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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20 17:35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第一條 為規(guī)范土地使用權人出租土地使用權行為,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依據國家和省有關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國有土地使用權人出租土地使用權均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本規(guī)定所指的土地使用權是指土地使用權將以出讓、租賃等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出租給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第四條 市、縣(市)人民政府國土管理部門負責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活動進行管理和監(jiān)督。
第五條 出租土地使用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隨之出租;出租地上建筑物、其他附著物的,其使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隨之出租。
第六條 出租土地使用權及其地上建筑、其他附著物的,須按規(guī)定到所在地國土管理部門辦理有關登記手續(xù),并繳納土地登記費等費用后,方可進行出租。
以行政劃撥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權出租,須補辦出讓或租賃手續(xù),或者出租人以出租土地的收益向政府抵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后,方可按規(guī)定辦理出租登記手續(xù)。但不以營利為目的,將直管公房或單位自管公房出租的,可直接按規(guī)定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七條 土地使用權出租,出租人與承租人應當簽訂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并在簽訂合同后15日內到國土管理部門辦理出租手續(xù),由承租人領取《土地使用權他項權利證明書》。
第八條 出租人辦理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手續(xù),應向國土管理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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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土地使用權出租合同;
(三)土地使用權出租設定登記申請書;
(四)其他按規(guī)定需提供的材料。
第九條 承租人在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內,應按出租合同約定不得改變土地用途確需改變土地用途的,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按規(guī)定報經有權部門批準,處批準變更之日起30日內,出出租人重新辦理土地使用權出租登記手續(xù)和土地使用權用途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十條 承租人在土地使用權出租期限內確需轉租部分或全部土地使用權的,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辦理土地使用權他項權利變更登記手續(xù)。
第十一條 出租人在出租期限內轉讓土地使用權時,出租人應提前90天通知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承租人有優(yōu)先受讓權。
第十二條 出租合同期滿終止后,出租人應自出租合同終止之日起15日內,到國土管理部門辦理注銷登記;需延長出租期限的,應在原出租合同到期之前30日內按規(guī)定重新辦理登記手續(xù)。
第十三條 國土管理部門對土地使用權人出租土地使用權活動應進行檢查,被檢查的單位或個人應當予以配合,并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資料。
第十四條 未經批準擅自出租劃撥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由國土管理部門按規(guī)定沒收其非法收入,并處以罰款。
第十五條 出租人未按規(guī)定辦理土地使用權他項權利變更登記的或未按登記的土地用途使用土地的,按違法用地處理。
第十六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作出處罰決定的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
第十七條 國有土地使用權出租過程中涉及房屋租賃的,按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 本規(guī)定自頒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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