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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河道管理條例

2000-05-11 10:52    【  【打印】【我要糾錯】

  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公告第12號

  1999年12月9日杭州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杭州市河道管理條例》,已經(jīng)2000年4月29日浙江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次會議批準,現(xiàn)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二〇〇〇年五月十一日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改善城鄉(xiāng)水環(huán)境,充分發(fā)揮江河湖泊的綜合效益,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所稱的河道,包括江、河、湖泊(漾蕩)、人工水道、行洪區(qū)、蓄洪區(qū)、滯洪區(qū)。

  第三條 本條例適用于杭州市行政區(qū)域內河道的整治、利用、保護及其相關的管理活動。

  杭州市市區(qū)城市河道的管理,在防汛統(tǒng)一調度和水資源統(tǒng)一管理的前提下,按照《杭州市市政設施管理條例》執(zhí)行。

  杭州市西湖水域的管理,按照《杭州市西湖水域保護管理條例》執(zhí)行。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錢塘江河道的管理,《浙江省錢塘江管理條例》已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河道內的航道,同時適用國家和省、市有關航道管理的規(guī)定。

  第四條 杭州市、區(qū)、縣(市)應當將河道整治納入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計劃,實行統(tǒng)一規(guī)劃、綜合整治、合理利用、積極保護。

  河道整治實行統(tǒng)一管理與分級負責相結合的原則。

  第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河道整治工作的領導,認真貫徹實施河道整治規(guī)劃,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動員社會力量,有計劃地進行河道整治,保持河道暢通,提高河道的行洪排澇能力,發(fā)揮河道的綜合功能。

  第六條 杭州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河道的主管機關,負責全市河道的監(jiān)督和管理,并對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實施管理。

  各區(qū)、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是所轄行政區(qū)域內河道的主管機關,按照其職責權限,負責區(qū)、縣(市)河道的監(jiān)督和管理。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鄉(xiāng)(鎮(zhèn))管河道的管理;街道辦事處按照本條例規(guī)定,對所在區(qū)域內的河道行使日常監(jiān)督管理,其業(yè)務接受上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

  其他有關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協(xié)助水行政主管部門做好河道管理工作。

  第七條 市直接管理的河道的確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公布;區(qū)、縣(市)管理的河道和其他河道的劃分,由區(qū)、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方案,報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公布,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根據(jù)河道管理需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將市直接管理的河道委托區(qū)、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實施日常監(jiān)督管理;區(qū)、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也可以將區(qū)、縣(市)管理的河道委托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實施日常監(jiān)督管理。委托管理部門應當負責落實委托管理項目所需的經(jīng)費。

  第八條 本市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實行各級人民政府行政首長負責制。

  市、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在同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防洪的統(tǒng)一組織、協(xié)調、監(jiān)督和指導等日常工作。

  第九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河道的監(jiān)督管理,開展水文監(jiān)測工作,維護河道堤防等水工程的安全。

  第十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河道堤防等水工程安全、保護水環(huán)境和依法參加防汛搶險的義務,并有權制止和舉報違反本條例的行為。

  各級人民政府及水行政主管部門對在河道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表彰或獎勵。

  第二章 河道的規(guī)劃與整治

  第十一條 本市河道專業(yè)規(guī)劃應當符合區(qū)域水利綜合規(guī)劃、流域規(guī)劃和城市總體規(guī)劃的要求,符合國家、省、市規(guī)定的水土保持、防洪、排澇標準以及其他有關技術要求。

  本市利用河道的其他各類專業(yè)規(guī)劃應當與河道專業(yè)規(guī)劃相協(xié)調,有關部門編制其他各類專業(yè)規(guī)劃涉及河道的,應當事先征求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十二條 市、區(qū)直接管理的河道的規(guī)劃,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規(guī)劃等有關部門編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縣(市)管理的河道和其他河道的規(guī)劃,由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河道規(guī)劃涉及航道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交通行政主管部門編制,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河道規(guī)劃的修改或者調整,應當經(jīng)原批準機關批準。

  第十三條 整治河道和修建控制引導河水流向、保護堤岸等工程,應當服從流域規(guī)劃,嚴格按照規(guī)劃治導線實施,不得任意改變河水流向。

  市、區(qū)直接管理的河道的規(guī)劃治導線,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規(guī)劃部門擬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縣(市)管理的河道和其他河道的規(guī)劃治導線,由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縣(市)規(guī)劃部門擬定,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 市、區(qū)、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jù)河道專業(yè)規(guī)劃,制定河道及小流域整治年度計劃,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組織實施。

  對淤積嚴重、影響行洪排澇的河道,市、區(qū)、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制定河道整治應急方案,并優(yōu)先安排整治。

  第十五條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的建設項目,建設單位在建設項目立項或者申請建設許可時,應當將區(qū)域內的河道部分整治項目納入建設項目計劃并與建設項目同步實施。所需經(jīng)費,專用岸段由建設單位負擔;非專用岸段的經(jīng)營性建設項目,由建設單位按收益情況合理負擔。

  第十六條 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或省、市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橋梁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于設計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

  跨河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第十七條 河道整治需要占用耕地的,由當?shù)赝恋毓芾聿块T在上級核定的用地指標內解決。

  因河道整治增加的可利用的土地,按照城市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規(guī)劃安排使用,其土地轉讓收益應當專項用于河道整治。

  第三章 河道的利用及其管理

  第十八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xù):

 。ㄒ唬┰谑〖壓佣蔚腻X塘江干流(富春江水電站大壩以下)、浦陽江、東苕溪(青山水庫管理和保護區(qū)以下)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建設項目的,由項目所在地的區(qū)、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經(jīng)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報經(jīng)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按照《浙江省錢塘江管理條例》應當報省錢塘江管理機構審定的,報其審定;

 。ǘ┰谑〖壓佣沃械钠渌佣危ㄥX塘江干流從建德三河鄉(xiāng)至富春江水電站,新安江自新安江水電站大壩以下,分水江自桐廬分水鎮(zhèn)五里亭以下)、市直接管理的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建設項目的,由項目所在地的區(qū)、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初審后,經(jīng)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報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ㄈ┰趨^(qū)、縣(市)管理的河道及其他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建設項目的,由項目所在地的區(qū)、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定,報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九條 建設單位向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工程建設方案時,應當提交申請書和建設項目所依據(jù)的文件和技術數(shù)據(jù);臨河建設項目還應提交永久性堤防工程設計方案;橋梁、碼頭、旅游等重要工程設施還應提交對河勢變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影響的說明以及擬采取的補救措施等文件資料。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接到全部申報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同意建設的,出具審查同意書;不同意建設的,書面告知并說明理由,逾期不告知的視作同意。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向規(guī)劃部門報送建設方案時,應當包括水行政主管部門出具的審查同意書。

  第二十一條 經(jīng)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建設項目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分工,將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并在批準的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內進行施工。

  第二十二條 建設單位必須按經(jīng)批準的工程設施建設的位置和界限施工,建設項目施工期間,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有權進行現(xiàn)場檢查;水行政主管部門檢查時,應當出示檢查證件或佩戴標志,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三條 單位或者個人確需臨時使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或陸域的,應當按照本條例第十八條規(guī)定的程序報經(jīng)審批,并簽訂河道使用合同。

  臨時使用河道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確需延期的,可以申請延期一次,延長期不得超過一年。使用期滿后,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應當負責恢復河道原狀。逾期不恢復河道原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恢復河道原狀或者組織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使用單位或者個人承擔。

  臨時使用河道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承擔保證使用范圍內河道正常排水、灌溉、通航及防汛安全責任。

  第二十四條 建設單位因工程建設需要臨時破堤施工或開缺、鑿洞的,必須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修復工程驗收不合格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修復,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跨汛期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落實汛期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五條 建設單位經(jīng)批準在河道管理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占用堤防等水工程設施的,應當予以補償;由于施工原因對堤防等水工程設施造成損害或者造成河道淤積的,應當承擔清淤或者賠償?shù)呢熑。第二十六條 建設項目竣工后,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河道管理權限分工,報經(jīng)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服從水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管理。

  第二十七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的土地確權,由土地管理部門按照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予以辦理。

  第四章 河道的保護

  第二十八條 有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全部水域、沙洲、灘地、行洪區(qū)、兩岸堤防及護堤地。護堤地范圍為:市直接管理的河道為背水坡坡腳起向外延伸8-12米的地帶;區(qū)、縣(市)管理的河道為背水坡坡腳起向外延伸5—8米的地帶;其他河道為背水坡坡腳起向外延伸2—5米的地帶;險工地段適當放寬。

  無堤防河道的管理范圍為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河道防洪規(guī)劃所確定的設計洪水位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和行洪區(qū)。

  河道的管理范圍應按管理權限分工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設立標志。

  第二十九條 涵閘運行、通航、納潮、排澇、引清調水時,應當保障防汛安全及區(qū)域內船舶的通航安全。

  河道內涵閘的管理范圍:大型涵閘的管理范圍為涵閘主體工程向上下游各延伸400米,左右側邊墩翼墻起各向外延伸100米;中型涵閘為涵閘主體工程向上下游各延伸200米,左右側邊墩翼墻起各向外延伸70米;小型涵閘為涵閘主體工程向上下游各延伸100米,左右側邊墩翼墻起各向外延伸30米。

  大型泵站的管理范圍為前池進水口外50米,降壓站泵房四周50米地帶;中型泵站的管理范圍為前池進水口外25米,降壓站泵房四周25米地帶;小型泵站的管理范圍為前池進水口外20米,降壓站泵房四周20米地帶。

  禁止在上述管理范圍內新建房屋等建(構)筑物;禁止在涵閘閘口附近拋錨停船。

  第三十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進行下列活動:

  (一)搭建影響行洪的房屋、棚舍等建(構)筑物;(二)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三)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高桿作物和林木;(四)設置攔河漁具及沉置船舶;(五)傾倒、堆放垃圾、廢料等廢棄物和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六)損毀河道堤防、護岸、涵閘、泵站等水工程設施以及通訊、照明、水文監(jiān)測測量等設施;(七)其他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及妨礙河道行洪排澇的活動。

  第三十一條 根據(jù)河道堤防的重要程度及堤基土質條件,水行政主管部門報經(jīng)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qū)。

  在河道管理范圍及堤防安全保護區(qū)內,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不得從事以下活動:

 。ㄒ唬╅_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fā)掘;(二)堆放物料;(三)爆破、采砂、采石、取土、鉆探、打樁、打井、挖筑魚塘等影響河道堤防安全的活動。第三十二條 禁止擅自填堵河道。

  確因建設需要填堵河道的,建設單位應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水利規(guī)劃設計單位進行規(guī)劃論證,并按下列權限審批:

 。ㄒ唬┦兄苯庸芾淼暮拥澜(jīng)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市人民政府批準;(二)區(qū)、縣(市)管理的河道及其他河道,經(jīng)區(qū)、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區(qū)、縣(市)人民政府批準。

  填堵河道需要實施水系調整的,所需經(jīng)費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三十三條 河道堤防的防洪標準,應根據(jù)保護對象的重要性、歷史上洪水災害等實際情況和規(guī)劃要求,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按國家、省、市有關規(guī)定確定。

  河道堤防的具體管理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它跨河工程設施,根據(jù)國家、省、市規(guī)定的防洪標準,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責成產(chǎn)權人限期整改或者拆除。汛期影響防洪安全的,必須服從防汛指揮機構的緊急處理決定。

  第三十五條 河道管理范圍內不得設置阻礙行洪的障礙物。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阻礙行洪的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設障者或使用者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機構組織強行清除,所需的全部清障費用由設障者或使用者承擔。

  第三十六條 在河道中運輸、存放竹木或者進行水產(chǎn)養(yǎng)殖、捕撈作業(yè),不得影響河道行洪、排澇、灌溉以及危及水工程的安全。

  在汛期有下列情形之一,影響河道行洪、排澇安全的,防汛指揮機構應當會同交通、公安等部門采取清除措施或進行緊急處置:

 。ㄒ唬┰诤拥乐写娣胖衲、放置養(yǎng)殖捕撈設施以及其他漂流物的;(二)船舶在河道內滯留的。

  第三十七條 在河道內采砂(包括挖砂、接運砂上岸的作業(yè)全過程),必須確保河勢穩(wěn)定、堤岸安全,合理適度。在河道內采砂,必須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按照批準的范圍和作業(yè)方式開采。涉及航道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航道主管部門批準。

  第三十八條 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宣傳水資源保護法律、法規(guī),采取措施,加強對河道水質、濕地的保護,維護河道的生態(tài)平衡。

  在河道內設置、擴大排污口的,水行政主管部門、環(huán)境保護部門應當按照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審批手續(xù)。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九條 建設項目中的河道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產(chǎn)使用。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時,應有水行政主管部門參加。

  第四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河道規(guī)劃所確定的分期目標,制定年度整治計劃,所需經(jīng)費應當在年度財政預算中專項安排。

  第四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征收的水利建設基金,應當主要用于防洪和河道整治。

  第四十二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jù)國家的有關規(guī)定,組織義務工和勞動積累工,對河道堤防工程進行維修和加固。

  第四十三條 水行政主管部門在河道管理中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收取的河道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采砂管理費等各項費用,應當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整治、建設、管理、維修和設施的更新改造,結余資金可以連年結轉使用,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取或挪用。

  第四十四條 經(jīng)批準使用河道水域進行建設的,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河道管理機構繳納占用水源、水域補償費。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在河道管理范圍內修建建設項目,建設單位未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或者未經(jīng)審查同意擅自開工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限期恢復原狀;工程建筑方案未經(jīng)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或者不按照審查批準的位置、界限施工的,責令其停止施工,補辦審查同意或者審查批準手續(xù);建設項目嚴重影響防洪的,責令其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強行拆除,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影響防洪尚可采取補救措施的,責令限期采取補救措施,并可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賠償損失或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視情節(jié)和危害程度按照下列規(guī)定處罰:

  (一)在河道管理的范圍內搭建影響行洪等建(構)筑物,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沉置船舶以及其他影響河勢穩(wěn)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及妨礙河道行洪排澇活動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ǘ┰诤拥拦芾矸秶鷥壬米蚤_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fā)掘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

 。ㄈ┥米栽诤拥拦芾矸秶鷥刃藿ㄅR時建(構)筑物或臨時破堤施工、開缺、鑿洞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

 。ㄋ模⿹p毀堤防、護岸、涵閘、泵站等水工程建筑物及其附屬設施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損毀通訊、照明、水文監(jiān)測及測量等設施的,處以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在行洪河道內種植阻礙行洪的高桿作物和林木,在河道管理范圍內,設置攔河漁具,傾倒、堆放垃圾、廢料等廢棄物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诘谭篮妥o堤地上擅自堆放物料,經(jīng)教育勸阻拒不改正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ㄆ撸┥米栽诤拥拦芾矸秶暗谭腊踩Wo區(qū)內從事爆破、采石、取土、鉆探、打樁、打井、挖筑魚塘等影響河道堤防安全活動的,處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八)在涵閘閘口禁止停船的范圍內拋錨停船的,處以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擅自在河道管理范圍及堤防安全保護區(qū)內采砂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暫扣作業(yè)工具,沒收違法所得,并可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不按照批準的范圍和作業(yè)方式采砂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可暫扣作業(yè)工具;造成損失的,責令其賠償損失。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擅自填堵河道的,由有管理權限的部門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可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對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行為,應當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送交區(qū)、縣(市)水行政主管部門處理。

  第五十條 河道管理人員應當依法行政,秉公辦事。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五十一條 本條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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