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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蘭縣城鎮(zhèn)建設拆遷安置管理辦法補充規(guī)定

2006-03-29 00:00    【  【打印】【我要糾錯】

呼蘭縣人民政府令第4號

  《呼蘭縣城鎮(zhèn)建設拆遷安置管理辦法補充規(guī)定》業(yè)經呼蘭縣第十三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審議通過,現(xiàn)予公布,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

縣 長 王忠新

  第一條 被拆遷房屋(指一體建筑的房屋)面積的確定原則上以房屋產權證標明的建筑面積為準,如房屋產權證與實際不符的,以實際測量為準。

  第二條 在給予被拆遷的從事生產和經營的非住宅房屋產權人或使用人補償和安置時,產權人或使用人應具有合法的房屋產權證(含合法的自建批件)、營業(yè)執(zhí)照、房屋自營許可證或房屋租賃許可證、稅務登記證及土地使用證。

  第三條 縣政府確定改造建設的地段,在通知下達后發(fā)證機關再下發(fā)的證照,要追究發(fā)證機關、領導及工作人員的責任,證照同時作廢;對突擊再建的房屋及其附屬物,一律自行拆除不予補償。

  第四條 被拆遷人持一個房屋產權證就近上靠標準戶型后,剩余的有效面積在15平方米(含15平方米)以上的,可按面積采用就近上靠標準戶型的辦法辦理。

  第五條 安置被拆遷人的新樓電增容費和電表款已計入工程成本,建設單位不得向被拆遷人另行收取。

  第六條 設有地下室的樓房,通往地上一層的室外通道或踏步不另收費。地下室采光窗的安全設施必須與整體樓同時竣工。

  第七條 在拆遷范圍內已給予補償?shù)姆课菁捌涓鞣N附屬物,由拆遷承辦單位統(tǒng)一組織拆除,其它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拆除和留作它用。

  第八條 安置被拆遷人的新樓,建設單位在計算房屋面積公攤費用時,對與主體樓有關的其它附屬公共用房面積只按規(guī)定公攤建筑造價費用。

  第九條 各鄉(xiāng)(鎮(zhèn))可依據(jù)本補充規(guī)定由呼蘭縣城鎮(zhèn)建設拆遷管理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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