建永久性建筑。借用期間要給予合理補償。建設項目竣工以后,必須及時清理,平整土地,退還原單位。
第十二條 建設單位征用耕地,應該按照規(guī)定,向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交納造地費。收取的造地費用于造地,不得移作它用。收費標準和使用辦法由省農業(yè)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報省人民政府批準,頒布施行。
第三章 農村社隊建設用地
第十三條 農村人民公社、生產大隊和生產隊興辦社隊企業(yè)、事業(yè)和公共設施,必須從有利于發(fā)展農業(yè)生產和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出發(fā),統(tǒng)一規(guī)劃,合理布局,盡量利用荒地、雜地、空地、宅基地,不占和少占耕地。
第十四條 人民公社或生產大隊舉辦企、事業(yè)需要占用耕地的,必須根據(jù)縣以上主管部門批準建設的文件和占地平面布置圖,辦理用地審批手續(xù)。占用耕地一畝以下的,由人民公社審查,報縣土地管理部門批準;一畝以上的,由縣人民政府批準;二畝以上的由地區(qū)行署批準;三畝以上的由省人民政府批準。凡在城鎮(zhèn)近郊新建社隊企業(yè)、事業(yè),其建設地點,要同時征得城鎮(zhèn)規(guī)劃管理部門的同意。
農村社隊建設用地,不調整糧食購銷指標。
第十五條 農村社隊從事商品生產的磚瓦窯,要嚴格控制,盡量不占耕地。已建的磚瓦窯,由縣社隊企業(yè)主管部門進行清理。經批準繼續(xù)生產的,其占用土地的范圍由公社審核,報縣人民政府批準。超過規(guī)定多占的土地要退還生產隊耕種。禁止濫挖耕地。
第十六條 經批準的廠隊聯(lián)辦企業(yè),需占用耕地的,按第十四條的規(guī)定辦理土地審批手續(xù)。未經批準,不得使用。
第十七條 對農村人民公社、生產大隊企事業(yè)單位占用的土地,要進行清理,凡多占少用、占而不用的,要及時歸還生產隊耕種。
第四章 社員住房建設用地
第十八條 農村社員住房建設,要在人民公社領導下,本著相對集中、合理布局、節(jié)約土地、有利生產、方便生活的原則,由生產大隊、生產隊統(tǒng)一規(guī)劃,社員大會通過,人民公社批準,報縣土地管理部門備案。既要重視農村社員住房建設,又要制止亂建住房、浪費土地。
第十九條 社員修建住房,要服從規(guī)劃,盡量利用宅基、荒地、山坡,不占耕地。社員的自留地,要用于種植。不準侵占社隊的土地,或在自留地上,擅自建房。如確需占用少量耕地(包括自留地),要經生產隊社員大會討論通過,人民公社審核,報縣土地管理部門批準。
第五章 對違反土地管理辦法的處置
第二十條 自本辦法公布之日起,違反土地管理辦法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分別進行處理。
1、買賣或變相買賣土地(包括社員宅基地、自留地),一律無效。制止無效的,對買賣雙方分別給予罰款、沒收非法所得等處罰。
對策劃買賣集體土地的為首分子,轉手倒賣土地牟取暴利的,要從嚴處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2、未經批準擅自占用集體土地建造房屋的,根據(jù)情節(jié)輕重,給以賠償經濟損失、罰款處理。
侵占國有土地建造住房的,分別情況,給以折價收回、沒收、限期拆除等處理。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侵占國有土地和非法購買占用集體耕地建造住房的,要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分和罰款、沒收等處罰。
3、對出租土地,要堅決制止。制止不聽的,要追究租用和出租單位領導人員的責任,給以行政處分,并限期退回土地。情節(jié)嚴重的還要給予賠償經濟損失、罰款等處罰。
4、對違反批準權限、擅權批準征用(占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門有權拒絕辦理征地手續(xù),并向上級機關控告,對有關失職人員追究行政責任。
5、對拒不執(zhí)行征用土地的規(guī)定和協(xié)議,不按規(guī)定歸還借用土地的,要負責賠償經濟損失。
6、對國家工作人員,在辦理審批土地過程中,利用職權,接受賄賂,徇私舞弊的,要追究行政責任,直至刑事責任。
對上述違法行為的處理:給以罰款、沒收、賠償?shù)冉洕幜P的,由縣以上土地管理部門決定;給以行政處分的,按干部管理權限,由主管部門決定;追究刑事責任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本辦法公布之前,1979年1月1日以后,非法買賣、出租、占用的土地,要進行清理,分別情況,作出處理:
社員之間買賣的土地,凡是未建房的,必須退回土地,歸還價款。已經建房的,地基仍屬生產隊所有。
城鎮(zhèn)居民私自購買或占用生產隊的土地,已建造了住房的,地基所有權屬國家所有,由當?shù)胤康禺a管理部門管理,并繳納房地產稅。
任何單位擅自租用、占用生產隊的土地,凡未用的,一律退回生產隊;已建了永久性建筑物的,要補交造地費,補辦征地手續(xù)。
在清理中,對下列違反土地管理辦法情形者,要參照第二十條的規(guī)定,給以經濟處罰、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1、買賣或變相買賣土地牟取暴利的;
2、高價出租土地牟取非法所得的;
3、非法租用土地,情節(jié)嚴重惡劣的;
4、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非法購買、占用生產隊土地建造住房的;
5、國家工作人員,在辦理審批土地過程中,嚴重違法亂紀的。
第二十二條 對違反土地管理辦法的罰款、沒收等款項,由縣以上農業(yè)主管部門統(tǒng)一管理,用于造地,不得移作它用。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各級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城市建設部門以及人民公社監(jiān)督實施。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人民公社、土地管理部門、城市建設部門有權制止和處理。各部門各單位要支持人民公社、土地管理部門和城市建設部門實施對土地的管理。公民對違反本辦法的行為,有權進行檢舉、揭發(fā)和控告。被檢舉、控告的單位和個人,不得打擊報復。
第二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受經濟制裁和行政處罰的單位和人員,對處理不服,可以申訴,由上級主管部門或人民法院裁決。如無正當理由,拒不執(zhí)行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裁決,強制執(zhí)行。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各市、縣人民政府可根據(jù)本辦法,結合當?shù)厍闆r,制訂具體實施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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