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鄭州市土地儲備實施辦法

2013-10-21 14:02    【  【打印】【我要糾錯】

  經2002年3月29日市人民政府第5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2年4月1日起施行。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優(yōu)化土地資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土地儲備,是指將新增建設用地和城市存量土地征用、收回、收購、沒收、置換予以儲備的行為。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市區(qū)范圍內(上街區(qū)除外)國有土地儲備工作。

  第四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市土地儲備工作,市土地儲備機構具體實施土地儲備和前期開發(fā)工作。

  市財政部門負責本市土地儲備資金的籌措、核算和管理。

  計劃、規(guī)劃、建設、房產等有關部門應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土地儲備工作。

  第五條 土地儲備實行由政府統(tǒng)一儲備、統(tǒng)一管理、統(tǒng)一調配使用。

  第六條 下列國有土地應當進行儲備:

  (一)市政府統(tǒng)一征用的土地;

  (二)土地出讓、租賃期限已滿被依法收回的土地;

 。ㄈ┍灰婪ㄊ栈氐幕氖彙㈤e置的國有土地;

  (四)依法沒收的土地;

 。ㄎ澹┮騿挝话徇w、解散、撤銷、破產或其他原因調整出的原劃撥的國有土地;

 。┮蚬怖嫘枰蛘咭驅嵤┏鞘幸(guī)劃需要,市人民政府指令收購的土地;

 。ㄆ撸┙浐藴蕡髲U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應當由政府收回的土地;

 。ò耍┢渌婪ㄐ枰獌涞耐恋。

  第七條 儲備的土地應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手續(xù)。

  第二章 土地收購儲備

  第八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應依據(jù)建設項目預審情況和年度用地計劃,制定本市土地儲備年度計劃,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第九條 市人民政府統(tǒng)一征用和依法沒收、收回的土地,直接進行儲備并登記。

  第十條 因單位搬遷、解散、撤銷、破產或其他原因調整出的原劃撥的國有土地以及經核準報廢的公路、鐵路、機場、礦場等政府收回的土地,原土地使用者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向市土地儲備機構報告。市土地儲備機構應對原用地單位的有關情況進行實地調查核實,并與原用地單位協(xié)商制定土地回收方案,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十一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或者因實施城市規(guī)劃需要,市人民政府指令收購的土地,按下列程序收購:

  (一)市土地儲備機構進行實地調查核實;

  (二)市土地儲備機構測算土地收購費用;

 。ㄈ┦型恋貎錂C構提出土地收購方案,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審核,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ㄋ模┦型恋貎錂C構與原土地使用者簽訂《國有土地使用權收購合同》;

 。ㄎ澹┌凑蘸贤s定,原土地使用者與市土地儲備機構共同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權屬變更登記手續(xù);

 。└鶕(jù)合同約定的期限和方式,原土地使用者交付被收購的土地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

  第十二條 土地收購費用按下列方式確定:

 。ㄒ唬┯删哂邢鄳Y質的地產評估機構依據(jù)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市區(qū)土地基準地價和國家有關規(guī)定進行評估,并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依法確定;

  (二)按原用途的劃撥土地使用權價格確定;

  (三)按收購合同約定的出讓所得的比例確定。

  以土地置換方式進行儲備土地的,按前款規(guī)定的方式分別確定土地收購費用。

  第十三條 土地收購費用未按收購合同約定支付的,原土地使用權人有權解除收購合同,已支付給原土地使用權人的定金不予返還。

  第十四條 原土地使用權人未按合同約定交付土地及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或者在交付土地的同時,擅自處理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市土地儲備機構有權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改正并繼續(xù)履行合同,并可要求原土地使用權人賠償相應的經濟損失。

  第十五條 應當進行儲備的土地,土地使用權人擅自轉讓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的,有關部門不得為其辦理審批和登記手續(xù)。

  第三章 儲備土地的開發(fā)利用

  第十六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對儲備的土地可按下列方式進行前期開發(fā)和利用:

 。ㄒ唬⿲Φ厣辖ㄖ、其他附著物進行拆遷或進行土地平整等;

 。ǘ⿲⑼恋厥褂脵鄦为毣蜻B同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出租、抵押、臨時改變用途;

  (三)根據(jù)城市綠化需要,進行綠地建設。

  第十七條 對儲備土地上的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著物,需要實施拆遷的,市土地儲備機構作為拆遷人依法向有關部門申請辦理拆遷許可證,統(tǒng)一實施拆遷安置。

  第十八條 開發(fā)儲備土地的工程項目,投資費用超過規(guī)定限額的,應當通過招、投標方式確定施工單位。

  第十九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開發(fā)利用儲備土地需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的,有關部門應及時依法辦理有關手續(xù)。

  第四章 土地儲備資金管理

  第二十條 土地儲備所需資金和儲備土地前期開發(fā)所需資金由市財政部門負責籌措。

  市財政部門開設土地儲備資金財政專戶,管理土地儲備資金,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監(jiān)督。

  第二十一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對經批準的儲備土地收購、前期開發(fā)費用列出概算,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市財政部門核準后,由市財政部門及時撥付資金。

  第二十二條 儲備的土地經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出讓后,土地出讓金由受讓人全額解繳土地儲備資金財政專戶。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挪用土地儲備資金的,由有關部門追回被挪用的資金,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市土地儲備機構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或惡意串通,抬高土地收購費用的,由有關部門依法查處,并對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五條 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市土地儲備機構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索賄受賄的,按有關規(guī)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縣(市)、上街區(qū)土地儲備工作可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二○○二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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