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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5-10-11 16:54 【大 中 小】【打印】【我要糾錯】
索 取 號:A14306000-2005-020
文件編號:泰建發(fā)[2005]133號
產生日期:2005-10-11
泰建發(fā)[2005]133號
第一條 為規(guī)范房屋拆遷評估行為,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的順利進行,根據(jù)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泰州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guī)和規(guī)章,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在本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進行房屋拆遷評估活動的,適用本規(guī)定。
第三條 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以下簡稱估價專家委員會)負責對拆遷估價進行技術指導和估價糾紛的鑒定。
第四條 拆遷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誠實信用的原則,依法接受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及其他相關部門的指導監(jiān)督和檢查。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拆遷估價活動和估價結果。
第五條 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同一拆遷范圍內的被拆遷房屋,原則上由一家拆遷評估機構評估。需要由兩家或者兩家以上評估機構評估的,評估機構之間應當就拆遷估價的依據(jù)、原則、程序、方法、參數(shù)選取等進行協(xié)調并執(zhí)行共同的標準。
第六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共同選定一家拆遷評估機構;拆遷人和被拆遷人不能共同選定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抽簽確定。
第七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抽簽前7日內發(fā)布候選拆遷評估機構報名公告,有意向接受拆遷評估委托業(yè)務的評估機構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持公告規(guī)定材料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jīng)審查符合條件的拆遷評估機構列為候選拆遷評估機構,候選拆遷評估機構不得少于三家。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抽簽前3日內,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時間、地點、候選拆遷評估機構等。
第八條 拆遷評估機構選定后,拆遷人應當與拆遷評估機構訂立委托拆遷評估合同,并在合同訂立之日起的15日內,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拆遷人應當支付委托拆遷評估的費用。
第九條 房屋拆遷評估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ㄒ唬┻x定拆遷評估機構,簽訂委托評估協(xié)議;
。ǘ┎疬w評估機構接受委托方提供的經(jīng)產監(jiān)部門確認的被拆遷房屋權屬資料,并進行前期調查;
(三)進行逐戶實地查勘;
。ㄋ模⿲Ρ徊疬w房屋進行具體測算;
(五)確定分戶評估結果,并予以公布。
第十條 接受委托的拆遷評估機構進行實地查勘時,應當事先通知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或使用人應當配合協(xié)助查勘。
因被拆遷房屋當事人拒絕進行實地查勘的,應當由除拆遷人和拆遷評估機構以外的無利害關系的第三人見證,并在分戶評估報告中作出相應說明后,評估機構可以依據(jù)被拆遷房屋的相關權屬資料,參照同類房屋進行評估。
第十一條 拆遷人應當在接到評估報告5日內按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送達被拆遷人,評估報告應當告知當事人對評估提出異議的時間、地點。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評估結果被告知之日起的5個工作日內,要求評估機構作出解釋、說明。評估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解釋和說明。經(jīng)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可以委托符合條件的拆遷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第十二條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的誤差在±10%(含±10%)之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超出±10%的,由房屋拆遷行政主管部門在專家?guī)熘谐楹炦x定有關專家進行鑒定, 專家鑒定小組由3人以上(含3人)單數(shù)成員組成。鑒定采用原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重新評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評估的機構共同承擔;鑒定采用重新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委托人的相對人和原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第十三條 參加鑒定的專家小組在聽取原評估機構和重新評估機構的陳述后,應當以多數(shù)人意見確定鑒定結果,并出具書面鑒定報告。
第十四條 拆遷當事人對評估結果持有異議,但在被告知評估結果之日起的5日內,未向評估機構要求解釋、說明,或者經(jīng)評估機構解釋、說明后仍持異議,但又未重新委托評估的,貨幣補償金額可以按被告知的評估結果確定。
第十五條 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經(jīng)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備案后,進入本市拆遷評估機構名錄范圍。
申請備案時,應當向市房屋拆遷行政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從事房屋拆遷評估業(yè)務申請表;
。ǘ┓康禺a評估機構資質證書;
。ㄈI業(yè)執(zhí)照;
(四)具有房地產估價師注冊證書、房屋拆遷崗位證書的人員名單,及其證明文件;
。ㄎ澹┬枰峤坏钠渌募。
第十六條 拆遷評估機構接受評估委托后,不得向其他估價機構轉讓受托的評估業(yè)務。
第十七條 房屋拆遷評估人員應當經(jīng)過有關拆遷法規(guī)、政策和拆遷評估業(yè)務的培訓、考核,取得《房屋拆遷崗位證書》。
房屋拆遷評估人員應當在拆遷現(xiàn)場向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出示《房屋拆遷崗位證書》,做好評估咨詢、解釋工作。
第十八條 估價專家委員會應當設立房屋拆遷評估專家?guī)欤ㄆ诠己透聦<規(guī)烀洝?/p>
拆遷評估專家?guī)斓某蓡T,應當客觀、公正地履行職責,并依法進行鑒定。
拆遷評估專家?guī)斓某蓡T在履行職責過程中,遇有一方或者多方當事人與自己有密切關系可能影響公正的,應當主動提出回避,有關當事人也可以申請其回避。
第十九條 拆遷評估機構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清除出本市拆遷評估機構名錄,并不得在本市從事房屋拆遷評估業(yè)務:
。ㄒ唬┥米赞D讓或變相轉讓評估業(yè)務,允許他人以自己名義從事房屋拆遷評估業(yè)務的;
。ǘ┻`反房屋拆遷評估技術規(guī)范,出具虛假評估報告,評估結果嚴重失實,或者惡意串通、損害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
。ㄈ┙(jīng)估價鑒定專家小組認定有錯評、漏評或未被采用的分戶評估報告超過全年分戶評估報告總量10%(含)的;
(四)不履行評估技術咨詢或者解釋義務的;
(五)不配合估價鑒定專家小組進行鑒定的;
。┻`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條 以產權調換作為房屋拆遷補償方式的,對所調換房屋的房地產市場價格進行的評估,按照本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一條 房地產權屬登記部門應當配合拆遷評估機構做好房地產交易登記資料的查閱工作。
第二十二條 本規(guī)定發(fā)布之日起執(zhí)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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