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我們

在線客服

幫助

24小時客服:010-82326699 400-810-5999

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 > 政策法規(guī) > 失效法規(guī) > 正文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哈爾濱市生豬屠宰和銷售管理辦法》的

2013-10-16 14:11    【  【打印】【我要糾錯】

  經2004年3月31日市人民政府第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xiàn)予發(fā)布,自2004年5月10日起施行。

  二○○四年四月八日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哈爾濱市生豬屠宰和銷售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作下列修改:

  一、第一條內容修改為:“為加強生豬屠宰和銷售管理,杜絕病害肉流入市場,保障市民健康,根據(jù)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哈爾濱市生豬飼養(yǎng)屠宰檢疫銷售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二、刪去第三條、第八條、第十三條 、第十四條、第十五條。

  三、第六條一款改為第五條,內容修改為:“定點屠宰廠應當按照生豬屠宰生產工藝流程屠宰生豬”。

  四、第六條二款作為第六條一款,內容修改為:“定點屠宰廠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shù)绞猩唐妨魍、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第六條增加一款,作為二款,內容為:“定點屠宰廠變更經營場所,其選址和生產經營條件應當符合規(guī)定的要求,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五、第九條改為第八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一款,內容為:“定點屠宰廠不準收購無檢疫合格證明或者免疫標識的生豬”;原第一款改為第二款,內容修改為:“檢疫人員對定點屠宰廠進廠生豬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檢疫,并做好生豬屠宰檢疫登記。定點屠宰廠不準屠宰未經檢疫人員屠宰檢疫登記的生豬”;原第二款改為第三款,內容修改為:“定點屠宰廠生豬屠宰檢疫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當班檢疫人員全部到崗后方可屠宰生豬,并實施檢疫。檢疫人員未全部到崗時,定點屠宰廠不準屠宰生豬”。原第三款改為第四款,內容修改為:“定點屠宰廠屠宰生豬和檢疫的時間,由定點屠宰廠和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構約定。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構的檢疫人員,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到崗進行檢疫”。

  六、第十條改為第九條,內容修改為:生豬屠宰檢疫印章和檢疫票據(jù),應當由負責檢疫的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構指定專人管理,不準交由他人使用。

  七、第十一條改為第十條,內容修改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偽造檢疫證明、檢疫印章”。

  八、第十二條改為第十一條,內容修改為:“定點屠宰廠對生豬宰后檢疫檢出染疫生豬及其產品,必須按照規(guī)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檢疫人員應當在無害化處理現(xiàn)場實施監(jiān)督,并進行登記”。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十二條,內容為:“定點屠宰廠運輸生豬肉,應當使用專用封閉式車輛吊掛運輸”。

  十、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三條,第一款內容修改為:“在本市建成區(qū)內的單位和個人申請經營生豬產品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

  十一、第十七條改為第十四條,內容修改為“在本市建成區(qū)內從事生豬肉銷售、生豬肉制品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飯店、賓館、集體伙食單位,銷售或者使用的生豬肉,應當是定點屠宰廠屠宰的生豬肉”。

  十二、第十八條改為第十五條,第(一)項內容修改為“未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從事生豬屠宰活動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屠宰設施、屠宰工具,沒收違法所得、生豬產品,并處以違法經營額3倍以下罰款”;第(二)項內容修改為:“定點屠宰廠未按照生豬屠宰生產工藝流程屠宰生豬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刪去第(三)項;第(六)項改為第(五)項,內容修改為:“偽造檢疫證明、檢疫印章的,由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檢疫印章,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超過3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第(七)項改為第(六)項,內容修改為:“在建成區(qū)銷售非定點屠宰廠屠宰的生豬肉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生豬肉,并處以生豬肉總價值3倍以下罰款”;第(八)項改為第(七)項,內容修改為“定點屠宰廠運輸生豬肉未使用專用封閉式車輛吊掛運輸?shù)模尚l(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第(九)項改為第(八)項,內容修改為:“收購無檢疫證明、免疫標識的生豬,屠宰未經檢疫人員屠宰檢疫登記的生豬或者銷售檢疫印章、檢疫票據(jù)不全的生豬肉的,由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第(十一)項改為第(十)項,內容修改為:“建成區(qū)內的生豬肉制品加工單位和個體戶或者飯店、賓館、集體伙食單位使用非定點屠宰廠屠宰的生豬肉的,由商品流通、衛(wèi)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違法經營額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刪去第(十二)項。

  在本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對本條前款(六)、(十)項中銷售、使用的生豬肉未經檢疫的,由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構依據(jù)《黑龍江省動物防疫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十三、第十九條改為第十六條,第(一)項內容修改為:“未按照規(guī)定對無害化處理現(xiàn)場實施監(jiān)督和進行登記的”;第(二)項內容修改為:“當班檢疫人員不按照約定的時間到崗實施檢疫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第(三)項內容修改為“未按照規(guī)定管理檢疫印章和檢疫票據(jù)的”。

  此外,根據(jù)本決定對條文順序作相應的調整。

  本決定自2004年5月10日起施行。

  《辦法》根據(jù)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正,重新發(fā)布。

  哈爾濱市生豬屠宰和銷售管理辦法(修正)

  根據(jù)2004年4月8日《哈爾濱市人民政府關于修改〈哈爾濱市生豬屠宰和銷售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第一條 為加強生豬屠宰和銷售管理,杜絕病害肉流入市場,保障市民健康,根據(jù)國務院《生豬屠宰管理條例》、《哈爾濱市生豬飼養(yǎng)屠宰檢疫銷售管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我市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的生豬屠宰和在本市建成區(qū)銷售生豬肉的管理。

  第三條 市、區(qū)商品流通、畜牧獸醫(yī)、衛(wèi)生、工商等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負責生豬屠宰、檢疫和銷售的管理工作。

  公安、環(huán)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應當協(xié)助做好生豬屠宰管理工作。

  第四條 開辦生豬屠宰廠,應當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條件和省人民政府制定的生豬定點屠宰廠設置規(guī)劃的要求,并按照規(guī)定履行定點審批手續(xù)。

  第五條 定點屠宰廠應當按照生豬屠宰生產工藝流程屠宰生豬。

  第六條 定點屠宰廠變更法定代表人,應當?shù)绞猩唐妨魍ā⑿l(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手續(xù)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定點屠宰廠變更經營場所,其選址和生產經營條件應當符合規(guī)定的要求,經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七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豬屠宰廠應當根據(jù)國務院《建設項目環(huán)境保護管理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環(huán)境影響評價和配套建設環(huán)境保護設施。

  已建成的生豬定點屠宰廠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應當按照環(huán)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規(guī)定的期限治理污染。

  第八條 定點屠宰廠不準收購無檢疫合格證明或者免疫標識的生豬。

  檢疫人員對定點屠宰廠進廠生豬應當按照規(guī)定進行檢疫,并做好生豬屠宰檢疫登記。定點屠宰廠不準屠宰未經檢疫人員屠宰檢疫登記的生豬。

  定點屠宰廠生豬屠宰檢疫應當與生豬屠宰同步進行。當班檢疫人員全部到崗后方可屠宰生豬,并實施檢疫。檢疫人員未全部到崗時,定點屠宰廠不準屠宰生豬。

  定點屠宰廠屠宰生豬和檢疫的時間,由定點屠宰廠和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構約定。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構的檢疫人員,應當按照約定的時間到崗進行檢疫。

  第九條 生豬屠宰檢疫印章和檢疫票據(jù),應當由負責檢疫的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構指定專人管理,不準交由他人使用。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偽造檢疫證明、檢疫印章。

  第十一條 定點屠宰廠對生豬宰后檢疫檢出染疫生豬及其產品,必須按照規(guī)定進行無害化處理。檢疫人員應當在無害化處理現(xiàn)場實施監(jiān)督,并進行登記。

  第十二條 定點屠宰廠運輸生豬肉,應當使用專用封閉式車輛吊掛運輸。

  第十三條 在本市建成區(qū)內的單位和個人申請經營生豬產品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履行審批手續(xù)。

  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準經營生豬肉。

  第十四條 在本市建成區(qū)內從事生豬肉銷售、生豬肉制品加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飯店、賓館、集體伙食單位,銷售或者使用的生豬肉,應當是定點屠宰廠屠宰的生豬肉。

  第十五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ㄒ唬┪唇浭腥嗣裾鷾蕪氖律i屠宰活動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管理部門沒收屠宰設施、屠宰工具,沒收違法所得、生豬產品,并處以違法經營額3倍以下罰款;

  (二)定點屠宰廠未按照生豬屠宰生產工藝流程屠宰生豬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ㄈ┒c屠宰廠超標準排放污染物的,由環(huán)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依據(jù)有關規(guī)定處罰外,由環(huán)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報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取消其定點屠宰資格;

  (四)定點屠宰廠在檢疫人員未到崗時屠宰生豬的,由畜牧獸醫(yī)行政管理部門處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ㄎ澹﹤卧鞕z疫證明、檢疫印章的,由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構沒收違法所得,收繳檢疫證明、檢疫印章,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違法所得超過3萬元的,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诮ǔ蓞^(qū)銷售非定點屠宰廠屠宰的生豬肉的,由商品流通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沒收生豬肉,并處以生豬肉總價值3倍以下罰款;

 。ㄆ撸┒c屠宰廠運輸生豬肉未使用專用封閉式車輛吊掛運輸?shù),由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處以責任單位或者個人3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ò耍┦召彑o檢疫證明、免疫標識的生豬,屠宰未經檢疫人員屠宰檢疫登記的生豬或者銷售檢疫印章、檢疫票據(jù)不全的生豬肉的,由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構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ň牛┪唇浥鷾式洜I生豬肉的,由衛(wèi)生行政管理部門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guī)定進行處罰;

 。ㄊ┙ǔ蓞^(qū)內的生豬肉制品加工單位和個體戶或者飯店、賓館、集體伙食單位使用非定點屠宰廠屠宰的生豬肉的,由商品流通、衛(wèi)生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按照規(guī)定的職責分工,責令限期改正,并處以違法經營額3倍以下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5萬元。

  對本條前款(六)、(十)項中銷售、使用的生豬肉未經檢疫的,由動物防疫監(jiān)督機構依據(jù)《黑龍江省動物防疫條例》的規(guī)定進行處理。

  第十六條 生豬屠宰檢疫人員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guī)定對無害化處理現(xiàn)場實施監(jiān)督和進行登記的;

  (二)當班檢疫人員不按照約定的時間到崗實施檢疫經批評教育仍不改正的;

 。ㄈ┪窗凑找(guī)定管理檢疫印章和檢疫票據(jù)的;

  (四)將檢疫印章和檢疫票據(jù)交由他人使用的。

  第十七條 市、區(qū)商品流通、畜牧獸醫(yī)、衛(wèi)生、環(huán)境保護、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門負責生豬屠宰、檢疫和銷售管理的工作人員應當認真履行職責,依法加強管理,不準利用職權徇私舞弊。

  違反本條前款規(guī)定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應當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部門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guī)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罰沒票據(jù)和罰沒款物的處理,按照國家和省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縣(市)生豬屠宰和銷售管理,可以參照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0年8月1日起施行。

責任編輯:天藍
收藏分享:論壇
分享到:
相關新聞
  • 特色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擬題
    提升學習效果
  • 精品班
    4大班次+2-3套全真模擬題+1套預測試題
  • 實驗班
    3套全真模擬題+2套預測試題+考前沖關寶典
  • 定制班
    3套模擬題+3套預測題+考前沖關寶典+考前重點
  • 移動班
    以知識點為單元授課練習,
    強化重點、難點、考點
版權聲明

  1、凡本網(wǎng)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的所有作品,版權均屬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所有,未經本網(wǎng)授權不得轉載、鏈接、轉貼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經本網(wǎng)授權的,應在授權范圍內使用,且必須注明“來源:建設工程教育網(wǎng)”。違反上述聲明者,本網(wǎng)將追究其法律責任。
  2、本網(wǎng)部分資料為網(wǎng)上搜集轉載,均盡力標明作者和出處。對于本網(wǎng)刊載作品涉及版權等問題的,請作者與本網(wǎng)站聯(lián)系,本網(wǎng)站核實確認后會盡快予以處理。
  本網(wǎng)轉載之作品,并不意味著認同該作品的觀點或真實性。如其他媒體、網(wǎng)站或個人轉載使用,請與著作權人聯(lián)系,并自負法律責任。
  3、本網(wǎng)站歡迎積極投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