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鎮(zhèn)江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2003-03-09 14:03    【  【打印】【我要糾錯】

  鎮(zhèn)江市人民政府文件政府令第20號

  《鎮(zhèn)江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已經2003年2月27日市政府第2次常務會議討論通過,現予公布,自2003年4月20日起施行。

市長:
二○○三年三月九日

鎮(zhèn)江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城市房屋拆遷的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江蘇省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安置,被拆遷人應當在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條 鎮(zhèn)江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是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委托鎮(zhèn)江市拆遷管理辦公室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轄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qū)域內的城市房屋拆遷工作實施監(jiān)督管理。

  市、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負責與城市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按照各自的職責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二章 拆遷程序與管理

  第五條 城市房屋拆遷應當遵循下列程序:

 。ㄒ唬┻M行拆遷項目評估;

  (二)拆遷人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申領房屋拆遷許可證;

 。ㄈ┓课莶疬w管理部門發(fā)布拆遷公告;

  (四)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及房屋承租人訂立書面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五)拆遷人按照拆遷補償安置協議進行補償安置;

  (六)實施房屋拆除。

  第六條 拆遷房屋的單位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拆遷。

  第七條 申請領取房屋拆遷許可證的,應當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交下列資料:

  (一)建設項目批準文件或市政府批準的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

 。ǘ┙ㄔO用地規(guī)劃許可證(上市拍賣出讓土地項目提交規(guī)劃定點紅線圖);

 。ㄈ﹪型恋厥褂脵嘧C或批準文件;

  (四)拆遷調查資料、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

 。ㄎ澹┺k理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出具的足額拆遷安置資金的證明。

  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應包括下列內容:

  1.確切的拆遷范圍;

  2.拆遷范圍內房屋的用途、面積、權屬等現狀;

  3.拆遷的實施步驟和安全防護、環(huán)保措施;

  4.拆遷資金、安置房、周轉房或者其他臨時過渡措施的落實情況;

  5.拆遷的方式、時限等。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查。經審查,對符合條件的,按規(guī)定收取拆遷管理費,發(fā)放房屋拆遷許可證。

  第八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fā)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拆遷區(qū)位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房屋拆遷公告應當附有詳細的拆遷范圍圖。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拆遷人應當及時向被拆遷人做好宣傳、解釋工作。

  第九條 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公告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房屋拆遷的期限,應當自拆遷公告之日起不少于30日。

  需要延長拆遷期限的,拆遷人應當在拆遷期限屆滿15日前,向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提出延期拆遷申請;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延期拆遷申請之日起10日內給予答復。

  第十條 拆遷人應自公告之日起7日內向被拆遷人發(fā)送房屋拆遷通知書。對華僑和其他居住在國(境)外的人員,拆遷人應盡可能書面通知房屋拆遷的時間,拆遷期限從拆遷通知送達或公告送達之日起應當相應延長;到期仍聯系不上的,經公證機關公證,辦理證據保全后實施拆遷。

  第十一條 拆遷人可自行拆遷,也可以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

  拆遷工作人員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培訓合格取得拆遷資格證書,方可從事拆遷工作。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二條 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yè)務。

  第十三條 拆遷范圍確定后,拆遷范圍內的單位和個人,不得進行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ǘ└淖兎课莺屯恋赜猛、房屋買賣、交換、析產、贈與、抵押、典當、土地轉讓等;

 。ㄈ┳赓U房屋。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規(guī)劃、土地、工商、房管、公證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暫停期限不得超過1年;拆遷人需要延長暫停期限的,必須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批準,延長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第十四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就拆遷補償安置方式、補償安置金額、搬遷期限等事項,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被拆遷房屋為共有產權的,共有人應當共同書面推選代表或者共同書面委托代理人與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執(zhí)行政府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租賃房屋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按協議租金租賃的房屋,拆遷人與被拆遷人簽訂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五條 拆遷房屋管理部門代管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必須經公證機關公證,并辦理證據保全。實行產權調換的,所調換的房屋仍由原代管人代管;實行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金額由代管人專戶存入銀行。

  第十六條 拆遷產權不明確、產權人下落不明或者產權有糾紛的房屋,拆遷人應當提出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十七條 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和抵押權人重新設立抵押權或抵押人清償債務后方可給予補償安置。

  抵押權人和抵押人在拆遷期限內未能按照前款方式處理的,參照本辦法第十六條的規(guī)定辦理。

  第十八條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zhí)行。

  第十九條 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第二十條 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未搬遷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轄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實施強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

  第二十一條 拆遷中涉及軍事設施、教堂、寺廟、文物古跡以及外國駐華使(領)館房屋,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尚未完成拆遷補償安置的建設項目轉讓的,應當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同意,原拆遷補償安置協議中有關權利、義務隨之轉移給受讓人。項目轉讓人和受讓人應當書面通知被拆遷人,并自轉讓合同簽訂之日起30日內予以公告。

  第二十三條 拆遷人實施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全部用于房屋拆遷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拆遷補償安置資金使用的監(jiān)督,拆遷人及辦理拆遷安置資金存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應予配合。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規(guī)定的拆遷期限內搬遷的,拆遷管理部門對其及家庭成員出具公假證明(市區(qū)為3日,轄市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有關單位應給予支持。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的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變更登記應予及時辦理。

  教育部門應當將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的義務教育學齡學生作為本學區(qū)的學生安排就近轉(入)學,不得收取擇校費。

  第二十五條 房屋拆除應當由具備保證安全條件,具有建筑施工企業(yè)資質證書的企業(yè)承擔,并編制拆除方案,施工企業(yè)負責人對安全負責。

  第二十六條 拆遷結束時,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規(guī)劃行政管理部門組織現場驗收。驗收不合格的,不予辦理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拆遷檔案管理制度,加強對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拆遷人在拆遷項目結束后30日內應將拆遷資料匯總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

  被拆遷人接到房屋拆遷通知后,應及時到房產、土地管理部門辦理房屋、土地注銷登記手續(xù)或由拆遷人在拆遷項目結束后30日內集中辦理;被拆遷人為房產管理部門的,由被拆遷人辦理注銷登記。

  第二十八條 被拆遷人所購房屋與被拆遷房屋補償價值相等部分的契稅,憑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征收部門核減;超出被拆遷房屋補償價值部分的契稅,由被拆遷人交納。被拆遷房屋無房屋所有權證的,契稅不予核減。

  第三章 拆遷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九條 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ㄒ唬⿲Ρ徊疬w房屋的補償以房屋所有權證范圍內實有房屋的建筑面積為依據;

  公有租賃房屋以合法租賃房屋的建筑面積為依據,租賃面積為使用面積的應按實計算成建筑面積。

 。ǘ┎疬w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公式(重置價×建筑面積+裝修及附屬物補償款)× (剩余年限÷批準年限)給予補償。

  第三十條 拆遷違章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和臨時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注明因城市建設需要無償拆除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

  拆遷公告發(fā)布后新建、改建、擴建的附屬物及裝修等不予補償。

  第三十一條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被拆遷人有權選擇拆遷補償方式,但下列情形除外:

 。ㄒ唬┎疬w非公益事業(yè)房屋的附屬物,不作產權調換,由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

 。ǘ┎疬w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拆遷人原則上應提供兩處房屋供被拆遷人選擇。

  第三十二條 貨幣補償的金額,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應當遵守本辦法第四章的規(guī)定。

  貨幣補償款應按以下公式計算:

  被拆遷房屋貨幣補償款=(區(qū)位價+房屋重置結合成新價)×房屋建筑面積×房屋樓層調節(jié)系數×房屋朝向調節(jié)系數區(qū)位價=區(qū)位基準價×區(qū)位基準價調節(jié)系數第三十三條 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三十二條的規(guī)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結清被拆遷房屋的市場評估價與所調換房屋市場價的差價。如所調換房屋為拆遷人所有且無法確定房屋市場價的,由拆遷人委托房地產評估機構對所調換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

  第三十四條 拆遷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款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ㄒ唬┎疬w執(zhí)行政府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拆遷人應將貨幣補償款中被拆遷房屋重置價結合成新款付給被拆遷人,其余部分付給承租人;

  (二)拆遷私有住宅房屋及按協議租金租賃的住宅房屋,拆遷人將貨幣補償款付給被拆遷人。但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對此另有協議約定的從其約定;

 。ㄈ┎疬w執(zhí)行政府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私有房屋,被拆遷人和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第三十五條 鎮(zhèn)江市市區(qū)的被拆遷人或執(zhí)行政府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僅有一處住房,其貨幣補償款4萬元以下的,拆遷人按照4萬元給予補償;貨幣補償款4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拆遷人按照5萬元給予補償。但是在本行政區(qū)域內另有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產權的私有房屋或公有租賃房屋的除外。

  轄市人民政府參照國家住宅設計規(guī)范規(guī)定的最小戶型面積的當地經濟適用房價值等因素確定最低補償標準。

  被拆遷人或執(zhí)行政府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享受最低補償標準的,應提供房屋產權管理部門對其僅有一處住宅房屋的證明,拆遷人應先將其住房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5日。

  被拆遷人或執(zhí)行政府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公有住宅房屋承租人持有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領取證或持有鎮(zhèn)江市特困職工證,如果按照前款規(guī)定獲得貨幣補償后仍無力解決住房的,拆遷人應以政府規(guī)定租金標準出租房屋的形式給予妥善安置。

  第三十六條 新建住宅房屋自竣工之日起至拆遷公告頒發(fā)之日止,不滿5年被拆遷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增加貨幣補償金額15%的補償。

  被拆遷人應當提供住宅房屋竣工驗收報告或備案資料。私有新建住宅房屋無竣工驗收報告或備案資料的,竣工日期按規(guī)劃建設許可證批準日期增加6個月計算。

  被拆遷人不能提供竣工驗收報告、備案資料、規(guī)劃建設許可證或規(guī)劃建設許可證為補發(fā)的,不予增加補償。

  第三十七條 拆遷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款按下列規(guī)定辦理:

  (一)拆遷執(zhí)行政府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公有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款中重置價結合成新款付給被拆遷人,區(qū)位價款部分按下列比例分別補償給被拆遷人和承租人:

  1.承租期在5年以內的(指連續(xù)承租時間,含5年,下同),90%付給被拆遷人,10%付給承租人;

  2.承租期超過5年,在10年以內的,80%付給被拆遷人,20%付給承租人;

  3.承租期超過10年,在15年以內的,70%付給被拆遷人,30%付給承租人;

  4.承租期超過15年,在20年以內的,60%付給被拆遷人,40%付給承租人;

  5.承租期超過20年的,50%付給被拆遷人,50%付給承租人。

  (二)拆遷被拆遷人經營的非住宅房屋或按協議租金租賃的非住宅房屋,貨幣補償款付給被拆遷人,但被拆遷人與承租人對此另有協議約定的從其約定。

  (三)被拆遷房屋的裝修及附屬物補償款付給被拆遷人,但被拆遷人與投資人對此另有協議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八條 拆遷公益事業(yè)用房的,拆遷人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城市規(guī)劃的要求予以重建,或者給予貨幣補償。

  第三十九條 拆遷住宅用房,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付給搬遷補助費。實行貨幣補償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公有房屋承租人一次性付給6個月的臨時安置補助費;實行產權調換的,按實際過渡期限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房屋租賃合同中對此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拆遷過渡期限自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騰空房屋之日起,一般不超過18個月。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應當遵守過渡期限的協議。

  因拆遷人的責任延長過渡期限的,從逾期之月起,除當事人另有約定的,拆遷人應當按照下列規(guī)定給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增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一)對被拆遷人或者公有房屋承租人自行解決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12個月以內的,增付1倍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2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ǘ⿲τ刹疬w人提供過渡用房的,延長時間在12個月以內的,按標準付給臨時安置補助費;延長時間超過12個月的,自超過之月起增付一倍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四十條 因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yè),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或執(zhí)行政府規(guī)定租金標準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按照各類非住宅房屋的使用性質及其建筑面積給予補償。

  第四十一條 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原有的管道燃氣、有線電話、有線電視、寬帶網絡等,應當一次性付給移位費;對確實不可能移位的,應按現行價格標準付給初裝費。

  第四章 拆遷評估

  第四十二條 對被拆遷房屋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進行評估,應當由具有省級以上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fā)的三級以上房地產評估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實施。

  市房產管理部門應當每年向社會公布評估機構名錄,供拆遷人、被拆遷人選擇。

  第四十三條 評估機構的評估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在同一拆遷項目評估中,評估機構不得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拆遷人和被拆遷人有利害關系。

  第四十四條 對被拆遷房屋進行評估時,評估機構應通知被拆遷人,被拆遷人接到通知后不予配合的,評估機構可以進行評估,其評估行為有效。被拆遷人拒絕評估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指定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第四十五條 房屋拆遷評估應當綜合考慮與被拆遷房屋相關的下列因素:

 。ㄒ唬﹨^(qū)位: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基準價和調節(jié)系數。市、轄市人民政府應當結合周邊環(huán)境的變化情況,每3年公布區(qū)位基準價,每年公布調節(jié)系數。

 。ǘ┯猛荆阂苑课菟袡嘧C書上標明的用途為準,所有權證未標明用途的,以產權檔案中記錄的用途為準,但對取得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并已持續(xù)營業(yè)1年以上的,應當參照經營用房評估。參照經營用房評估的房屋不作產權調換。

 。ㄈ┙ㄖ娣e:房屋所有權證書載明的建筑面積。

  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小于土地使用權證載明面積的,區(qū)位補償面積應當按照土地使用面積計算。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小于土地使用權證載明面積的,土地使用面積超過建筑面積的部分按下列辦法辦理:

  1.經劃撥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依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用途按相應非住宅房區(qū)位價的60%計算補償。

  2.經有償出讓取得土地使用權的,依土地使用權證載明的用途按相應非住宅房區(qū)位價的剩余使用率計算補償。

  土地使用權剩余使用率=(土地出讓使用年限-已使用年限)/土地出讓法定最高使用年限×100%房屋所有權證載明既有住宅房又有非住宅房的,土地使用面積超過房屋建筑面積的部分,按住宅房、非住宅房的建筑面積所占比例分別計算補償。

  無土地使用權證或土地使用權有效證明的不予補償。

 。ㄋ模┭b飾裝修:裝飾裝修補償應當結合裝潢材料的檔次、價格、折舊年限等因素分項評估計算。

 。ㄎ澹┢渌蛩兀悍课萁ㄖY構形式、成新程度、樓層、層高、朝向等。

  第四十六條 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機構可先由拆遷人選定;被拆遷人不同意由拆遷人選定的評估機構評估的,應在接到評估通知3日內選定評估機構并告知拆遷人。拆遷人和被拆遷人就選擇評估機構不能達成一致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中抽簽確定,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在抽簽前3日在拆遷地點公告抽簽的時間和地點。

  評估機構按照前款規(guī)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房地產市場價評估的費用,由拆遷人承擔。

  第四十七條 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在評估結果送達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要求評估機構作出解釋、說明。評估機構應當在5個工作日內作出書面解釋、說明。經解釋、說明仍有異議的,持有異議的拆遷人或者被拆遷人可以委托符合本辦法第四十二條規(guī)定的其他評估機構重新評估。

  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在允許誤差范圍之內的,原評估結果有效,重新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重新評估結果與原評估結果超出允許誤差范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專家?guī)熘谐楹炦x定有關專家或由市價格認證中心進行鑒定。鑒定采用原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重新評估的委托人和重新評估的機構共同承擔;鑒定采用重新評估結果的,重新評估和鑒定的費用由委托人的相對人和原評估機構共同承擔。

  前款所稱的允許誤差范圍,為被拆遷房屋評估價的5%.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未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擅自實施拆遷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并處已經拆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2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以欺騙手段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1%以上3%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條 拆遷人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停止拆遷,給予警告,可以并處拆遷補償安置資金3%以下的罰款;情節(jié)嚴重的,吊銷房屋拆遷許可證:

  (一)未按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實施房屋拆遷的;

  (二)委托不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實施拆遷的;

  (三)擅自延長拆遷期限的。

  第五十一條 接受委托的拆遷單位違反本辦法的規(guī)定,轉讓拆遷業(yè)務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合同約定的拆遷服務費25%以上50%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二條 承接房屋拆除工程業(yè)務的施工企業(yè)拆除房屋未采取安全護衛(wèi)措施的,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處以2千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傷亡事故的,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 拆遷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濫用職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吊銷其拆遷上崗證,可以并處1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 拆遷當事人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委托不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進行拆遷評估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五十五條 評估機構與拆遷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評估結果無效,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處以5千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并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jié)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評估資質;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給他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五十六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玩忽職守、超越或者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受賄索賄、侵犯拆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部門或者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七條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fā)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五十八條 被拆遷房屋房地產市場評估指導價、裝修及附屬物補償標準、參照經營用房評估補償標準、樹木補償標準、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yè)經濟損失補償費、移位費標準等,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會同物價、房管、土地等有關部門制定并定期調整,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轄市需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鎮(zhèn)江市建設局負責應用解釋。轄市人民政府可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報市人民政府備案。

  第六十條 本辦法自2003年4月20日起施行。2000年10月20日市人民政府發(fā)布的《鎮(zhèn)江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鎮(zhèn)政發(fā)[2000]202號)同時廢止。在本辦法施行前,已頒發(fā)房屋拆遷公告的建設項目,不適用本辦法,仍按原辦法執(zhí)行。

  主題詞:城鄉(xiāng)建設房屋管理辦法令

  主送:各轄市、區(qū)人民政府,鎮(zhèn)江新區(qū)管委會,市各委辦局,各直屬單位、駐鎮(zhèn)單位
  抄送:省政府法制辦公室,市委各部門,市人大辦公室,市政協辦公室,市法院、檢察院,軍分區(qū),各人民團體

  鎮(zhèn)江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03年3月17日印發(fā)

延伸閱讀: 鎮(zhèn)江市 城市 房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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