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房估《制度與政策》知識點:登簿發(fā)證
經查驗,登記申請條件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予以登記,依法將各類登記事項準確、完整、清晰地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登記事項自記載于不動產登記簿時完成登記。任何人不得損毀不動產登記簿,除依法予以更正外不得修改登記事項。
不動產登記簿記載的內容有:不動產的宗地面積、坐落、界址、房屋面積、用途、交易價格等自然狀況;權利人、權利類型、登記類型、登記原因、權利變化等權屬狀況;涉及不動產權利限制、提示的事項等。
不動產登記機構完成登記,應當依法向申請人核發(fā)不動產權證書或者登記證明。不動產權證書和不動產登記證明由國土資源部統(tǒng)一監(jiān)制。不動產權證書有單一版和集成版兩個版本。單一版證書記載一個不動產單元上的一種權利或者互相兼容的一組權利。集成版證書記載同一權利人在同一登記轄區(qū)內享有的多個不動產單元上的不動產權利。
目前主要采用單一版證書。不動產登記證明用于證明不動產抵押權、地役權或者預告登記、異議登記等事項。查封登記不頒發(fā)證書或證明。除法律另有規(guī)定的外。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x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