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次評估面積數據根據委托方提供的《分戶預測面積表》進行測算,其可銷售經營建筑面積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補充合同》(穗國地出合【98】第86號補充合同之二號)規(guī)定的可銷售經營面積大,此類情況根據廣州市的規(guī)定“當建設過程或房地產初始登記時各用途建筑面積與原出讓合同各用途建筑面積不符,或核準的拆遷面積有所調整的,按原價格標準及規(guī)定進行調整,不進行年限修正”,本次評估已按該規(guī)定扣除了相應土地出讓金,若與實際不符,應以國土部門核定為準。
2.本次估價對象由委托方有關人員現(xiàn)場指認,若與實際不符,應重新估價;估價人員現(xiàn)場勘察時,未對其做建筑物基礎、房屋結構上的測量和實驗,本次估價假設其無建筑物基礎、結構等方面的重大質量問題。
3.本次估價是以提供給估價機構的估價對象不存在抵押權、典權等他項權利為假設前提。特提請報告使用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