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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關于貫徹執(zhí)行《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的若干規(guī)定

2013-10-17 16:26    【  【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遵照國務院公布的《國家建設征用土地條例》(以下簡稱條例),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我省人多耕地少,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特別是耕地,是一項具有戰(zhàn)略意義的工作,是各級人民政府和全省人民共同的重要職責。一切建設用地,原則上不占或少占用耕地,應盡量利用荒山荒地。

  第三條 大中城市建立蔬菜保護區(qū),以穩(wěn)定蔬菜生產基地,保證城市的蔬菜供應。蔬菜保護區(qū)內的耕地,嚴禁侵占,任何人不得動用。特殊情況確需批準征用菜地時,也應采取有效的彌補措施,以保障城市足夠的菜地面積。

  第四條 一切建設工程都必須遵循節(jié)約和經濟合理用地的原則提高土地利用率。在城市范圍內征用土地,應以城市規(guī)劃為依據,保證城市規(guī)劃的實施;其他范圍內征用土地,應以土地利用規(guī)劃為依據。反對浪費土地,嚴禁亂占濫用耕地。

  第五條 征用土地的審批權限:

  一、征用南昌市近郊的土地(不包括南昌縣、新建縣、灣里區(qū)、石崗鎮(zhèn)),由市人民政府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二、征用省轄市、工礦區(qū)和其他城市近郊的蔬菜地和各地畝產糧食一千二百斤以上、皮棉一百五十斤以上的耕地,由市、縣人民政府審查,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三、征用其它地區(qū)的耕地、園地二畝以下(不含二畝),魚塘、藕塘、林地五畝以下,其它土地十畝以下的, 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征用耕地、園地二至三畝,魚塘、藕塘、林地五至七畝,其它土地十至十五畝的,由行政公署、省轄市人民政府批準;超過上述規(guī)定的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國營農場、墾殖場、林場、牧場、漁場進行基本建設,需用本場耕地、園地的,要經主管部門審核,按審批權限,分別報省、市、縣人民政府批準。

  四、經批準的城市規(guī)劃范圍內的建設用地,由城建規(guī)劃管理部門規(guī)劃、管理。建設單位申請在城建規(guī)劃范圍內選址,其用地位置經城建規(guī)劃管理部門審查同意后,按有關程序報經土地管理機關辦理批準證、撥用土地手續(xù)。

  地區(qū)行政公署和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征用的土地,均需報省土地管理機關備案。

  第六條 征用土地,用地單位必須付給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土地管理費。

  一、土地補償費的支付標準,按不同地區(qū)和土地情況規(guī)定如下:

  (一)征用省轄市郊區(qū)的耕地(含菜地)、園地,支付年產值的五至六倍。年產值按被征地前三年的平均年產量和國家規(guī)定的價格計算(年產值計算方法下同);

 。ǘ┱饔闷渌貐^(qū)的耕地(含菜地)、園地,支付年產值的四至五倍;

 。ㄈ┱饔敏~塘、藕塘、林地、牧場,支付其有收益的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

 。ㄋ模⿲Ρ徽魍恋厣系母街,如青苗、房屋、水井、林木、水工建筑、管道、電纜等生產、生活設施,根據實際情況,通過協(xié)商給予合理補償或另行修建。征用無收益的土地和無青苗的土地,不予補償。在協(xié)商征地方案時搶種的作物、樹木,搶建的設施,一律不予補償;

 。ㄎ澹┱饔美喜说睾途B(yǎng)魚塘,應向國家繳納開發(fā)建設基金。

  老菜地(指在城市郊區(qū)連續(xù)種植三年以上的商品性菜地)精養(yǎng)魚塘(指經過投資改造、有石塊水泥護岸、有排灌設施、有商品任務、畝產在五百斤以上的魚塘)每畝繳納開發(fā)建設基金:南昌市郊區(qū)為一萬五千元,其它城市郊區(qū)為一萬二千元。

  二、安置補助費的支付標準:

 。ㄒ唬┱饔媚喜薪紖^(qū)的菜地,每畝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十倍;其它城市郊區(qū)的菜地,一般不得超過其年產值的八倍。

  (二)征用耕地,要以被征地前農業(yè)人口與耕地面積(包括自留地)的比例計付,人均耕地二畝以上(含二畝),每畝安置補助費為年產值的二至三倍;人均一畝以上(含一畝)為年產值的三至四倍;人均一畝以下五分以上為年產值的五至六倍;人均五分以下(不含五分)為年產值的七至八倍。

 。ㄈ┱饔脠@地、魚塘、藕塘、林地、牧場等土地,每畝安置補助費,為其有收益的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一至二倍。

 。ㄋ模┱饔谜亍o收益的土地不給安置補助費。

  三、征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除個人所有的青苗、房屋、樹木等補償費付給個人外,其余由被征地單位用于發(fā)展生產和安置多余勞動力的投資,不得分給個人,也不得挪作他用。

  開發(fā)建設基金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土地管理機關掌握,用于新菜地和新精養(yǎng)魚塘的建設,?顚S,不得移作他用。

  四、土地管理費:

  土地管理機關可按土地補償費總金額的百分之三,向征用土地單位征收土地管理費。土地管理費應用于土地管理開支,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條 征用計稅土地,相應減免被征土地單位的農業(yè)稅和農副產品征購、統(tǒng)派購任務。其被減免的農業(yè)稅和農副產品征購、統(tǒng)派購任務,由所在縣(市)調整解決,如數量大,縣(市)調整確有困難的,由行署(市)或省給予合理減免。

  第八條 本《規(guī)定》公布以前,已征用的土地,仍按原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九條 省人民政府和地區(qū)行政公署、市、縣人民政府都應設立土地管理機構,為各級政府土地管理的職能機關,負責所轄范圍內的土地管理工作。縣級以下由縣人民政府委任土地管理員,以保障《條例》和本規(guī)定的貫徹執(zhí)行。

  第十條 本規(guī)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我省原公布的有關建設征用土地辦法即行廢止。本規(guī)定如與國家土地法規(guī)有抵觸時,按國家規(guī)定執(zhí)行。

責任編輯:tracy
延伸閱讀:江建設 征用土地 條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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