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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細則

2013-10-15 18:32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加強我省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根據(jù)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fā)的《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guī)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細則。

  第二條 凡經(jīng)人防部門登記的各類人防工程,人防工程地面?zhèn)窝b、道路、管理房、防雨棚、擋水墻、排水溝和為工程配套的風、水、電、通信等附屬設施,均應按照《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規(guī)定》和本細則的要求進行維護管理。

  第三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工作由人防部門負責。公安、城建、供電、稅務、物資、商業(yè)、銀行、糧食等部門積極協(xié)助人防部門,做好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和開發(fā)利用工作。

  第四條 各級人防部門要把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作為工作重點,建立、健全崗位責任制,明確分工,責任到人。凡有人防工程的單位,要確定一名領導同志分管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并有一名專職或兼職人員具體負責。對人防工程進行維護保養(yǎng),要嚴格執(zhí)行《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技術規(guī)程》。

  第五條 每年汛期前后,要對人防工程進行全面檢查,并采取可靠的防護措施,確保工程安全渡汛。

  第六條 人防工程內部及其孔口附近,不得排泄廢水、廢氣和傾倒垃圾、便溺?拥拦こ躺戏胶蛢蓚任迨追秶鷥鹊纳襟w上,不得取土、采石。地道式、掘開式、附建式人防工程周圍二米以內,不得取土;在二米以外、五米以內取土的,應按1:4比例放坡,取土區(qū)不得積水。

  第七條 在人防工程附近,一般不得興建各種地面和地下工程。確需興建時,須征得當?shù)厝朔啦块T的同意,并同時修建保證人防工程安全的防范設施。修建防范設施所需的材料、經(jīng)費由建設單位承擔,施工情況記入工程檔案以備查考。

  第八條 嚴禁覆蓋和破壞人防工程水準點、導線點等測量標志。禁止在人防工事的外墻、密閉隔墻、門框墻、臨空墻等處開孔打洞。確需開孔時,須由設計、施工部門提出確保人防工程防護密閉性能的措施,報當?shù)厝朔啦块T批準。

  第九條 對危及地面建筑和交通安全的人防工程,要采取加固措施,防止坍塌。確屬工程質量低劣,無加固改造價值,需作報廢處理的,須報省人防部門批準。

  第十條 必須拆除的人防工程,應報省人防部門批準。拆除單位應按原工程的面積、等級予以補建或賠償,每平方米的賠償標準為:簡易級工程二百元;五級磚石、磚混結構三百元;鋼筋混凝土結構四百五十至五百元。賠償費列入人防工程經(jīng)費,并按定額收取賠償材料。

  第十一條 除人防指揮所、通信設施外,凡平時可以使用的人防工程,都應有組織、有計劃地加以利用,為生產(chǎn)和生活服務。

  第十二條 人防工程原則上歸建設單位使用。建設單位不用的,可以出租。出租合同應明確規(guī)定雙方對人防工程應有的權利和義務。

  利用人防工程開辦工商企業(yè),須持當?shù)厝朔啦块T發(fā)給的“人防工程使用證”,辦理工商登記和稅務登記手續(xù),稅務部門應按規(guī)定給予減免稅收的照顧。利用人防工程經(jīng)營有收益的企業(yè),可按照低于地面建筑的折舊標準提取折舊基金,列入人防工程經(jīng)費。

  第十三條 人防工程的通風、照明、抽水等戰(zhàn)備設施用電,按非工業(yè)用電價格收費。利用人防工程開辦工廠和經(jīng)營服務業(yè)、種植業(yè)、養(yǎng)殖業(yè),其用電分別按同類行業(yè)用電價格收費。

  第十四條 利用人防工程開展生產(chǎn)和經(jīng)營,需對工程進行改造、完善的,應報經(jīng)當?shù)厝朔啦块T批準。改造后的平戰(zhàn)結合工程,必須有兩個以上出入口,保持內部通道暢道,并按有關規(guī)定安裝和使用電器設備,設置應急的照明設施和足夠的消防器樹。

  第十五條 沒有收入的公用人防工程的維護管理經(jīng)費,按每平方米零點五元的標準,從人防工程費中劃撥,并實行定額包干。

  第十六條 公用人防工程維護管理所需勞力,可在國家下達的勞動工資計劃和勞動指標內,招用合同工或臨時工;設備復雜的工程,可以組織精干的專業(yè)隊進行維護管理,人員工資及勞保費用,經(jīng)省人防部門核定后,在工程費中列支。

  第十七條 人防工程維護管理人員的勞動保護用品,生活補助和獎勵,按國務院、中央軍委頒發(fā)的《關于參加人民防空戰(zhàn)備施工人員防護用品和獎勵的規(guī)定》執(zhí)行。費用開支,各單位的工程由本單位解決,公用工程由人防部門解決。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細則第六、七、八條規(guī)定者,人防部門可責令其采取補救措施,并處以三十元至五十元的罰款。對違反本細則第九、十、十四條規(guī)定,損壞或擅自改造、拆除人防工程者,除責令恢復或補建外,并處以恢復費用百分之二十的罰款。罰款收入列入工程經(jīng)費,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責任編輯:莫回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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