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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10-16 14:42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南昌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南昌市機動車交通噪聲污染防治辦法>的決定》已經(jīng)2009年3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36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以發(f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2009年4月2日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南昌市機動車交通噪聲污染防治辦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五條修改為:“在本市下列區(qū)域和路段禁止機動車鳴喇叭:
。ㄒ唬┎洗蟮、昌東大道、富大有路、沿江北大道、沿江中大道、沿江南大道圍合的區(qū)域(不含昌南大道、昌東大道);
。ǘ┫樵拼蟮馈⒉粮咚、昌九高速、黃家湖東路、黃家湖西路、昌西大道、雙港西大街、雙港東大街、雙港南路、贛江北大道、贛江中大道、贛江南大道圍合的區(qū)域(不含祥云大道、昌樟高速、昌九高速、黃家湖東路、黃家湖西路、昌西大道);
。ㄈ┠喜髽、八一大橋、贛江大橋、洪都大橋。
灣里區(qū)和各縣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劃定并公布禁止機動車鳴喇叭的范圍。“
二、增加一條作為第六條:“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非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
三、第六條改為第七條,修改為:“在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區(qū)域和路段,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機動車上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四、刪去第七條。
五、增加一條作為第八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非法安裝警報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罰款。”
六、增加一條作為第九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 在禁止鳴喇叭的區(qū)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元罰款。”
七、增加一條作為第十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50元罰款。”
八、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一條:“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機動車上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罰款。”
九、刪去第八條。
根據(jù)以上修改,對部分條文的順序和文字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2009年5月1日起施行。
《南昌市機動車交通噪聲污染防治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南昌市機動車交通噪聲污染防治辦法(修正)
。1998年8月17日市人民政府令第67號發(fā)布,根據(jù)2004年8月30日市人民政府令第98號第一次修正,根據(jù)2009年4月2日市人民政府令第133號第二次修正)
第一條 為了防治機動車交通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市民的生活、工作環(huán)境,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huán)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行駛的機動車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禁止機動車安裝、使用音量超過105分貝的喇叭。
第四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應當按照規(guī)定噴涂標志圖案,安裝警報器、標志燈具。其他機動車不得噴涂、安裝、使用上述車輛專用的或者與其相類似的標志圖案、警報器或者標志燈具。
第五條 在本市下列區(qū)域和路段禁止機動車鳴喇叭:
。ㄒ唬┎洗蟮、昌東大道、富大有路、沿江北大道、沿江中大道、沿江南大道圍合的區(qū)域(不含昌南大道、昌東大道);
。ǘ┫樵拼蟮、昌樟高速、昌九高速、黃家湖東路、黃家湖西路、昌西大道、雙港西大街、雙港東大街、雙港南路、贛江北大道、贛江中大道、贛江南大道圍合的區(qū)域(不含祥云大道、昌樟高速、昌九高速、黃家湖東路、黃家湖西路、昌西大道);
。ㄈ┠喜髽、八一大橋、贛江大橋、洪都大橋。
灣里區(qū)和各縣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劃定并公布禁止機動車鳴喇叭的范圍。
第六條 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可以使用警報器;非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不得使用警報器。
第七條 在本辦法第五條規(guī)定的區(qū)域和路段,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機動車上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第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非法安裝警報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0元罰款。
第九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 在禁止鳴喇叭的區(qū)域或者路段鳴喇叭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00元罰款。
第十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警車、消防車、救護車、工程救險車非執(zhí)行緊急任務時使用警報器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150元罰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在機動車上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500元罰款。
第十二條 本辦法自1998年9月1日起施行。《南昌市人民政府印發(fā)關于防治機動車交通噪聲污染的通告的通知》(洪府發(fā)[1997]24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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