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訂定《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協助及輔導辦法》

2013-09-27 11:27    【  【打印】【我要糾錯】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經濟部經投字第09403258760號令訂定發(fā)布全文18條;并自發(fā)布爾日施行

  第1條 本辦法依促進產業(yè)升級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六項規(guī)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所稱國外投資,指我國國民或公司依下列方式所為之投資:

  一、持有國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但不包括短期國外有價證券之購買。

  二、在國外設立分公司、獨資或合伙事業(yè)。本辦法所稱國外技術合作,指我國國民或公司提供專門技術、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或其它智慧財產權與國外政府、法人或個人約定不作為股本而取得一定報酬金之合作。

  第3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經濟部。主管機關得委任所屬機關或委托其它機關、機構辦理本辦法所定之業(yè)務。

  第4條 主管機關得就下列事項,采取適當之協助及輔導措施:

  一、國外投資信息之搜集及咨詢。

  二、經營效率與競爭力之提升。

  三、國外投資障礙之排除。

  四、國外市場之拓展。

  五、國外技術合作之協助。

  六、人才之培訓。

  七、國外投資融資及保證。八、國外投資之補助。九、其它有關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事項。

  第5條 主管機關得設置或輔導設置海外臺商輔導服務中心,協助我國國民或公司進行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

  第6條 主管機關得建置網站、編印書刊、辦理投資研討會、籌組投資考察團、委請產業(yè)專家赴國外實地考察及以其它相關措施,協助業(yè)者研析個別國家投資環(huán)境及利基產業(yè)信息。

  第7條 主管機關得請駐外單位洽聘律師及會計師,提供國外投資法律及稅務相關咨詢服務,并協助爭取投資貿易有利條件、解決投資營運問題、搜集信息及其它有關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事項。

  第8條 主管機關得委托專業(yè)技術及管理機構籌組產業(yè)服務團,前往國外提供經營管理、企業(yè)電子化、技術升級、市場行銷及其它相關服務,并協助提升經營效率及競爭力。

  第9條 主管機關得經由雙邊或多邊經貿會議、簽署雙邊協議、與國外投資主管機關協商及以其它相關措施,協助排除國外投資障礙。

  第10條 主管機關得以辦理投資布局考察團、貿易訪問團及其它相關措施,協助進行海外投資布局及拓展國外市場。

  第11條 主管機關得建置網站及服務中心,提供技術合作信息及其它相關服務,協助企業(yè)尋求技術管道。

  第12條 主管機關得委托有關機構培訓國外經營管理、外語及經貿事務人才,協助企業(yè)國外營運。

  第13條 主管機關對于我國公司或其轉投資事業(yè)進行國外投資,得協調相關機構提供國外投資融資、保證及其它相關協助與服務。

  第14條 主管機關得協調相關機關或機構設立合資基金,協助我國國民或公司進行國外投資。

  第15條 主管機關得協助我國國民或公司向有關機關申請國外投資之補助。

  第16條 主管機關得協調臺商聯誼組織,協助我國國民或公司海外急難救助、排除投資糾紛、分享投資經驗及其它有關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事項。

  第17條 執(zhí)行本辦法所需經費,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或協調相關機關或機構支應。

  第18條 本辦法自發(fā)布爾日施行。

  臺灣當局

責任編輯:天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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